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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院发布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25 来源:辽宁高院
标签: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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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4月23日,辽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和10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这10起典型案例涵盖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在均衡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案件类型的基础上,突出涉创新、数据和网络的民事侵权纠纷,并选取了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案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发布了案件数量较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具体是销售假冒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的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发布了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这是辽宁法院落实辽宁高院联合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出台的《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工作的办法(试行)》的首例案件。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沈阳狮子王农业有限公司与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2022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一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万向公司与兰宝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确定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时,应综合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对特征进行解释,并确定具体的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

【简要案情】

万向公司是名称为“一种橡胶废气预处理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以兰宝公司制造、销售的橡胶废气预处理设备落入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为由,起诉要求兰宝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0万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权利要求中对除尘器系统和粉料喷吹系统的关系进行了功能限定,属于功能性特征。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因此,依法认定涉案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为粉料喷吹系统,具有为除尘器滤袋表面“直接喷涂粉料”技术特征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实施方式,被诉侵权的废气处理设备相应技术特征与专利功能性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设备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驳回万向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功能性特征的识别及其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直是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难点。本案对于解决专利纠纷类案疑难问题,具有审理重点和裁判思路上的典型性和借鉴意义。万向公司作为北京的上市高科技企业,选择在辽宁对上海企业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是对辽宁近年来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信任,充分展示了辽宁全力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高地、争端解决优选地的良好成效。

案例二 “PPT”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孙某与张某、周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随着信息网络的不断发展,作品在网络空间的传播越来越广泛,随之而来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也愈加频繁。司法保护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著作权侵权是否成立的认定,适用无过错原则,被告不能证明其取得合法授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要案情】

孙某于2021年4月设计包括封面及若干内页在内的大小为106MB的PPT模板一组,并委托案外人通过淘宝及微信网店进行销售。张某、周某利用抖音及小红书账号公开向网络用户免费提供涉案PPT模板。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认为,PPT模板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性、可复制性要求,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周某未经孙某许可,通过免费赠送涉案PPT模板,变相扩大其抖音账号的影响力,张某作为账号注册者,有义务对账号进行管理,其对上述账号疏于管理,应与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综合考虑张某、周某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账号粉丝规模、涉案作品的内容及其在网站上的传播范围、时间等因素,判决张某、周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63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用“PPT模板”引发的纠纷,PPT(PowerPoint)文件是通过特定的顺序排列、色彩组合、背景图片、动画效果将特定的文字、图片、影音等素材进行综合展现,即将素材内容“镶嵌”到模板之中形成一个完整的PPT文件,故PPT模板与PPT的素材内容是可以相互独立的。被告不能证明其是在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涉案PPT模板,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对于新类型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三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环球公司与易富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网站标明或查询到的ICP备案信息可以作为证明网站主办单位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初步证据,但有相反证据可能足以推翻的,仍应综合审查全部证据,不能仅依据ICP备案信息径直认定侵权责任主体。

【简要案情】

环球公司经授权取得影片《生命之轮 SKULL AND FLOWER》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授权期限为2年。2021年4月21日,环球公司通过网址“nxjzsgk.com”进入“快看影视”网站,搜索到涉案《生命之轮》及相关影片,播放画面上水印有广告信息。同时,环球公司登录工信部政务服务平台查询了网站域名备案情况。国际域名nxjzsgk.com系易富公司于2011年5月注册取得,使用至2019年5月。2021年10月,易富公司对网站域名办理了ICP备案变更,注销了域名nxjzsgk.com的备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环球公司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根据易富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域名nxjzsgk.com已于2019年8月2日被案外人杨某再次注册,在易富公司已注销该域名网站ICP备案的情况下,nxjzsgk.com域名网站仍可正常访问浏览,可以说明环球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能否实施与涉案网站是否由易富公司履行或注销备案手续、网站主页是否标明真实有效的备案信息均无直接、必然的关系。环球公司仅以侵权取证时域名nxjzsgk.com的备案查询信息为依据,主张易富公司侵权,并未完成举证责任,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我省首例启动提级管辖机制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结合网络侵权特点,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形成原因、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力大小等因素,明确了类案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在审查认定网络侵权主体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该案一审判决生效,同时下级法院审理中的60余件案件同步审结,发挥了提级审理、统一法律适用的积极作用。

