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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览:
1.郑渊洁告别书引热议
2.三星加入Avanci
3.英特尔对于VLSI中国专利的无效反击再次启动
4.谷歌推翻两千万美元专利侵权判决
5.两家“优迅”之争尘埃落定
6.小马智行诉擎天智卡侵犯商业秘密,后者反诉不正当竞争
7.国知局核准“天舟六号飞行任务”等3件特殊标志登记
8.最高院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2年)及典型案例
01 郑渊洁告别商标维权,不再发布作品
4月18日,“童话大王”郑渊洁在微博发布告别书,称不再进行商标维权;每天依然写作,但写出的作品包括已经写出的长篇小说等永远不再发表。
告别书主要内容
郑渊洁创造了皮皮鲁、鲁西西、舒克、贝塔等知名文学角色,其原创的知名文学角色被恶意注册了710个商标,用于兜售卤腌食品、畜类人工授精、内衣、燃气阀门、餐饮店、鼠粮等等等等各种商品。他自2002年开始对侵权商标维权,但21年来只维权成功了37个侵权商标,平均每个侵权商标维权成功需要6年时间。
在商标维权之路上遇到的“阻碍”,不仅是商家和商标代理机构,郑渊洁还曾被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约谈、训诫,指责其在自媒体上发表的商标维权的言论侵犯了商标局的名誉权。
郑渊洁与苏州燃气阀门制造公司“舒克”商标之争
郑渊洁在告别书中提到的与有“德国血统”公司即为对苏州市燃气设备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苏州燃气阀门制造公司”)。郑渊洁对苏州燃气阀门制造公司所持有的39662148号“舒克”商标(下称“涉案商标”)提出无效请求,主要理由是“舒克”是其于1982年原创的知名文学角色名称,具有独创性和知名度,其对“舒克”享有在先权利。苏州燃气阀门制造公司将Schuck的德文名称翻译为“舒克”有搭便车意图。
苏州燃气阀门公司称,Schuck为其关联公司德国舒克集团公司创始人姓氏,“舒克”为音译而来,并无搭便车意图。此外,其在球阀商品上长期使用涉案商标,在相关商品上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且具有知名度,并获得消费者认可。
商标局将争议焦点归纳为:苏州燃气阀门公司是否侵犯郑渊洁创作的文学作品角色名称的在先权益,是否构成商标抢注。
结合在案证据审理后,商标局认定:首先,郑渊洁提交的“舒克和贝塔”书籍、动画名称等宣传使用证据,与苏州燃气阀门公司所注册并使用的第7类阀(机器部件);调压阀等商品存在较大差别,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其次,Schuck被直译为“舒克”并在燃气设备阀门产品注册使用,并无搭便车意图。
最终,商标局裁定驳回了郑渊洁的无效请求。
角色名称与维权
郑渊洁创作的《童话大王》等一系列优秀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作品中的角色名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使用商品化权来保护文学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商品化权是指将作品中能够创造商品信誉、创造大众消费需求的人物或动物角色、形象、著名作品的名称或片段、广为人知的标志或它们的结合进行商标使用的权利”。虽然我国法律对于商品化权还没有作出立法上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将商品化权引入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可知,即便是原创的角色名称,也并不必然具有商品化权,只有当他人“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时,商品化权方应势而生,即此时角色名称的创作者方能主张在先权益——商品化权。可见,商品化权并非普遍而稳定地存在于每一个角色名称之上。
因此,虽然郑渊洁老师在文学方面具有很高的造诣,为社会创作出了诸多优秀作品及经典角色,但是,其中的一些角色名称不可避免的会落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外 。对于郑渊洁老师而言,这未尝不是一种遗憾。
《商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商标法》的终级目的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所谓的“商标抢注行为” ,法律和社会道德所持有的评判标准并非完全一致,很多时候,法律标准低于社会道德标准。这就是为什么郑渊洁老师及一部分社会公众会觉得“商标抢注行为”不合理却又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我们的社会早已进入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社会公众要逐渐适应从法律的视角看待问题。就文学作品中的角色名称被“抢注商标”而言,虽然一部分被“抢注”的角色名称无法通过法律诉讼失而复得,但是,创作者基于市场经济而已经从其作品获得了相应的版税回报,在法律有体系的调整下,实现了作品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02 三星加入Avanci
4月17日,国际知名专利池Avanci在其官网上宣布,三星电子(Samsung Electronics)公司以许可人身份加入Avanci汽车许可平台。对于正在加速发展之中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而言,Avanci与三星电子的合作无疑是一则吸人眼球的重磅消息。
今年2月3日,紫光展锐成为该平台的许可方,加入车辆一站式专利许可平台。紫光展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是全球知名的半导体设计公司,是全球少数全面掌握2G/3G/4G/5G、Wi-Fi、蓝牙、电视调频、卫星通信等全场景通信技术的企业之一。
Avanci成立于2016年,是一家独立的专利许可解决方案提供商。Avanci此前一直以蜂窝通信技术标准化技术许可业务而闻名,其在车辆联网、物联网等领域的许可中均占有重要地位,而三星电子则是移动通信技术领域的较强研发者与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之一。其全球4G/LTE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实力不容小觑,是4G标准的主要贡献者之一。
三星电子此次加入Avanci平台,除加入了车辆平台4G项目外,还成为了售后市场项目及Avanci广播电视平台等多个许可项目的许可方。Avanci于今年3月7日推出广播电视ATSC3.0一站式许可平台。
已经加入Avanci平台的被许可方在产品生命周期内只需一次性支付固定费用,便可获准使用包括三星电子的2G、3G、4G标准必要专利在内的专利池中的全部专利。
随着三星的加入,Avanci的许可人总数已经变成56个,地域全面覆盖中、欧、美、日、韩等,其中包括欧洲产业巨头西门子、飞利浦、爱立信等;美国科技公司高通、惠普、T-Mobile等;亚洲的中兴、中国移动、大唐移动、OPPO、TCL、紫光展锐、LG、松下、NEC、夏普、索尼、SK电讯等头部企业。被许可的联网车辆覆盖全球80多个汽车品牌,超过一亿台。
Avanci也受到了一些诟病,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透明度问题。Avanci披露已经有超过80个汽车品牌成为4G的被许可方。然而,从Avanci公布的被许可方品牌中,只有47个,外界依然无法获知有哪些汽车品牌加入了Avanci专利池,却没有被公开,例如特斯拉等。此外,Avanci不公开SEP清单,也不公开SEP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权利要求对照表,这就造成了谈判时双方信息不对等,影响谈判的公平性及效率。
