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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避开商标质权登记盲区?

发布时间:2023-05-2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张瑜
标签: 商标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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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质押是企业通过注册商标等“轻资产”获得融资支持的重要途径。为了有效利用商标专用权质押成功获得银行贷款等融资支持,当事人在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的过程中,要避免哪些可能导致质权登记申请被不予登记的盲区呢?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登记:出质人名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因此,注册商标权利人欲通过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进行融资的,在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注意注册商标权利人名称的日常管理,确保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名称与商标注册档案所记载的名称的一致性。如发生公司名称变更等情形时,要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手续;如发生公司合并、分立等情形导致的注册商标权利发生移转,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相关移转手续;如商标系受让、继承等方式取得,要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相关转让手续等。

其次,需要密切关注与维护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使注册商标处于有效状态。如应及时办理商标续展等手续,避免出现注册商标被撤销、被注销或有效期满未续展等导致注册商标专用权丧失的情形。

再次,要注意合同签订的合法性,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出现其他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此外,如果注册商标专用权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也无法办理质押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在质权登记后并非高枕无忧,仍然要持续做好以上工作,否则如果出现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已经登记的质权可能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登记,如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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