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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框架下知识产权专业法院司法保护的国际化建设

发布时间:2023-04-11 来源: IPRdaily 作者:张晓天
标签: RCEP 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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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体制。当前,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RCEP的生效促进了成员方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进一步深化经济一体化合作,减少贸易和投资领域的扭曲与阻碍。在此框架下,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和合约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均有诸多亮点,而我国知识产权专业法院司法保护的国际化也更具必要性,通过平等、快速、专业保护等一系列举措,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开放型经济发展,为高质量实施RCEP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在新工业革命推动新兴市场国家高速发展、我国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提升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化建设在迎接新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新挑战。面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不深入、涉外审判人才国际视野不够、在世界知识产权治理中发声不足、对市场主体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需要知识产权专业法院紧密跟踪国际规则和行业发展政策,有针对性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涉外审判人才,建立双边和多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交流互鉴机制,并努力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以更好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融入国家对外开放大局。

关键词: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 专业法院 国际化 RCEP  

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由中国推动签署生效的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式启航。作为RCEP中篇幅最多、内容最丰富的部分,知识产权章节亮点颇丰。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向着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迈进的进程中,我国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在推动跨境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知识产权涉外审判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为高质量实施RCEP提供着有力司法服务,但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在剖析RCEP框架下知识产权保护亮点、对比分析RCEP合约方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基础上,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样本,分析RCEP框架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化的必要性和面临的问题,并针对性提出优化完善的对策建议。

一、RCEP框架下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亮点

(一)RCEP的基本情况和知识产权内容

RCEP被普遍认为是世界上参与人口最多、经济体量最大、最具发展潜能的自由贸易区,也被视作经济全球化逆潮下自由贸易和多边主义的胜利。目前,RCEP有包括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柬埔寨、越南、老挝、文莱、缅甸等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在内的15个合约方。

RCEP的内容包括1个序言、20个章节、4个市场准入承诺表附件,其中,第十一章是知识产权章节,也是协定内容最多、篇幅最长的章节,共有14节83个条款和1个特定缔约方过渡期附件、1个技术援助请求清单附件,对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外观设计、地理标志、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遗传资源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了规定,也涵盖了知识产权执法、合作、透明度、技术援助等内容。为了兼顾各合约方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RCEP还将框架下明确的主要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表述为“应当批准或加入”的强制性义务、“应当致力于批准或加入”的倡导性义务和“可以寻求与其他缔约方合作以支持其批准或加入以及执行”的选择性义务。[1]

(二)RCEP与TRIPS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继承与发展

RCEP标明其规定与TRIPS规定不一致时,以TRIPS规定为准。在框架和内容方面,RCEP相较于TRIPS有新的亮点。

1.在条约框架上。RCEP以专门章节的形式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不正当竞争等内容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并针对数字环境下的执法进行了专章详述,更加贴近当今时代背景下业态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

2.在条约内容上。对于著作权保护,对载有加密节目的卫星信号的保护进行了明文规定,要求对载有加密节目的卫星信号未经合法授权而故意接收和传播的行为采取措施;针对集体管理组织设置了专门条款,要求缔约方促进建立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组织,促进组织间合作以相互确保缔约方之间更容易地许可内容。对于商标保护,明文将声音商标纳入商标保护范围,要求缔约方“不得将标记可被视觉感知作为一项注册条件,也不得仅因该标记、由声音组成而拒绝商标注册”;专门条款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定,对于恶意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缔约方的主管机关有权驳回申请或注销注册。对于专利保护,针对基于实验目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给予了豁免;设置了“18个月公布”的条款,要求在专利申请提交日或者在主张优先权的情况下,在最早的优先权日起的18个月届满后迅速公布,为技术创新营造了更加便利便捷的制度环境。[2]

