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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4月25日,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检察院、市文广新旅局举办景德镇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白皮书和典型案例。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张春红作为发布人介绍了2022年全市典型案例情况,并就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重大举措回答记者提问。景德镇市市委宣传部一级调研员黄波主持新闻发布会。
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始终致力于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着力打造陶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精品和特色,力争为优化营商环境和服务景德镇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是锚定打造保护高地,树立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品牌。2022年,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18件,审结212件,结案率为97.25%,全年共提级管辖知识产权案件5件。知识产权考核成绩在2022年度全省法院高质量考核中位列全省中院第一。审理“二方连续纹饰”陶瓷作品著作权侵权案入选2022年中国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案例已连续三年入选中国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也是连续三年江西法院唯一入选案例。
二是持续深化改革创新,构建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陶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景中法[2022]1号)、《关于全市法院贯彻落实2022年“知识产权保护”对标提升工作的实施方案》,加强对先进工业陶瓷、文化艺术陶瓷、高端日用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服务双“一号工程”提供制度保障。2022年首批聘请了23名陶瓷大师、教授专家担任技术咨询专家委员,2023年2月,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旅局联合印发《景德镇市知识产权陶瓷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建立起集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技术鉴定于一体的多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三是聚力优化营商环境,织密知识产权严保护网络。审理的“永不分梨”陶瓷著作权纠纷,判决侵权者赔偿83万元,入选省法院《第一批知识产权严保护案例》,天宝公司诉九江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判决侵权者赔偿168万元,对爱帛公司诉汪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音集协诉某 KTV 著作权侵权纠纷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案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大力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良好营商环境。
四是立足强化服务保障,营造知识产权快保护环境。成立了全省首家知识产权律师调解中心,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签订了《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合作协议》,共同开展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知识产权侵权委托比对、知识产权案件巡回审判等,做好诉调对接工作,构建了更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法庭先后在九江、上饶、鹰潭三地法院和景德镇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设立知识产权巡回审判点(庭),实现司法服务“零距离”。在陶瓷创新产业聚集地一昌南新区名坊园、浮梁工业园区、央视网陶瓷数字文化产业基地挂牌设立知识产权司法服务点,积极回应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
景德镇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下附案例详情:
案件一:某平陶瓷经营部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侵权案
关键词:景德镇制 保护
市场监管局接上级交办清单,反映当事人珠山区某平陶瓷经营部涉嫌从山西省怀仁市购进外地陶瓷后贴上“景德镇制”底标,运回景德镇进行销售。4月14日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所在的景德镇市太白园路公司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在该仓库,发现部分外包装标注产地为:山西省怀仁市。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明知其所经营产品为山西省怀仁市的外地日用瓷器,为获取利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经营产品上标贴注册商标进行销售。从2020年7月份至案发,当事人涉案物品的货值金额合计:128289.8元。
执法机关依法认定当事人使用的上述“景德镇制”“景德镇彩”与景德镇陶瓷协会注册的“景德镇”商标近似,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涉案的侵权陶瓷产品,并处128289.8元罚款。
典型意义:近年来,我市以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为契机大力推进双“一号工程”。该案件的办理,充分体现了我市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行为的执法导向,同时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为建设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案件二:A花纸公司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关键词:奥林匹克标志 专有权
2022年2月16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B陶瓷公司内发现的“冰墩墩”和“雪容融”花纸的进货单据,追根溯源到A花纸公司。当事人于2月11日收到B陶瓷公司的冬奥会标志的花纸订单,2月14日完成了交货。根据销货单据显示,当事人2月14日向B陶瓷公司销售“冰墩墩定制杯”花纸图案2000套,单价为3.5元/套,违法经营额为7000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涉案的花纸和模具,当事人称已将剩余花纸销毁,用来印刷奥林匹克标志图案的网版已经清洗。当事人共计生产了85张完整花纸,于2月16日在B陶瓷公司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一案中实施了扣押处理。
