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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览:
1.大疆在美被诉专利侵权,判赔2.789亿美元
2.红牛商标侵权再被判禁售,多渠道下架
3.涉及CATIA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判赔2000万元
4.三星vs Netlist专利侵权纠纷,前者被判赔3.03亿美元!
5.腾讯VS“代练”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二审维持原判
6.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
7.菜名涉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纠纷案
8.最高院知产法庭开庭审理多起知产案件
01 大疆在美被诉专利侵权,判赔2.789亿美元
4月21日,大疆收到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的一纸判决,判决其侵犯美国德事隆集团旗下的Textron Innovations公司(下称“德事隆公司”)的两项专利权,须向权利人赔偿2.789亿美元(约合20亿元人民币)。两项涉案专利的专利号分别为US8,014,909和US9,162,752,涉及远程控制无人机和自动悬停控制技术。
这起案件起始于2018年,经过三年多的审理,陪审团作出了不利大疆的判决。这也是大疆在美国面临的最高额的专利赔偿判决。大疆表示将要上诉,称其为产品为民用无人机,而德事隆公司是一家军用直升机企业,双方技术间并没有交集。大疆还质疑德事隆公司两项专利权的有效性。
在公开的专利文件记载中,两件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均为Bell Helicopter Trextron Inc.,(下称“贝尔公司”),而并非德事隆公司。那么,贝尔公司和德事隆创新公司又是什么关系呢?贝尔公司成立于1935年,是世界主要直升机和倾转翼飞行器的制造商,于1960年以3200万美元价格被德事隆公司收购。德事隆公司主要从事航空、防务和工业领域的产品和服务。现在贝尔公司生产的军用及民用直升机已成为德事隆公司业务版图中举足轻重的一块。
有相关人士认为这是一起专利陷阱案件。专利陷阱是指一种通过恶意申请或获取他人技术相关的专利,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诉讼或索赔的行为。德事隆公司所主张的上述两项专利分别申请于2011年和2015年,大疆是否在此前就使用了这两项专利技术,对该案件的后续进展十分重要,我们将持续关注。
02 红牛商标侵权再被判禁售,多渠道下架
近日,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表示收到一份最新的判决书,中国红牛被禁止生产销售。
判决书显示,2022年10月31日,吉林高院就泰国天丝针对中国红牛旗下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三家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连带赔偿原告泰国天丝3000万元。华彬集团表示会提起上诉。
商标授权引争议
“红牛”商标之争可追溯至上世纪。1984年,严彬在泰国创办华彬集团,并于1995年与泰国红牛、泰国天丝在中国合资成立了中国红牛,拥有了红牛商标在中国的经营权。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商标的授权使用协议期限到底是20年还是50年。
2016年,泰国天丝宣称双方签订的20年商标使用权期限已满,以华彬集团旗下多家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华彬集团坚称,双方签订的商标授权使用协议的有效期限为50年。此后,双方爆发了20余起相关诉讼。
“红牛”的商标之争还并没有结束,相关动态我们也会持续关注。
03 涉及CATIA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判赔2000万元
4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涉及CATIA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为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达索公司”),是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的合法的著作权人;被告为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阿尔特公司”),是一家汽车设计公司。达索公司称阿尔特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CATIA系列软件,索赔两千万元。
计算机软件不展示文学、艺术会科学美感,是一类较为特殊的作品,也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CATIA是一款CAD/CAE/CAM一体化软件,是Computer Aided Three-dimensional Interactive Application的首字母缩写。应用于航空航天、汽车工业、造船工业、厂房设计、加工创培、消费品等行业。该软件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
计算机软件依法享有复制权等著作权。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的核心。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本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达索公司申请对阿尔特公司的计算机和服务器中的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认定阿尔特公司未经授权复制安装使用了涉案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
04 三星vsNetlist专利侵权纠纷,前者被判赔3.03亿美元!
