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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移动电源租借”案谈新领域新业态专利申请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3-05-16 来源:赋青春 作者:乔凌云
标签: 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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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移动电源租借”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为例,结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分析了新领域新业态专利申请的保护,阐述了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技术特征之间通过相互支持、相互作用解决技术问题并能够带来相应的技术效果,对此类案件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新领域 新业态 商业规则 创造性

“移动电源租借”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下称本案)涉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PCT国际专利(下称本案专利),专利权人后变更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合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本案专利涉及一种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系统及租借终端。根据说明书的记载,随着多种功能的各类电子产品的普及,其功耗逐渐加剧,及时充电需求剧增,现有技术中没有提供自助从移动电源租借终端租借移动电源的技术,无法给用户提供灵活的充电服务,本案专利旨在解决上述问题。

2017年以来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内多家公司发生专利侵权诉讼,诉讼标的高达1700多万元,作为回击,自2017年08月初起本案专利先后8次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的专利诉讼战愈演愈烈。2019年12月通过对本案专利涉及的多个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合并审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维持本案专利专利权有效。

在本案中,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之一涉及基于手机APP的自行车租赁管理方法和系统,通过手机、服务器、锁车车墩(站点控制器)三方的配合实现自行车的快速租赁,同时通过二维码识别锁车车墩,通过在自行车上设置识别芯片实现手机用户与自行车的绑定,并通过数据信息在三方之间发送和接收实现自行车的租赁过程,其公开了通过手机、服务器、锁车车墩的三方架构实现自行车的快速租赁的方案。而本案专利权利要求是在移动终端、云端服务器、移动电源租借终端三方之间实现的移动电源的租借。虽然二者均是通过移动终端、服务器、相应的租借设备的三方架构形式实现的事物的网上租赁,但应用场景差异较大。决定中关注到了上述差异,并就上述差异对创造性的贡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从上述本案专利和证据内容的描述可知,本案的审理属于新业态专利保护的典型问题,核心在于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共享经济这类商业方法的创造性判断,其审理过程和审理思路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对今后此类案件审查标准的发展及相关审查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具有一定的探索意义,同时,对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具有参考价值。

一、新领域新业态专利保护需求

随着互联网发展及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新领域新业态逐渐发展起来,这不但使原有的行业模式产生了根本性变革,同时也催生了很多新兴行业,与之相关的专利申请也呈快速增长的态势,此类申请的发明重点在于大数据技术在各个商业领域的具体应用,对于如何确定上述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也为寻求涉及商业方法相关专利申请的合理审查方式提供了新的挑战。

新领域新业态中大众熟知的便是共享技术,共享技术出现早、应用场景多,比如共享自行车、共享雨伞、自动售货机、快递柜等等。这些应用均涉及与租赁相关的商业规则,以往上述应用场景解决方案存在的共同点是,该类场景在实现的过程中要么不关注被共享事物的个体属性、要么不进行联网、要么过度依赖于用户操作,导致实际应用过程中使用效果不可靠、用户体验不佳。近年来,随着大数据的迅猛发展出现了相关应用场景的新的解决方案,无需用户过多参与即能达到可靠的技术效果,提升了用户体验,逐渐被人们所接受。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使得各个领域的发展均依赖大数据及互联网,出现了很多技术与商业规则密切融合形成的解决方案,相应的专利申请数量也逐渐增多,此类申请能够得到专利保护的需求日益迫切。

目前国家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发展和保护,不断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新领域新业态发展。对新领域新业态相关专利申请的保护关系着该领域的发展,对该领域专利申请的审查也受到了广泛关注,其能否获得专利保护决定着该领域的发展方向。由此,寻求合理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各国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标准

[1、2、3、4、5]

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各国均有相应的审查标准,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利用一般的审查规则以及计算机程序相关的特殊审查规则对商业方法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且在创造性评价过程中,对于一项商业方法申请来说,其非显而易见性的审查同一般专利申请的审查基本一致,即要看是否符合Graham判断流程-TSM判断标准的要求:(1)确定保护范围和在先技术的内容;(2)确定考虑中的权利要求与在先技术的不同;(3)决定相关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4)评价所有与非显而易见性相关的证据。在创造性审查结论上,USPTO认为商业规则本身或者技术特征二者之一非显而易见,则方案整体上非显而易见,其中并不强调技术性,而较多考虑效果。