(三)RCEP合约方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

RCEP的15个合约方都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其中新加坡、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较为完善,司法保护水平较高,相较而言缅甸、老挝、越南等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司法保护水平与其他缔约国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1.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方面。RCEP成员国均建立了商标保护制度和著作权(版权)保护制度,均保护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新加坡、缅甸、文莱、新西兰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韩国将数据库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2.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体系方面。日本成立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隶属于东京高等法院,受理不服日本特许厅知识产权确权行政裁决和专业技术类案件的上诉案件。韩国成立了亚洲首个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特许法院(即专利法院)隶属于大法院,受理不服韩国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审判部做出的驳回或撤销专利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授权、无效宣告、保护范围确认的一审案件和不服地方法院一审的上诉民事案件。新加坡未设置专门的专利法院,与专利相关的民事一审案件由高等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上诉至上诉法院。澳大利亚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体系,知识产权诉讼通常在联邦法院提起,少部分知识产权诉讼在州最高法院提起,部分简单知识产权诉讼也可在联邦治安法院提起以提高审判效率。我国成立了北京、上海、广州、海南自由贸易港四家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并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庭,成都、南京、苏州等26家地方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基本建成了以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为牵引、知识产权法院为示范、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为重点、地方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为支撑的专业化审判格局。

3.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方面。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行政案件的年均收案量254.1件,年均结案量271.7件,平均审理周期约8.7个月;民事案件年均收案量106.2件,年均结案量104.8件,平均审理周期约7.56个月(根据2012年-2021年数据整理)。[3]韩国专利法院行政案件年均收案量846件,结案量861.2件,平均审理周期约6个月;民事案件年均收案量135.4件,结案量112.6件,平均审理周期约8.37个月(根据2016年-2020年数据整理)。[4]相比较而言,我国知识产权专业法院案件受理量和审结量较大。2015年至2021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27,512件,年均收案量18,216件,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14,661件,年均结案量16,380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0,822件,年均收案量2,975件,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8,196件,年均结案量2,599件(根据2015年-2021年数据整理);[5]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0,871件,年均收案量10,124件,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3,754件,年均结案量9,108件(根据2015年-2021年数据整理)。[6]

4.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方面。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配备由最高法院任命的非专职职员——专门委员,由具有渊博专业技术知识的大学教授或公职研究人员担任,根据法院决定参加案件审理,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专业意见。韩国专利法院设立了专门的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由韩国科学技术、基础科学、电子与电信、农业与生命科学、机械与材料学等一系列专业研究院院长级别人员组成,定期开展科学技术前沿问题讲座,并在该法院成立的“专利学院”中从事相应领域研究。我国知识产权专业法院也建立了技术调查官辅助办理案件的机制,北京、上海、广州、海南自由贸易港4家知识产权法院均聘请相关领域专业人员作为技术调查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成立了由两院院士组成的创新保护专家委员会,帮助法官及时把握尖端产业和重点领域的技术背景和政策导向,推动形成“院士导航、专家引领、技术调查官支持、多方辅助参与”的全方位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5.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方面。日本将“知识产权立国”列为国家战略,通过“科学技术基本法”的立法,为科创主体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特别是在专利保护方面,当被法院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时,专利权人可以通过禁令、损害赔偿、销毁侵权产品、恢复商誉等方式获得救济,且日本是世界上知识产权侵权犯罪刑罚较重的国家之一,在知识产权相关法规中设独立罪名和法定刑的刑法规范,可同时适用监禁、罚款两种刑罚。[7]韩国在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曾相继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进行较大修订,以与国际惯例接轨,基本完成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建设,权利人可以通过停止侵权、损害赔偿、信誉恢复获得侵权救济,侵犯商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著作权等权利,窃取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行为都可能面临刑事诉讼。[8]新加坡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定了严格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对个人侵犯版权行为进行明确界定,规定非法下载歌曲、电影等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将犯罪行为划分为初级侵权和二级侵权,给予相应刑事处罚,如此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新加坡吸引了大批外商投资,使其成为了世界上国际贸易最活跃、投资经济发展迅猛的经济体之一。澳大利亚的法院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胜诉声明,并对侵权人或授权侵权的第三方发出禁令,必要时还会发出辅助执行命令,要求侵权方上交侵权产品或制造模具,对于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还会要求损害赔偿。我国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先后出台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同时,我国对于RCEP义务的落实高度重视,出台了制止原告滥用权利等方面司法解释,引导当事人诚信行使诉权。[9]我国的知识产权专业法院对于知识产权采取严格保护,例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进行专项研究,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参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强化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严重侵权的惩处,涉外案件依法支持的赔偿数额显著提高。

