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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核准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其中,集体商标一般是经营团体申请,核准注册后所有团体成员都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一般是由行业协会或者公共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核准注册后由协会或者机构对申请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进行审核,对符合特定质量标准的产品许可使用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出,并划定特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由国家农业农村部审核批准并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地理标志产品不同之初在于,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对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授予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具有公共管理服务性质的组织,包括社团法人、事业法人等。
绿色食品商标
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绿色食品商标是由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核准注册的证明商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申请使用绿色食品商标的,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有机产品
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有机产品认证,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字样。获证产品应在产品最小包装上使用有机产品国家标志及其唯一标号(有机码)、认证机构名称或者其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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