4月21日,美国德克萨斯州联邦陪审团裁定,三星电子公司侵犯了计算机存储器公司Netlist的五项与数据处理改进有关的专利,需向其赔偿3.03亿美元。涉案专利号为:10949339、11016918、11232054、8787060、9318160。
三星或将对Netlist的涉案专利发起无效挑战。三星在庭审中称,Netlist的专利“独创性不足,因此没有效力”。
案件过往
Netlist与三星于 2015 年签订了专利交叉许可协议,Netlist 从三星获得了总计 2.3 亿美元的许可费。双方从 2020 年年中就协议问题发生了分歧。2021年,Netlist对三星提起诉讼,指控三星用于云计算服务器和其他数据密集型技术的内存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总共向三星索赔4.04亿美元。
专利侵权与无效
美国专利权的效力判断不同于我国,由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授予专利权,但此时专利权并非当然有效,而只是推定有效。在涉及专利侵权的案件中,专利权是否有效最终是由法院进行裁决的。因此,在受到专利侵权指控时,被控侵权人往往以专利权无效进行抗辩。
与我国的专利无效理由相类似,美国专利无效的事由包括不符合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实用性(包括未充分披露有关发明)等。本案中,三星对Netlist的专利提出无效的理由可能是不符合新颖性。三星能否成功说服陪审团,无效掉Netlist的上述专利,我们将持续关注。
05 腾讯VS“代练”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6年10月,江苏爱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代公司”)创立“电竞帮”APP,从事手游服务,以《王者荣耀》代练为主要业务。平台作为中介,为“打手”和游戏玩家建立沟通、交易途径,抽取用户代练费用作为佣金。平台既向成年人也向未成年人提供代练服务。腾讯公司认为爱代公司提供代练平台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南京中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爱代公司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6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爱代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今年4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苏高院”)开庭审理腾讯诉爱代公司不正当竞争案的二审。庭审仅持续一个小时,江苏高院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业内人士介绍,《王者荣耀》中设置有公平匹配机制,根据账号的游戏行为数据,分析玩家竞技水平等级,帮助用户匹配竞技水平相当的对手组成游戏队伍或进行游戏对战,使得水平相近的用户能有效参与游戏,以获得更好的游戏体验,保障公平的竞技环境。因此,爱代公司大规模提供《王者荣耀》游戏代练服务,影响了游戏的公平匹配机制,破坏了正常游戏用户的真实游戏体验。
另外,国家新闻出版署、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出版工作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发布文件、开展专项行动,落实游戏平台实名认证制度,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账号租赁交易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陪玩、代练等服务。《王者荣耀》根据上述相关要求采用实名制并配备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并在用户协议中写明有账户不得提供给他人使用等条款。而代练平台不仅向成年人提供代练服务,也向被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禁锢”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使其肆意突破游戏时长和可游戏时段的桎梏,自由的进行游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列举的七条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一定的滞后性,而社会发展飞快,常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形,经常会有法条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囊括现实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新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做了总括性规定,即“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法院认定爱代公司提供代练服务直接影响腾讯公司及其用户真实体验,对腾讯公司的商业信誉产生了负面影响。爱代公司利用《王者荣耀》游戏的知名度、用户的黏性、未成年人玩游戏受限等性质,不正当攫取市场竞争优势,获取非法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也使得未成年人防沉迷保护机制落空,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由于账号转借可能产生诸多的道德和法律风险,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为此爱代公司的行为不应当被法律所提倡,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06 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杭州某网络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承担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含维权费用)12万元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述
2019年10月,魔珐公司通过公开活动发布虚拟数字人Ada,并于同年10月、11月通过bilibili平台发布两段视频,一段用于介绍虚拟数字人Ada的场景应用,一段用于记录真人演员徐某与虚拟数字人Ada的动作捕捉画面。
2022年7月,杭州某网络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被诉侵权视频。视频的居中位置使用魔珐公司发布的相关视频内容,并在片头片尾替换有关标识,且在整体视频中添加虚拟数字人课程的营销信息。其中一段视频还添加有杭州某网络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将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写入视频标题。
魔珐公司认为杭州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录像制作者及录像制品中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索赔50万元。
虚拟数字人Ada形象及相关视频的著作权属性
虚拟数字人Ada是由魔珐公司通过建模、智能合成、动作捕捉及其他数字技术手段所制作出的具有外貌、声音等方面的特征和行为模式的虚拟角色的可视化呈现形象,使用智能合成技术对虚拟数字人的建模参照了真人的体格形态,但作者有又按照自己的审美和选择,对建模作品进行了线条、色彩及具体形象设计上的优化调整,这一过程体现了其独创性。法院也以此认定虚拟数字人Ada的形象构成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既然虚拟数字人Ada是作品,即著作权的客体,则其不可能再成为作者、表演者等主体,其表演行为也不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实际上,数字虚拟人的表演往往是通过“中之人”进行的。中之人是指隐在虚拟人的背后,借助穿戴动作捕捉设备操纵虚拟人的表情、动作等进行表演的自然人。在本案中,Ada的独白、跳舞等行为并非由其独立创作完成,其所展现的“表演”的声音、神态、动作等系中之人的相关表现。因此,中之人才是真正的表演者。中之人作为魔珐公司员工,进行职务表演,并与魔珐公司对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归属进了行书面约定。中之人操纵使用Ada形象所形成的相关视频可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或录像制品。