二、RCEP框架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化的必要性

(一)司法平等保护是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

RCEP的签署和生效,有助于在区域内构建多层次、更广阔的市场发展格局,对于区域经济贸易合作发展、激发市场潜力、推动世界产业链格局优化具有积极意义。对于中国而言,加入占据全球30%经贸总量的自由贸易协定RCEP,意味着以更加包容的姿态面向国际市场,作为缔约国中经济体量最大、人口最多的国家,不论是服务贸易、货物贸易,还是资本市场,中国的开放程度都将大幅提升,创新创造环境也在不断优化。WIPO发布的《2022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全球创新指数连续十年稳步提升,排名第11位,位居36个中高收入经济体之首,本国人专利申请量、实用新型申请量、创意产品出口等细分指标排名第一。中国正逐步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

面对世界产业链的深度调整和RCEP带来的历史机遇,如何发挥作为上层建筑的法治建设作用,为创新创造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至关重要。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例,截至2022年7月底,涉外(不含港澳台地区)案件受理量已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总量约20%,其中,共受理涉外行政案件26758件,国外当事人胜诉率约49%(不包括原告和第三人均涉外情形);共受理涉外民事案件1098件,国外当事人胜诉案件约68%(不包括原告和被告均涉外情形)。同时,该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确保国内外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例如,为有效避免外国当事人因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而丧失诉讼权利,探索建立了行政诉讼立案预登记制度;为有效提升涉外案件立案便利度,合理合法确定了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必要性,对于域外形成的公开出版物、专利文献等可直接初步确认真实性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能提出有效质疑且举证方无有效反驳的情况外),认定当事人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这些平等保护国内外当事人的司法举措,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逐渐成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国际优选地。

(二)司法快速保护是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有力支撑

当前,中国经济从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GDP为1,143,670亿元,同比增长8.1%,GNI为1,133,518亿元,同比增长7.9%。[10]按照2021年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计算,我国GDP和GNI分别为17.727万亿美元和17.566万亿美元,相差不到1%;而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末全国14.126亿人口数量计算,我国人均GNI约为1.24万美元,与世界银行最新公布的人均GNI超过1.3万美元的高收入国家标准还有一步之遥。而我国能否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其重要一环就在于驱动经济增长的动能能否实现由要素投入驱动向技术创新驱动跨越。

具体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科技创新中发挥的作用。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例,技术类案件占该院总案件量的近20%,案件领域涉及“十四五”规划中提出的新能源、新材料、数字经济、集成电路等重点发展行业和种业、医药等国家战略性产业,仅专利案件收案量已从2015年的1,712件增长到2021年的2,736件,增长率达59.81%。随着司法对于创新创造保护的深入推进,创新主体能够更有效率地解决知识产权方面的争端纠纷,在商业合作中更容易达成交易,不仅能够将更多资源投入到研发、创新、管理等与企业核心竞争力密切相关的地方,还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企业国际化经营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搜集成本,同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降低侵权风险,提升国际竞争的自信与能力。

(三)司法专业保护是新发展格局下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

随着全球产业结构升级,数字技术推动新一轮技术革命,知识垄断因其形成规模经济的边际成本小等特殊经济性,成为世界产业链跨行业深度融合的新动能,关键核心技术等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往往成为行业标准的制定者,甚至产业链的控制者。

在全球产业链重构的背景下,中国面临着内外部双重压力。内部方面,产业链升级和重构催生“去工业化”现象,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使现代工业与传统农业并存的二元经济结构产生调整。近年来,人口红利等中国参与世界产业链的优势逐渐弱化,《中国统计年鉴》显示,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从2010年的70.1%持续下降至2020年的63.4%,劳动力供给减少推动劳动成本上升,致使我国在经济外循环中的地位降低;而中国的进出口依存度也有所下降,进口依存度从2005年的峰值29%下降到2020年的14.1%,出口依存度从2006年的峰值35.4%下降到2020年的17.6%,中国产业链逐步转变为以内循环为主。[11]外部方面,推动产业升级的关键技术被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掌握,核心部件的进口依赖度极高,芯片制造以及相关设计工程软件、核心工业软件、航空发动机等25项技术曾被《科技日报》纳入“卡脖子”清单。