03 英特尔vs VLSI中国专利无效反击再启动
4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了VLSI vs 英特尔案的最新进展。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针对VLSI的一件名为“用于存储器和逻辑的具有独立功率特性的功率岛”专利ZL201080024173.7无效口审将于5月8日召开。VLSI的全名为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在上海的专利侵权之诉
2019年5月,VLSI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英特尔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涉案专利正是上述专利。VLSI指控某些英特尔核心处理器侵犯专利,并寻求禁令,以及1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和30万元人民币的费用。
英特尔于2019年10月在国知局对上述专利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在经过两年的审理后,国知局对该专利作出了部分无效的决定。该专利共有20项权利要求,复审合议组最终认定该专利权利要求1和12无效,权利要求2-11,13-20继续有效。
在庭审中,VLSI放弃了金钱赔偿要求,但仍要求支付费用(30万元人民币)和禁令。审判结束后,法院尚未做出裁决。于2020年12月搁置了此案,等待专利无效性的裁决结果。
VLSI虽对英特尔实施专利侵权的索赔额不高,但若成功取得禁令,则会对英特尔的中国市场造成重大打击。而英特尔对涉案专利进一步提出无效请求,恐也是出于缓解这一危机。
美国史上赔偿额第二高专利案件
根据公开的数据显示,VLSI累积向英特尔索赔的金额超过了上百亿美元。在2021年美国法院初审裁决中,判决英特尔公司应该为VLSI的两件专利合计支付21.75亿美元赔偿金,这一裁决使本案成为了美国史上专利赔偿额第二高的案件。
英特尔再次对VLSI的中国专利提出无效请求,是否也是其推翻美国这一裁决的其中一环,我们不得而知。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04 谷歌推翻两千万美元专利侵权判决
案件概览
4月18日,谷歌成功说服美国上诉法院撤销了指控其侵犯三项专利权的一纸判决,该判决责令谷歌支付2000万美元的专利侵权赔偿金。
2013年,专利权人Rozman Allen和Alfonso J Cioffi在东德克萨斯州联邦法院起诉谷歌,称其Chrome浏览器中的反恶意软件功能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这一功能可以使恶意软件无法接触到电脑中的重要文件。2017年,陪审团判决谷歌侵犯了上述专利权,需向权利人支付2000万美元的许可使用费。
但本周二,联邦巡回法庭推翻了上述判决,认定涉案专利无效。原因是这三项专利是源于先前的反恶意软件专利的再版专利,新专利提到了针对WEB浏览器的特定技术,但这一技术在最初的专利中并没有提及。而联邦法律要求新专利必须涵盖与前一项专利相同的发明。
专利权无效
不同于我国国知局兼具授权专利权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职能,在美国的专利审查和司法实践中,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只是推定有效的,而专利权是否有效由法院决定。因此,在受到专利侵权指控时,被控侵权人往往以专利权无效进行抗辩。专利无效的事由包括不符合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实用性(包括未充分披露有关发明)等。
再版专利
再版专利是在发明专利授权后2年之内,发明人发现说明书或附图由于非欺骗性失误,或权利要求过宽或过窄而影响原专利的完全或部分有效性。这时USPTO可根据发明人提交的再版专利申请,对上述问题进行修正,授予再版专利。再版专利的专利号前冠有“Re”,扉页上也有原来专利的有关信息。再版专利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但不允许加入新的实质性内容。在本案的再版专利中,权利要求修改加入了WEB浏览器的特定技术,这一技术在原来的专利中并没有体现,也就是加入了新的实质性内容,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也是以此认定这一权利要求无效。
05 两家“优迅”之争尘埃落定
近日,两家光通信领域的两家高新技术企业因为重名的问题打起了官司。
案情简述
厦门优迅高速芯片有限公司(下称“厦门优迅”)成立于2003年,是我国首批专业从事光通信前端高速收发芯片的设计公司,参与制定了20余项国家行业标准。2020年3月28日,厦门优迅第39984972号“优迅”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9类半导体、集成电路等商品上。
大连优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连优迅”)成立于2017年12月,其研发的光器件被应用于光通信和光传感两大行业,涵盖4G/5G传输网络、航空航天等多个重点领域。
2021年8月3日,两公司都要上市之际,厦门优迅一纸诉状将大连优迅起诉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厦门中院”),理由为大连优迅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使用“优迅科技”这一简称指代其公司,该行为涉嫌侵犯厦门优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厦门优迅诉请法院判令大连优迅停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优迅”“优迅科技”等字样,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万元。
法院判决
2022年4月18日厦门中院经审理,认定大连优迅将公司命名为“优迅”以及在日常经营中使用“优迅”“优迅科技”字样进行宣传等行为,既构成商标侵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大连优迅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厦门优迅经济损失等共计100万元。福建高院二审维持了这一判决。
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的重名现象非常普遍,并且无可厚非,但对企业来说,重名则可能会导致一些法律问题。即使是巧合,也可能会造成侵权。当然,也有一些企业抱有恶意,实施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注册为自己的公司名称等“搭便车”行为,以在短时间内提高知名度和营业收入。而这一行为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企业需要知道,只有严格恪守诚实守信等原则,通过优化服务、提高产品品质以及培育自主品牌等拓展市场,才能获得长远发展。
06 小马智行诉擎天智卡侵犯商业秘密,后者反诉不正当竞争
4月17日,北京擎天智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擎天智卡”)发表声明称将对北京小马智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马智行”)提起诉讼,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擎天智卡声明称其正在进行融资,小马智行在这一关键节点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有悖事实,悖于常理,目的不纯。