案例四 “咪咕音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移动某分公司、咪咕音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移动通信网络的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构成共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简要案情】

音乐著作权协会依约对涉案82首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集体管理。经公证保全,在“music.migu.cn”网站可开通彩铃功能,搜索歌曲名称可进行彩铃订购及下载。咪咕音乐公司是中国移动面向移动互联网领域设立的新媒体企业。法院认为,中国移动某分公司的彩铃业务系其与咪咕音乐公司的合作项目,二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分工合作方式共同提供作品的行为,共同侵害了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授权取得的涉案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咪咕音乐公司、中国移动某分公司赔偿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2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在分析相关法律依据的基础上,结合彩铃业务的业务性质和开通流程,认定移动通信网络运营商可作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主体。关于赔偿数额,法院查明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涉案词曲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已在全国多地提起诉讼并获赔,考虑其总体获赔数额不宜过分高于上述作品应具有的经济价值,在音乐著作权协会明确其本案索赔金额仅限于本地区移动公司彩铃业务侵权行为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定赔偿金额。本案对于合理确定权利人损失,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做出了积极探索,具有广泛的现实意义。

案例五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薛某与厨卫门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薛某与厨卫门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经朝阳市知识产权局主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后,共同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法裁定薛某与厨卫门市经朝阳市知识产权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简要案情】

薛某于2013年7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卫浴混水阀(方体)”的外观设计专利,2013年12月11日获得授权。2022年8月薛某以厨卫门市销售与涉案专利相近似的卫浴混水阀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诉至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厨卫门市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法院征得双方同意后,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将该案推送至朝阳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在线调解。朝阳市知识产权局协调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厨卫门市停止销售被控产品并赔偿薛某维权合理支出2000元。经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司法确认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在诉讼程序之外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诉程序。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的衔接,既能发挥行政程序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优势,又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本案对朝阳市知识产权局主持达成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是辽宁首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该案对于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衔接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六 “华润”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华润公司与华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企业名称获准注册登记,并不当然成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免责事由。在注册商标与企业字号存在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保护权利在先的原则。

【简要案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分别于2001年10月20日、2010年7月15日下发《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华润”字号和商标保护工作的通知》,认可“华润”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在2001年10月20日之后申请“华润”作为字号,与华润集团、中国华润总公司无投资关系的,一律不予核准。庞某于2019年5月27日注册成立“华润超市”,并在其经营场所悬挂“华润超市”牌匾。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华润超市停止侵害华润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侵害“华润”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拆除招牌中的“华润”字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华润”字样,并赔偿华润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驰名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冲突问题。在明确依法处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权利冲突,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亦应结合侵权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本案对同类型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同时对此类侵权人提出了警示。

案例七 “广福”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福大药房与广福堂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随着市场主体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的不断扩大,因使用近似标识而产生的权利冲突时有发生。使用人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可不认定为侵权。但为及时消除混淆可能情形的发生,应当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对善意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进行调整。

【简要案情】

广福大药房成立于2015年6月5日,在某地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对于“广福”字号以及商标的使用可追溯至2005年4月11日。该药房同时系涉案“广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广福堂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成立,在某市先后开设82家分店,分店招牌上使用“广福堂大药房”标识。广福堂公司对于“广福堂”字号及商标的使用可追溯至2005年4月18日。一审法院认为,广福堂公司未侵害“广福”注册商标专用权,亦不构成对广福大药房字号的侵犯,判决驳回广福大药房的诉讼请求。广福大药房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广福大药房与广福堂公司对于各自的字号均享有合法的权益。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字号权具有不同的权利范围,综合考虑双方使用字号的历史,行政法规、规章允许企业使用简称或字号,以及广福大药房的字号、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仅限于当地,广福堂公司不具有攀附的主观故意等因素,不宜将广福堂公司使用“广福堂大药房”字样认定为侵权行为。但为防止公众混淆、误认,广福堂公司应当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即停止对企业字号“广福堂”进行突出使用,并承担广福大药房为本案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二审改判广福堂公司在经营中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并给付广福大药房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对近似标识善意使用行为的认定问题。该裁判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有利于厘清动态的权利边界,消除权利冲突,平等保护市场经营主体既有的合法权益,保障经营活动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案例八 “沈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狮子王公司与沈抚农商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将行政区划的简称注册为文字商标的,应考虑简称使用惯例的事实,结合使用方式、经营区域等因素判断是否属于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交易标的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结合知识产权独占性、无形性的特点,进行综合判断。