经集体讨论,依据《奥林匹克标识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办案人员根据B陶瓷公司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的案源信息分析研判,核查A花纸公司的花纸生产情况,查明了当事人是以订单形式生产制作和销售奥林匹克标志的事实,最终依法对其做出处理。这不仅严厉打击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违法行为,还完善了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奥林匹克专有权这一类案件的闭环式监管。
案件三:爆款陶瓷专利产品侵权案
关键词:爆款陶瓷 著作权、专利权
2022年4月6日,请求人A公司到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举报,投诉被请求人B公司在抖音直播平台未经请求人授权许可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已涉嫌专利侵权。
4月19日,被请求人提交了相关证明,主张现有设计抗辩。经调查认定订单详情与实际交易物品不符,而微信聊天记录又与实际交易物品之间缺乏相互印证的关联性,因此不予采纳;其次,对被控侵权产品著作权法律效力认定问题,合议组认为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仅作形式审查,而被请求人未进一步提供该作品首次公开发表相关证据以证明作品完成时间,作品登记时间又晚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间。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设计的区别仅属于常用材料的替换,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的变化,故被请求人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涉案专利为有效专利,请求人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最终,裁决决定: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且不得将其投放市场;2.驳回请求人的其它请求。
典型意义:完成时间在前,登记时间在后的版权登记证书是否能作为使用公开构成现有设计的证据;订单详情与实际交易物品不符,是否能作为证明产品合法来源证据;产品属于同类别,仅为常用材料的替换,是否属于相同外观设计。
案例四:XX隆超市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关键词:假冒专利 首违轻微免罚
2022年7月20日,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辖区内XX隆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小金钢牌电蒸笼3件,该产品包装正面和背面标有“专利号:201530192183.7”字样。经查,该产品的专利权因未缴年费于2016年已终止,当事人于2021年1月10日从南昌市五华批发市场XX小百货商行购进47寸小金钢电蒸笼(条码:6947525202264)3台,至今未售出。当事人提供了进货来源,且当事人不知道该产品专利已经失效。当事人销售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构成假冒专利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的规定,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是对市场主体实施包容审慎柔性监管,避免了执法的“一刀切”,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举措。“首违轻微免罚”,体现了法治的温度,为企业和群众减轻了负担;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理念,让人看到了法律的严肃、力度和温度,对于维护经济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
案件五:冯某平、徐某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行刑衔接
2022年3月初,因2022北京冬奥会、残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具有很高的热度,犯罪嫌疑人冯某平、徐某、宁某军认为生产“冰墩墩”、“雪容融”陶瓷酒瓶用于销售有利可图,故在未取得2022冬奥会、残奥会标识使用的授权下,合伙生产销售“冰墩墩”、“雪融融”陶瓷酒瓶,经过进一步侦查发现,2022年4月初至2022年4月18日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冯某平、徐某、宁某军等人共生产“冰墩墩”、“雪容融”陶瓷酒瓶共计4000余个(共2000余套),并以每套25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贵州陈某虎、陈某,“某包装公司”,山西“杨某”,江西朱某龙、以及河南等人和地区,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冯某平、徐某、宁某军、徐某发、余某仔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案件被列为省督案件,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典型意义:此案是景德镇市切实做好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标识版权保护工作,打击未经许可使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标识情况的重要成果。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开展冬奥版权保护集中行动的通知》和江西省文旅厅有关工作部署,景德镇市文旅局联合景德镇市公安局食药环分局通过开展检查、收集线索、办理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北京2022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标识传播秩序。
案例六: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关键词:假冒 注册商标
2022年5月,江西某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线上的一台变压器发生着火烧坏,公司随后联系厂家来维修,厂家到达后发现该变压器不是其公司生产的,但是铭牌显示是其“北二变”品牌。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这台1600KAV规格的“北二变”牌变压器系假冒产品的鉴定报告,随后和某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到公安局报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为了赚取非法利益,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伙同江西某变压器公司员工习某青以仿冒贴牌的方式非法生产了一台1600KAV规格的“北二变”牌变压器。陈某某后以177500元的价格销售给江西某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支付习某青110000元生产费用,现发生故障,导致江西某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高达百万元。
陈某某销售给江西某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假冒“北二变”牌的变压器,已构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现已被公安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该案侦破速度较快,侦查人员在接报第一时间通过摸排走访锁定犯罪嫌疑人固定有关证据链,并及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同时有效维护了本地企业的利益,目前全市极力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变压器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及市场经济秩序,及时侦破该案为企业挽回损失,为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奠定了基础。