小马智行是一家致力于应用人工智能研发自动驾驶技术的科技公司。其前员工潘某某、孙某某于2021年11月离职后创立新公司擎天智卡,从事自动驾驶技术的研发、测试与应用。小马智行称擎天智卡的研发过程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于2022年7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索赔6000万元。目前案件已被受理。
因员工离职跳槽而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屡见不鲜,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此外,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前员工实施了上述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这两种行为都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小马智行前员工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商业秘密,以及擎天智卡对小马智行的不正当竞争指控是否能得到支持,还需等待法院进一步的审理结果。
07 国知局核准“天舟六号飞行任务”等3件特殊标志登记
4月14日,国知局发布公告,核准了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提交的“天舟六号飞行任务”等3件特殊标志登记。这三件标记分别用于天舟六号飞行任务、神舟十六号载人飞行任务和神舟十七号载人飞行任务。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 1 类至第 45 类。有效期限均为2023年4月14日至2027年4月13日。
特殊标记与商标
1996年7月13日,《特殊标志管理条例》颁布并实施。该《条例》所规制的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特殊标志与商标存在一定相似之处,例如二者均需具有显著性且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著作权等权利,但二者也存在诸多差异:在申请主体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申请普通商标,而特殊标志的申请人只能是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在有效期限上,普通商标有效期10年,而特殊标志有效期为4年。在注册程序上,根据以往先例,特殊标志会先核准注册再初审公告,这与普通商标恰恰相反。
在航天领域,2022年8月25日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颁布了专门的《中国载人航天工程特殊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对“中国空间站”名称、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对外公布的飞行任务名称及其任务标识两种特殊标志予以规制。
08 最高院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2年)及典型案例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2023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发布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2年)》及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2年)》系统介绍了2022年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状况。全国法院2022年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26165件,审结543379件(含旧存)。
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四大特点:一是技术类案件持续上升,中西部等地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强劲,知识产权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作用进一步凸显;二是互联网审判机制不断创新,智慧法院建设深入推进,司法便民利民机制持续健全;三是纠纷实质性化解持续加强,权益保障更加全面,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日益增强;四是审判重心有序下沉,法院管辖分工更加完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稳步提升。
目前,全国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已达558家,基层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重要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
2022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一、 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央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44号民事判决书〕
二、 中外制药株式会社与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905号民事判决书〕
三、 威海宏福置业有限公司与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395号民事判决书〕
四、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知民终2152号民事判决书〕
五、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苏05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
六、 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5272号民事判决书〕
七、 特威茶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2)沪73行终1号行政判决书〕
八、 京研益农(寿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昌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2021)琼73知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
九、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郴州七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8661号民事判决书〕
十、 罗某洲、马某华等八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刑终514号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
编辑:马千惠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www.cip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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