07 菜名涉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纠纷案
近日,北京西城法院审理了一起菜名涉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纠纷案件,菜名和地理标志重名,可能涉嫌侵权。
A市辣椒具有季节性特点,只在每年4-10月上市供应。A是辣椒产业协会申请注册了“A市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某餐厅以“A市辣椒炒生态甲鱼”作为菜名推出一道菜肴,引起了A市辣椒产业协会的注意,经过“实地体验”进行取证后,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
合理来源抗辩
商标法中的合法来源抗辩是指“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了主观上的“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客观上的“能证明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本案中,某餐厅称其A市辣椒系从第三方采购,采购金额为3元/斤,而A市辣椒的采购市场价格一般为20元/斤以上。法院认为某餐厅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经常进行食材原料采购,其理应知晓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因此其不具有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要要件。
菜名怎么起才合法?
本案中,某餐厅将“A市辣椒炒生态甲鱼”作为菜品名称使用缺乏正当性,其使用方式易使社会公众对该菜品中主要原料——辣椒所具有的品质产生误解,将产品与“A市辣椒”这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联系,故法院认定某餐厅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商标权,A市辣椒产业协会有权对其此种行为予以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证明商标权利的责任。
证明商标是用来标示商品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证明商标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以保有、管理、维持证明商标为核心,应当允许其商品符合证明商标所标示的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的地名。
证明商标不同于商品商标,应当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因此,涉及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不能随意在菜名中使用,但若餐厅使用的菜名中所包含的证明商标符合该证明商标所标示的特定品质,即是合法的。
08 最高院知产法庭开庭审理多起知产案件
格力VS奥克斯专利之争再开庭
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公司)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这两大中国家电巨头之间的发明专利权无效及侵权纠纷五案。庭审共持续了九个小时。
2018年12月,奥克斯公司受让取得专利号为00811303.3、名称为“压缩机”(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之后以格力公司制造、销售的四款空调侵害其涉案专利权为由起诉,共获赔2.52亿元。期间,格力公司对涉案专利发起无效挑战,国知局作出了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格力公司不服,向北知产法院起诉,北知产法院撤销了涉案决定。双方均不服,上诉于最高院。
专利无效行政案件争议的核心焦点问题为: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是否正确、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涉案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侵权案件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是否遗漏必要共同被告、奥克斯公司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等。
小麦新品种案
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品种复审委)与被上诉人江苏神农大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大丰公司)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本案的争议就在于“农麦168”与近似品种“淮麦21”对比种植测试后是否具备特异性?选择南京分中心DUS测试是否能使“农麦168”的性状特征充分表达,是本案关键所在。
本案是最高法知产法庭审理的首起涉及品种特异性测试地点的案件。
“火花塞”发明专利侵权及无效纠纷案
4月25日,最高院知产法庭开定审理了潍柴火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火炬公司)与日本特殊陶业株式会社(简称特殊陶业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及侵权纠纷关联上诉两案,涉案金额打500万元。庭审共持续7小时。
专利无效行政案件争议的核心焦点问题是:包括涉案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等问题。由于火花塞属于常规通用产品,设计创新的空间并不很大,因此特殊陶业株式会社的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技术方案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是本案发明专利审查的难点和重点。
专利侵权民事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火炬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和先用权抗辩成否成立;若侵权成立,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
微波炉零件专利侵权纠纷案
4月26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广东格兰仕微波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兰仕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美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格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双方围绕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争辩。
以上四案均为今年知识产权周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我们也将持续关注以上案件的判决结果。您也可登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www.ciplawyer.cn)查看更多与知识产权相关内容。
来源:网络
编辑:马千惠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www.cip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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