在欧洲专利局(EPO)的审查实践中,对于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流程为一般的专利申请的审查流程,首先判断权利要求所请求的方案是否属于保护客体;如果是,继续进行新颖性的判断;如果具有新颖性,则进一步判断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值得注意的是,EPO 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保护客体在1998年前后存在差异。1998年以前判断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保护客体,采用的是“贡献论”的判断方式。1998年以后EPO判断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属于客体则采用“任何硬件”(any hardware)的判断方式,一项权利要求中具有单个的技术特征就足以使其整体成为发明的主题,即可授权的客体,不必考虑公知常识和现有技术。在评价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时, EPO审查员通常采用所谓的“问题——解决”法。在该方法中,主要有3个步骤:(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所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3)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客观技术问题出发,考虑要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需要说明的是,在判断过程中,如果区别特征没有带来技术效果,则认定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再进行下一步的判断。

在我国,对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相关专利申请案件的审查,历年来存在着多种审查方式,究其原因,一方面与我国现行政策的执行有关,另一方面对于上述申请国际上的审查方式也存在差异。经研究,目前上述申请的审查思路以检索对比文件进行创造性判断为主,并逐渐形成了相对统一的审查方式:对一项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首先考察其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之后再对该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进行评判。审查流程为:

 第一步,判断是否属于专利保护客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理解专利申请的实质,确定其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属于单纯商业方法,不包含任何技术手段,则该申请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第二步,新颖性审查。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包含技术手段,则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则应当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规定,审查其是否具备新颖性。

第三步,创造性审查。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具备新颖性,则应当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的规定,审查其是否具备创造性。在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基于区别特征确定该方案实际解决的问题,如果该问题不属于技术问题,则该申请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因而不具备创造性;如果该问题属于技术问题,则判断该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是否显而易见。

对于该类申请,在第三步进行创造性判断时,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后出现的区别特征使得其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否为技术问题的判断成为难点。原因是上述区别特征包含技术特征、非技术特征、及二者的融合,特别是对于技术特征与非技术特征融合后的区别特征能否解决了技术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非技术特征是否只能独立于技术特征而孤立存在,其作用能否与技术特征等同,或能否与技术特征共同解决技术问题等等都是实际审查过程中遇到的难点,也是申请人比较关注的焦点,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的认定成为申请能否被授权的关键。 

三、商业规则与技术的整体考虑

本案的审理为探讨新领域新业态的专利保护提供了真实案例。

本案涉及一种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其权利要求具体方案为在移动终端、云端服务器、移动电源租借终端三方之间实现移动电源的租借,包括在租借过程中的第一、第二、第三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在三方之间进行的发送与接收,还包括如何通过身份识别号码识别移动电源、移动电源租借终端的身份,以及根据上述数据信息进行移动电源租借的具体控制过程。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基于手机APP的自行车租赁管理方法和系统,其通过手机、服务器、锁车车墩(站点控制器)三方的配合实现自行车的快速租赁,同时通过二维码识别锁车车墩,通过在自行车上设置识别芯片实现手机用户与自行车的绑定,并通过数据信息在三方之间发送和接收实现自行车的租赁过程。上述现有技术公开了通过手机、服务器、锁车车墩的三方架构实现自行车的快速租赁的方案,而本案专利是在移动终端、云端服务器、移动电源租借终端三方之间实现的移动电源的租借,二者均是通过移动终端、服务器、相应的租借设备的三方架构形式实现的事物的网上租赁,技术架构十分类似。但二者的应用场景差异较大,上述现有技术中的自行车租借过程是租赁人在能够观察到被租物品的情况下完成被观察到的自行车的租用,与本案专利的移动电源租借不同,该案专利用户租用的移动电源是在云端服务器的控制下包括核对移动电源的相应状态信息后得到的,也就是说之前用户并不知晓所借电源的情况,完全由该案中的移动终端、移动电源租借终端、云端服务器组成的技术架构进行判断、选择和提供,因此,二者的具体处理过程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处理过程中的数据信号控制并不相同。

