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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图书馆的知识民主到公共借阅权

发布时间:2023-06-26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作者:赵阳
标签: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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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蒂冈图书馆(Vatican Apostolic Library)为世界上手抄本收藏最丰富的图书馆之一,珍贵馆藏包括《梵蒂冈抄本》(已知年代最久的圣经)、用1.5公斤黄金装饰书页的《圣经》等等。梵蒂冈图书馆正史开端于14世纪中叶。15世纪,教宗尼各老五世(Nicholas V)使其成为当时欧洲规模最大的图书馆。[1]此外,他还决定将手稿对学者开放,允许现场阅读或借阅,1475 年至 1547 年期间借出的书籍记录直到现在仍然被保存着。[2]

不知当时的开放政策到底有多开放,至少现在的访问渠道可能会让一些潜在读者感到为难。受限于其保护珍贵文献的使命,梵蒂冈图书馆每年只允许4000到5000位限定身份的学者入馆研究,且其预约需经过繁琐的程序。这些学者想要深入探索悠久的历史和珍贵的手稿,必须至少提前通过邮件向图书馆提交如下材料以作申请待查:有效身份证件、能够证明其学术资格的文件,如果是学生(必须是大学或以上),还需要教授开具的介绍信,并证明其有进入梵蒂冈图书馆进行某项专题研究的必要。[3]

相比之下,荷兰国立博物馆的研究图书馆(Rijksmuseum Research Library)显得非常亲民。这座图书馆是荷兰最大、最古老的公共艺术史研究图书馆,也是全球主要的几大艺术图书馆之一,且鉴于其非常古典的内部装修,在各大全球最美图书馆榜单上都能找到它的一席之地。它深藏于荷兰国立博物馆内部,与伦勃朗的《夜巡》、维米尔《倒牛奶的女仆》为伴。纵然有如此地位,想要去这座博物馆的阅览室阅读图书,读者只需要在官网进行登记注册、预约前往即可,没有任何身份限制,登记注册也只需要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如果预约阅览的是比较珍贵的书籍,图书管理员会向你奉上一个软垫。

这些对比鲜明的用户体验,让人不由得好奇它们背后是否存在法律动机,或者法律是否对此有过任何反应。荷兰是欧盟成员国,但被意大利包围的梵蒂冈并非欧盟成员国,其不受制于欧盟为实现单一市场目的而颁布的各项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换句话说,荷兰和意大利在著作权规则上更为趋近,但梵蒂冈就不一定了,尤其是在《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未予覆盖的领域。与此同时,梵蒂冈的宗教背景深深地塑造了这个国家的著作权法律制度,表现之一在于对其教宗演说主张著作权。据说意大利米兰一家出版社在引用教宗本笃十六世(Benedictus XVI)被选任时的演说内容时,曾被梵蒂冈追索一万五千欧元的费用,而这也引发了众人对于宗教言论是否受制于著作权制度的讨论,反对者认为教宗的言论在于传达上帝的旨意,不应被著作权制度所垄断和收费。[4]

两座图书馆有如上区别,但也分享着一些共性:在满足一定标准后,读者对于馆藏文献的阅览和复制是免费的。事实上,梵蒂冈图书馆和荷兰国立博物馆的研究图书馆绝非公共图书馆的典型,毕竟它们本身也为众多珍贵古物提供收藏空间,半是图书馆,半是博物馆。如果说到典型的公共图书馆,阿姆斯特丹的OBA、布鲁塞尔的Muntpunt等都是彻底的“公共”空间,换句话说,只要不把书带走,人们可以随意进出,不需要出示任何证件。比如,Muntpunt将文化宣传、静音自习、儿童互动分为不同楼层,每层都力争充分发挥其空间功能,想要复习考试的学生、想要休息的路人、想要陪伴孩子度过一个下午的家长,都可以在这里找到一席之地,不用花一分钱。

