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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在提交证据时,必须非常谨慎地考虑商标的使用及首次使用的声明。
“这些证据必须存档,不得涂改或删除,以免在随后的诉讼中被被认为是捏造的!”孟买R.K. Dewan & Co公司的负责人Mohaan R Dewan博士说。
Dewan就Alphavector India Pvt Ltd诉Sach Industries & Ors一案给出了建议。这一商标案件涉及几家同样生产自行车的公司,上述公司使用数字91和99作为产品标志。
Alphavector是数字“91”商标的所有者,以侵权和假冒为由向德里高等法院起诉Sach。后者于2021年在其Facebook页面上使用了“99”和“99”的标志。
Sach辩称,这些有争议的标记只与“only”和“sachin”这两个词连在一起使用,而且它们在先使用了。
Dewan引证Sach提交的在先使用证据称:“被告在注册过程中提交的一些文件似乎是捏造的。”
他说,这可能是说服法官的两个论点之一。另一个论点是,在之前的沟通中,被告同意停止使用“99”商标。
“这两个论点使法官认为被告使用‘99’标志具有是欺骗消费者的意图,而且当法院得出上述结论时,法院不能‘退让’假定意图不成功。与此同时,如果存在欺骗的意图,本院不应寻找两商标的不同之处。这些因素导致法院得出结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91”标志,并试图将他们的自行车冒充为原告的自行车,并以一般消费或者认知标准会相信被告的自行车实际上属于原告的‘99’标志。”
为了显示自行车看起来是一样的,Alphavector提供了自行车放置在相同位置的图像。“两自行车没有明显差异,”Dewan指出,“但是并排放置的两辆自行车在视觉上的相似性确实非常突出。”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商标律师,北京商标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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