【简要案情】

“沈抚”系沈阳、抚顺的简称,“沈抚新城管理委员会”经抚顺市委批准设立,将抚顺一侧258.8平方公里地域范围统称为沈抚新城。2011年抚顺某银行更名为沈抚农商行,狮子王工贸公司系沈抚农商行的股东,2011年3月注册取得“沈抚”文字商标,沈抚农商行在经营中,于牌匾、宣传广告中使用“沈抚农商行”等字样。2017年9月,狮子王公司受让取得狮子王工贸公司的“沈抚”商标权。狮子王公司起诉要求沈抚农商行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转让费及违约金合计2.4亿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沈抚农商行在牌匾、宣传广告中使用“沈抚”字样,均是对企业名称的使用,“沈抚”系其主要经营的地域,是作为行政区划使用,且其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早于涉案商标注册时间,故沈抚农商行对“沈抚”文字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狮子王工贸公司与沈抚农商行具有关联关系,其将涉案商标的使用权让与沈抚农商行属于关联交易行为,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应认定为无效。狮子王公司要求沈抚农商行支付商标许可费、转让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与商标有关的关联交易效力认定以及当事人对“沈抚”使用行为的评判问题。由于公司法对于关联交易的效力、性质规定较为原则,本案又涉及知识产权的关联交易,因此需适用公司法的基本理论,并结合商标权的特点,对于关联交易的效力进行评判。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九 “喜羊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原创动力公司与佳爽日化公司、某市乐哈哈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确定侵害知识产权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及赔偿数额,应考虑以下因素:一、侵权行为的情节:是否重复侵权、侵权行为的地域范围和持续时间。二、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的认识态度。原创动力公司举证证明的许可使用费数额,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简要案情】

原创动力公司系《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 喜羊羊》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自2008年起,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获得国内多个奖项。原创动力公司在某市乐哈哈超市,以及辽宁省、山东省多家超市购买到“卡雪”牌、“韩后”牌牙刷等商品。上述牙刷的刷柄均使用了羊的卡通形象,与原创动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喜羊羊”的形象构成相似,牙刷包装的背面均标有“佳爽日化公司”字样。原创动力公司就佳爽日化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多次提起诉讼,双方曾庭外达成和解,法院也曾判决佳爽日化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商品、赔偿原创动力公司经济损失等。原创动力公司在本案中请求判令佳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某市乐哈哈超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佳爽日化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创动力公司12万元,某市乐哈哈超市停止侵权、赔偿原创动力公司4000元。佳爽日化公司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原创动力公司提供的许可使用费为基数按照三倍确定赔偿数额,对佳爽日化公司赔偿原创动力公司的数额改判为50万元。

【典型意义】

在激励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下,民法典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知识产权单行法亦修订提高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通过高额赔偿,提高侵权成本,制止企业经营中的“搭便车”行为,优化了市场竞争环境。本案系大连地区首次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为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案例十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被告人武某某、田某、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裁判要旨】

“冰墩墩”(Bing Dwen Dwen)系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吉祥物,属于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其专用权归属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并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了“冰墩墩”注册商标。被告人未经组委会特许,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假冒“冰墩墩”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擅自销售,且销售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简要案情】

被告人武某某等三人于2022年2月至3月期间,从浙江义乌生产商处低价购进假冒“冰墩墩”注册商标的钥匙扣3万件后,向吴某等人批发,吴某等人又向各区域小型超市铺货销售。共售出上述侵权商品29158件,销售金额515660元,违法所得120932元。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武某某等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21000元;对违法所得12093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冰墩墩”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奥林匹克标志,亦是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由此产生的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对该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行及时有效的打击,切实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良好体验,同时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保护知识产权、依法严惩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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