这听上去是否和我们的商业书店有些相似?开在北京的钟书阁、西西弗斯,大多都开辟有儿童区,并提供座位给需要阅读样书的读者。位于五道口的PAGEONE,除了一楼有咖啡消费区可供自习、办公或阅读书籍,在通往二楼的阶梯上,也经常看到读者坐在其中一层,沉浸在书页之中。六道口的驹然书舍更是直接奉上几圈阶梯和若干懒人沙发和坐垫,供读者在舒适的环境中免费试读。除了提供阅读空间,有些书店往往也在承载文化活动中心的角色,比如邀请作家进行座谈、举办主题文化活动等等。和前述欧洲公共图书馆一样,进入这些书店不需要出示证件,不需要存包安检,只有当你想要带走书籍时,才需要和工作人员交涉。

在这一刻,有趣的三岔口出现了——都是“把书籍带走”,但在这一现象背后,商业书店、欧盟图书馆、中国大陆图书馆和书籍著作权人之间的互动在性质上存在很大区别。首先,商业书店和图书馆相比,前者需要读者支付书价以交换书籍的所有权,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笔钱一部分归于书店/分销商,一部分归于作者和/或出版商,作者/著作权人通过这道流程实现其脑力创造活动的商业回报。后者则不需要读者支付对价,只需要为馆内管理之目的支付押金。这一差别在于图书馆在历史长河中发挥着人类社会知识保存和传播的功能,为读者扛起一个付费豁免的外壳。

其次,欧盟图书馆和中国大陆图书馆相比,前者在购入书籍时支付了相应对价,此后在出借图书给读者时,需要按照出借频次等条件继续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相比之下,中国大陆图书馆则依赖于发行权用尽原则,无须在购入图书之后再因为出借行为而向著作权人支付任何费用。造成这一区别的原因在于中国大陆并未引入公共借阅权制度(Public Lending Right)。

一、图书馆——一种远早于著作权制度的存在

图书馆作为知识的仓库和文化的传承者,具有悠久的历史,远早于私权扩张所带来的著作权制度。在人类文明的起源阶段,人们就已经关注知识的记录并将其传承给后代。世界上最早的图书馆可以追溯到公元前7世纪美索不达米亚的亚述巴尼拔图书馆(Library of Ashurbanipal),[5]其为统治者所创建,以收集和保护他们认为重要的文献和法律文件。彼时,图书馆所收藏的文献大都还是刻以楔形文字的粘土泥板。也正是因为材质的问题,古亚历山大图书馆纵然再蜚声内外,也因为战火消失得无影无踪,但亚述巴尼拔图书馆却可以在古文明遗址中留存至今。

图书馆.png

图片来源:http://www.xinhuanet.com/culturepro/20210827/5c8cfe4fd57d43f0b830b147647b0736/c.html

400年后,亚历山大图书馆在埃及拔地而起。亚历山大大帝下令建立了这座巨大的图书馆,旨在收集世界上所有重要的文献。亚历山大图书馆成为古代世界最著名的图书馆之一,吸引了来自各个国家的学者前来学习和研究。不幸的是,这座伟大的图书馆在后来的战争和破坏中遭到毁灭,如今只存在于历史的记忆中。《亚历山大图书馆的兴衰》一书的作者穆斯塔法·阿巴迪曾说,“在亚历山大图书馆建成之前,知识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地区性的,但自从有了这第一座国际性的图书馆后,知识也就变成国际性的了。”[6]

在中世纪的欧洲,教堂和修道院起到了保存和传播知识的作用,它们拥有手抄本和文献,供修道士和学者研究使用。这些修道院图书馆不仅保护了珍贵的文化遗产,而且成为了教育和学术活动的中心。在未来的日子里,他们也大多转型成为图书馆或博物馆。由于手工复制费时费力,手抄本往往十分珍贵且限量,保存着文学作品、历史记录、法律文书等各种知识。这些手抄本通常以拉丁语书写,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获取这些手抄本的机会是有限的,因为阅读和写作的能力往往局限于教士和知识精英。

