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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所谓的“337调查”,是美国依据《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节针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采取的一种措施。这里的不公平行为主要是指知识产权侵权。尽管《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明确规定,该条款针对的是不公平贸易行为,并非仅针对贸易(包括进口和在美国销售)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但在实践中,依据337条款启动的调查绝大部分设计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337调查”依据的实体法有哪些?
“337调查”依据的实体法主要包括美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等。
“337调查”的调查当事方是谁?
申请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337调查”的当事方,宣称一项或多项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或受到其他不公平行为的影响。申请人可以使一个或多个实体或自然人,不一定来自美国,也可来自其他国家,只要证明其在美国有涉案的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内产业”或证明该产业正处于设立过程中。
被申请人:相当于诉讼程序中的被告,通常是被申请人列出的涉嫌侵权产品的所有制造商和进口商。可以有一个也可以有多个。
第三人:还没有被列为被申请人而主动申请介入的“介入者”,可以是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消费者。
“337调查”由谁主管?如何开展调查?
ITC是“337调查”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国际贸易行为进行调查和监管,执行国际贸易法律,防止和处罚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贸易行为。
ITC内与“337调查”程序相关的部分或人员包括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及其调查律师、行政法官、委员会、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等。
“337调查”的程序是怎样的?
“337调查”的程序依次是立案、开示程序、开庭、行政法官初裁、委员会复审和终裁、总统审查等。
“337调查”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1)排除令
分为有限排除令和普通排除令,主要是为了禁止涉案产品进入美国,由美国海关执行。有限排除令禁止被申请人的涉案商品进入美国;普通排除令则针对的是产品。
(2)制止令
制止令主要针对美国企业,尤其是被调查企业在美国的分支机构。由ITC自行实施。主要为了禁止继续销售已经进口到美国的产品。
(3)临时救济措施
包括临时禁制令和/或排除令,由申请人提出,由ITC决定是否颁布,标准较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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