案例七: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假冒 注册商标
2020年开始,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每箱60元至85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进购假冒注册商标的“牛栏山”白酒,分别存放在焦化厂旁一仓库、小港嘴村南山下村小组一仓库、曙光花苑后一仓库、青花文具厂内一仓库四个仓库内,同时通过走访市场推销的方式销售假冒“牛栏山”白酒。
2022年1月20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发现珠山区锦旺副食行销售假冒“牛栏山”白酒,供货商周某某的四个仓库内存放还未出售的42度和52度两种规格的假冒“牛栏山”白酒共计13577瓶(1131箱零5瓶),同日对周某某租用的仓库进行查封,并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同日将周某某抓获归案。
截至案发,周某某销售假冒“牛栏山”白酒给胡某、张某、曹某、杨某、熊某、于某、吴某七人,非法销售金额共计约96095元。
2022年7月21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工作是持久战攻坚战,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检察院加强与公安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动,坚持严字当头,坚持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零容忍。
案例八:某珍陶瓷公司与某华陶瓷工作室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关键词: 短视频 网络传播
2021年12月8日,某珍陶瓷公司获得“粉彩憧憬雍正盘”“粉彩憧憬大鸡心杯”作品登记证书,载明创作完成日期为2021年2月1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21年2月2日。因发现某华陶瓷工作室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抖音店铺中播放展示上述陶瓷美术作品的短视频,某珍陶瓷公司遂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某珍陶瓷公司认为,某华陶瓷工作室侵犯了其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华陶瓷工作室未经许可发布涉案作品视频,侵害了某珍陶瓷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某珍陶瓷公司未举证某华陶瓷工作室有实际生产制造涉案陶瓷美术作品并销售的行为,且诉讼中某华陶瓷工作室已删除涉案短视频,法院判决:某华陶瓷工作室赔偿某珍陶瓷公司经济损失4500元(含合理费用),并驳回某珍陶瓷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随着短视频的兴起,大量的人员涌入短视频和直播行业,开展商业活动。部分从业人员为了增加流量,吸引消费者,会在短视频中对外展示和销售侵权产品。本案的判决,能够有效规制相关从业者的行为,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
案例九:贝某某陶瓷公司诉黄某某、某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关键词:外观设计 侵权
贝某某陶瓷公司为“陶瓷摆件(萌兔)”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有效。黄某某担任投资人的广州某工艺品厂(该企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销)在1688平台批发销售案涉侵权产品,某赫公司从该工艺品厂购入大量侵权产品,并在抖音视频平台销售。贝某某陶瓷公司认为黄某某、某赫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贝某某陶瓷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主要形状设计特征上整体轮廓、线条弧度、棱线分布上均相同。在未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情况下,某赫公司通过直播对外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黄某某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贝某某陶瓷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法院判决:1.某赫公司、黄某某立即停止侵权;2.某赫公司、黄某某各自赔偿贝某某陶瓷公司经济损失21420元、100000元;3.某赫公司与黄某某共同赔偿贝某某陶瓷公司合理维权费用7115元。
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在专利权侵权诉讼中,任何通过广告或店铺展示等方式,对外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在无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应认定为被诉侵权产品生产者。对主观恶意程度高、侵权情节恶劣的侵权者,提高判罚金额,传递了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信号。
案例十:黄某诉某电子公司、某贸易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著作权 侵权
黄某于2021年对涉案作品“永不分梨”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原告发现两被告在其运营的淘宝网店大量销售涉案作品及衍生作品后,曾向淘宝网平台及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其构成侵权。但被告提出异议,认为2016年在新浪微博上曾有案外人发布了涉案作品,原告作品不具有独创性,故被淘宝网平台及市场监督管理局判定不构成侵权。原告在通过公证其于2014年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涉案美术作品后,认为被告侵害了其著作权,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将水果梨子拟人化,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和独创性。原告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及公证书证明其发布作品早于被告提交的微博发布时间。结合其朋友圈的图片内容及文字内容,可以认定原告具备创作涉案作品的能力,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在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存在接触著作权人作品可能性的情况下,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法院判决:被告某电子公司、某贸易公司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原告黄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30020元。某电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被诉侵权人举证作品发布时间有早于著作权登记时间的情况下,原告还应提交创作底稿、素材等证据来证明其创作作品的时间早于被告举证的公开时间,其证据的证明力能够达到具有高度可能性时,应当认定其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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