在这段被称为西方世界“黑暗时代”的时期,有则发生在爱尔兰的轶事值得一提。根据戴维·纽霍夫(David Newhoff)在《谁发明了奥斯卡·王尔德》(Who Invented Oscar Wilde)一书中的记载,爱尔兰独特的地理偏远性使其免受野蛮入侵,而其对语言的热爱与其神话传说中的奇幻元素相结合,使这里出现了大量的修道院,这些修道院的主要产业就是制作精美的古代作品的复制品。当时,一位名叫哥伦基尔的王子选择成为修道士,并以修道院学生的身份“秘密地”抄写了一本精美修饰的诗集。保密,是因为哥伦基尔打算将抄写的诗集保存在自己手中,而不是留在修道院。导师芬尼安发现后,与哥伦基尔陷入争执并闹上法庭,地区法院决定遵循传统,判复制品归属于修道院财产。最后,这位王子发动战争,通过武力夺回了他亲手制作的复制品。

这一闪耀着著作权色彩的轶事,和《安妮女王法令》之间相隔至少三个世纪的距离。经历过文艺复兴的洗礼,进入18世纪后,公共图书馆的概念逐渐兴起,成为向整个社区提供免费借阅图书和资料的场所。这一举措使得知识的获取不再受到阶级和财富的限制。1709年,英国安妮女王颁布版权法令,在为出版物的权利人搭建垄断性质的权利体系时,法令也规定Stationer's公司必须就其印刷的作品向英国各图书馆缴送复印品。至今,作为英国的法定送存机构,大英图书馆会收藏在英国及爱尔兰地区出版的所有文学作品,任何在英国发行书籍的出版商均须向大英图书馆缴送副本。[7]

英国出版物缴送制度并非个案。事实上,样本缴送制度源于1537年的法国,彼时法国国王弗兰西斯一世发布《蒙彼利埃敕令》,规定凡国内出版社和印刷者在出版物销售前均应向国王图书馆缴送1份,否则将没收出版物并科以重罚。[8]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建立了样本缴送制度。中国的图书馆样本缴送制度始于二十世纪初北洋政府教育部的一则通令,要求“凡国内出版书籍,均应依据出版法,报部立案。而立案之图书,均应以一部送交京师图书馆庋藏,以重典册,而光文治”。[9]2001年,国务院出台《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应当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10]

图书馆作为知识的存储和传播中心,扮演着知识共享的重要角色。其通过购买、订阅和捐赠等方式获得了大量的作品,但它们并非仅仅将这些作品封存在书架上。相反,图书馆将这些作品提供给读者借阅和研究,以满足他们的学术、教育和文化需求,并以此实现人类的精神富足。这种知识记录和传播行为已存在千年,即使在著作权这一私权形成后,图书馆仍然通过众多维度进行“制衡”。对于读者而言,这是他们无须为内容付费的既传统、又合法的渠道。

二、公共借阅权——一种尚未覆盖全世界的权利

公共借阅权(Public Lending Right; PLR)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因其版权作品在公益性图书馆被免费利用而享有主要由政府拨付的补偿金权利,这种权利在一些国家被当作一项版权权利,在另外一些国家被视为报酬补偿权,而个别国家则将其作为鼓励作者创作的奖励政策”[11]。1917年,丹麦作家詹森(Thit Jensen)提出公共图书馆外借图书应当向作者支付报酬的建议。在作者、出版商、书商和图书馆等等利益相关者就此展开激烈争论后,丹麦于1942年针对公共借阅权进行立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确立公共借阅权制度的国家。很快,以高税收、高福利著称的北欧其他国家如挪威(1947年)、瑞典(1954年)、芬兰(1961年)也相继通过了公共借阅权相关法案。[12]

1992年,欧盟通过第92/100/EEC号指令(Directive on rental right and lending right and on certain rights related to copyright in the fiel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将公共借阅权(Public Lending Right)在欧盟层面进行立法确认。在该指令要求下,欧盟成员国须对公共借阅权进行国内立法的转化,以实现单一市场内的制度和谐。[13]公共借阅权制度的出现和公共图书馆的发展、对著作权保护的增扩、政府资金支持文化事业的意愿和能力皆存都有关系,而且这一制度的执行也有赖于较为成熟的集体组织。

