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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何为“有效”?商标使用证据的意义在于证明商标的正确使用,因此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日期;
(5)能够证明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需提请大家注意的是,使用证据的收集需构成闭环,例如合同、发票、出货单、入库单,再有第三方媒体报道或展览展出凭证、获奖证明等加持,则构成完整证据链。仅提交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或书面证言、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实物与复制品的,是不会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再如,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改变了注册商标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的使用;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等,都不会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情形。
商标使用证据并非信手拈来,注册商标权利人需要建立健全的商标管理制度,保证商标的正确使用,还需要在商业活动进行中定期保存商标使用的证据,切记原件、原物的证据效力优于复印件、复制品,第三方证据效力优于自制凭证,权利人平时做到不间断正确使用商标,且定期留存固定使用证据,产生权利冲突或纠纷时,才会有备无患,从而保障企业品牌战略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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