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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堆”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开庭

发布时间:2023-05-09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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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三星堆”,想来大家都不会陌生。作为灿烂辉煌的中华文明的代表之一,三星堆古遗址于1934年首次被发掘,1988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迄今在西南地区发现的范围最大、延续时间最长、文化内涵最丰富的古城、古国及古蜀文化遗址。三星堆古遗址被称为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考古发现之一,是我国最具历史科学文化艺术价值和最富观赏性的文物群体之一,更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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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线上审理了四川省圣古酒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广汉三星堆博物馆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四川广汉三星堆博物馆(简称三星堆博物馆)称,其是一座位于三星堆遗址东北角的大型专题性遗址博物馆,于1997年10月建成并正式开放,并在2001年4月3日设立登记为国家事业单位,以其文物、建筑、陈列、园林之突出特色成为享誉中外的文化旅游胜地。三星堆博物馆于2010年4月16日和2010年4月19日先后在“广告”等服务和“餐厅”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三星堆及图”商标,上述商标于2021年9月28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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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19550”号三星堆及图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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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商标

“三星堆”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于2020年3月28日被核准注册于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申请人为曾某某。2021年8月27日,诉争商标被核准转让至四川省圣古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圣古公司)。

三星堆博物馆于2021年4月15日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为:首先,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三星堆”,系将我国文化遗址名称“三星堆”申请商标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其次,申请人曾某某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规定在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之外,又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大量抢先申请注册了包括“三星堆”在内的与其他不同主体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进行公开售卖转让,明显不具有使用目的,有违商标申请注册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再次,三星堆博物馆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其在先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最后,诉争商标与三星堆博物馆在先申请注册的两商标近似,若在相关市场内并存,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将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诉争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九条第四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圣古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星堆博物馆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从博物馆的沿革、企业发展和法律问题理解适用等方面发表了各自意见。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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