我国大陆地区在立法或政策层面均未引入公共借阅权制度。学界针对该制度大体有三种态度,即赞成说、反对说,以及中间说。公共借阅权制度的支持者们认为,图书馆的免费借阅行为将导致作者收入减少,所以需要设置一个获酬权以实现利益平衡,并且这一制度正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确立,是一种国际趋势。反对者的理由主要在于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等损失的存在及其程度,以及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条件都尚未成熟。此外,如果图书馆成为公共借阅权的中介者,则可能会因此遭受购书经费的削减,以至于最终对服务质量产生不利影响。中间说则基本认可公共借阅权的初衷,但在具体性质判定和执行细则上有各种限缩。

在东亚,台湾地区于2020年起首次对公共借阅权进行实践。公共借阅权制度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即“文化政策”模式、“准版权”模式(即非专有权,而是获酬权)和“版权”模式(即使之成为一项专有权),台湾所采用的是文化政策模式。其以2020年起试办三年,依据前一年度借阅情况发放补偿金,也即,每出借一本书对应的补偿金为新台币3元(约为人民币0.7元),其中7成分给作者,3成分给出版社。为做参考,英国于2021/22年份设置的对应金额为30.53便士[14](约为人民币2.8元)。

从公开发布的数据来看,该政策首年执行结果并不是很理想:政策给与预算为每年1000万新台币,但实际仅执行40万左右。核算下来,平均每家出版社获得2059元、每位作者获得232元新台币的补偿金。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有二:第一,申请流程过于繁琐,第二,资金和算法不够吸引人,和申请手续的人力、时间成本不成正比。[15]2022年为该政策试执行的最后一年,2023年年初为申报阶段,截稿之时尚未获悉具体分发数据。虽是试行,但给华文出版管理实务提供了宝贵经验。

亚述巴尼拔图书馆的泥板距当今生活实在过于遥远,而它们确实曾在人类历史上做为承载思想之表达的介质,对人类文明进行重要的记录和传承。在创造了“元宇宙”一词的科幻小说《雪崩》(Snow Crush)中,于攸关人类精神存亡的时刻,最终解开谜底的钥匙就是一块记载着秘密内容的古老泥板,而主人公奋力寻找线索的过程中,求助最多的就是一位“图书管理员”——一位只存在于元宇宙中的、虚拟的、对寰宇古今已数字化内容无所不知的NPC。这也许是理想主义者们的浪漫想象,但如果图书馆真的可以借由数字化和终端设备化身为用户的“随身伴侣”[16],又怎能否认这是一场关于知识共享的伟大实验?彼时,图书馆和著作权制度之间的互动,可能是一番新模样。

注释

[1] https://zh.wikipedia.org/zh-cn/%E6%A2%B5%E8%92%82%E5%B2%A1%E5%AE%97%E5%BA%A7%E5%9C%96%E6%9B%B8%E9%A4%A8#cite_note-#1-2

[2] https://www.vaticanlibrary.va/en/the-library/history-of-BAV.html

[3] https://www.vaticanlibrary.va/en/information-for-readers/admission-criteria.html

[4]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2&aid=271

[5] http://www.nlc.cn/newtsgj/yjdt/2012n/3y_6727/201203/t20120312_60325.htm

[6] https://zh.wikipedia.org/zh-hans/%E4%BA%9A%E5%8E%86%E5%B1%B1%E5%A4%A7%E5%9B%BE%E4%B9%A6%E9%A6%86

[7] https://zh.wikipedia.org/zh-hans/%E5%A4%A7%E8%8B%B1%E5%9B%BE%E4%B9%A6%E9%A6%86

[8] 孙雷:中外图书馆样本缴送制度比较分析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rdlt/fzjs/2009-03/25/content_1495035.htm

[9] 同上

[10] http://m.legaldaily.com.cn/zt/content/2021-11/22/content_8631082.htm

[11] 傅文奇:《公共借阅权:概念、特点和立法模式》

[12] 王玲玲:《北欧四国公共借阅权制度研究》

[13] EUR-Lex - 32006L0115 - EN - EUR-Lex (europa.eu)

[14] https://www.bl.uk/plr/plr-payments

[15] https://www.cna.com.tw/project/20211222-public-lending-right/

[16] 张麒麟:《图书馆形象的历史嬗变及其在元宇宙中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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