尽管现有技术与本案专利的技术架构类似,采用的均是租赁商业规则,但其具体应用场景存在差异,这种差异表现在数据信号的处理的差异,这种处理导致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产生了不同的技术效果。现有技术涉及的是自行车的共享,用户在该场景下租赁自行车时,可以通过自身的观察或实践租赁到合适的车辆,此过程依赖于用户的操作。而本案的移动电源的租赁,无需用户过多的参与即可实现符合条件的电源的租赁,该过程由云端服务器及租借终端本身确定,包括租借终端、电源本身的状态、可用情况等等,用户无需进行干预,便能够得到合适的充电电源,使得电源租赁过程变得可靠、高效,改进了以往租赁过程的多种不足。因此,在不同的应用场景下,二者产生了完全不同的效果,这种效果是技术与所述场景的融合带来的。

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充电器租售机(未联网),用户终端控制自动售物设备售物的控制系统以及方法,用于收集、充电和分配如电池之类的电力存储设备的装置方法及物品,一种基于二维码的自行车公共租赁系统及租赁方法,充电站及充电系统等,均是基于租赁相关的商业规则形成的解决方案,其应用场景实现的过程中不关注被共享事物的个体属性、不联网或是依赖于用户的操作,与本案专利相比使用效果可靠性差,应用范围受限。因此,尽管现有技术与本案均采用了相似的租赁商业规则,但这种租赁规则应用在了不同的现有技术的应用场景中,导致产生了不同的效果。本案中所述规则与所述应用场景中的处理过程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使得该处理过程中的信号走向、信息控制方式发生较大变化,进而导致该处理过程产生了较大的差异,且这种应用能够获得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有益效果。同时,本案专利在实际应用中能够增强用户体验,有利于其进一步推广。因此,本案专利的技术与商业规则融合能够获得新的技术效果、增强用户体验,那么相较于现有的解决方案符合创造性的要求,应该获得专利保护。

四、专利保护促进新领域新业态的发展

新领域新业态的相关专利申请一般会存在以特点:与现有技术的技术架构类似,涉及的商业规则类似,包括共享、租赁、归还、快递等,技术方案的实现结果类似。但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飞速发展,上述专利申请的具体解决方案,在技术效果及用户体验方面不同以往,从而使得该类专利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同时也增强了用户的实际体验效果。实际审查过程中发现,目前的新领域新业态相关专利申请对应的商业规则本身并没有发生本质上的改进,而是随着技术的发展,商业规则与技术的紧密融合产生了不同于以往应用场景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使得此类商业规则的应用场景发生了质的变化,这种规则与技术的融合,并非是简单的叠加,而是二者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达到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在此情况下,应遵循整体及关联考虑原则,从技术特征与其他特征的相互作用角度进行考量,判断二者之间是否通过相互支持、相互作用解决了相应的技术问题及达到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对其进行客观的认定,不能一味地否定非技术特征的作用。

本案的审理思路为《专利审查指南》于2020年进行的修改提供了案例支持,修改后的指南在审查基准部分确立了以下重要原则:一是对权利要求的整体考虑原则,明确了在审查中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包括其中出现的技术特征、算法、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等;二是在创造性判断中应遵循关联考虑原则,将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和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所述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考虑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也就是从整体上考虑技术特征与非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在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修改后的指南细化了相关领域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澄清了审查实践中很多疑难问题,力图实现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目标,实践中修改明确了涉及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思路,其为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细化了相关领域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澄清了审查实践中很多疑难问题,力图实现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刘铭:“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的审查思路”,知识产权资讯网;

2、张平:“美日欧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创造性标准讨论”,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

3、郭斯伦: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标准分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第3期36-41,共6页。

4、MPEP2106-Patent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2012年8月;

5、《欧洲专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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