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背景下,司法对知识产权的专业保护在市场要素优化配置中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以标准必要专利(SEP)的司法保护为例,当前我国大量无线通信领域企业在欧盟开展SEP申报、申请和实施工作。对于企业而言,持有SEP意味着其他主体想要进入相应领域就必须使用这一专利技术,并相应支付高昂专利费。由于目前国际上对SEP许可的规则尚不明确,SEP的持有主体和标准实施主体在谈判中往往会产生激烈博弈,甚至引发国际诉讼,企业不得不承受高额的SEP许可费用、密集诉讼和域外禁售等一系列压力。在华为与三星的SEP许可纠纷中,两家企业曾就专利交叉许可等问题进行多轮谈判,但始终未有实质进展,双方曾在中、美等多个国家提起40多起诉讼,耗时达八年之久,最终在中国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全球和解。SEP的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其涉及行业内强制实施的技术标准,因此,司法对SEP的保护对于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经济学角度而言,对于包括SEP在内的专利技术保护涉及外部性问题,当市场价值规律这只“无形的手”不能完全发挥作用时,需要通过补贴、产权界定等“有形的手”促进技术创新发挥正向的溢出价值。法院对于专利技术专业且有效的保护可以看做通过界定知识产权的归属,明确一定期间内创新主体对专利技术的专有使用权,以促进保护期后技术的充分公开,进而推动整个社会技术和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三、知识产权专业法院国际化建设面临的新挑战

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例,一方面,其专门管辖全国范围内的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内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第一审行政案件,涉及重要战略资源和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其集中管辖全国范围内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涉及反垄断的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和全国范围内药品专利链接相关民事纠纷案件,承担着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职责,具有示范性、引领性的突出效应,更会受到国际社会关注。特别是RCEP生效后,合约方之间的知识产权协调保护、企业创新成果向RCEP输出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我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治理等都对知识产权专业法院国际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知识产权专业法院国际化建设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知识产权专业法院涉外审判实践对法律法规完善的促进作用有待发挥

目前,知识产权法律较为分散、缺乏统一整合,不同法律之间在责任限定、规定内容和管理部门之间之间的存在交叉和冲突。[12]同时,随着元宇宙、数字经济等新技术、新业态的高速发展和国际化程度的提升,知识产权立法也需要随之跟进,与之保障。知识产权专业法院在审理国内国外相关案件、开展国际交流时,形成的裁判思路及其法律适用、了解到的国外立法和司法经验,对于立法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提升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知识产权专业法院对国际规则研究能力同新技术新业态发展的同频度不够

大国博弈与知识产权息息相关。与美国对关键核心技术“小院高墙”的保护政策不同,中国积极推动RCEP生效,进一步释放出高水平开放的强劲动能,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代表的新技术新业态变革更加迅猛,要求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时刻紧跟行业发展态势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当前,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态势的了解尚未形成体系、对于行业发展趋势的前瞻性尚且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专业作用的发挥。

(三)知识产权专业法院涉外审判人才国际视野有待拓宽

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不只是对相关法律规则的简单适用,更应具有国际视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专业法院审判人员更多将精力集中于国内法律和审判实务的研究。加之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审判人才境外联合培养、国际交流学习的机会减少,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国际视野构建与开拓有所不足。相比之下,日本、韩国等RCEP成员方的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更加注重国际视野的拓展。通过国际交流不难发现,日本法官对我国专利法相关司法解释内容、民法典最新修订的侵权责任等相关内容十分了解;韩国法官对日本的专利侵权制度和司法实践做法有所研究。与此同时,国外权利主体的国际视野也在不断拓展,对于美洲、亚洲、欧盟等全球主要地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以及不同司法管辖权的赔偿情况、举证情况了解更加深入。在此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人才也应注重培养更加广阔的国际视野,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的国际化与专业化水平。

(四)知识产权专业法院对外传播司法保护经验成果的力度不够

1.对于国际社会关心的问题回应力度不够。当前,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已经成为世界观察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窗口。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例,建院近八年,共收到来自近110个国际组织、政府机构、高等院校等主体的出访或来访邀请140余场次,95%以上境外主体关注我国知识产权专业法院的案件审理、司法改革、典型判例、技术调查官作用发挥等情况,20%的国家关心专利技术保护等涉及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和核心竞争力的内容,部分国家还对知识产权行政立案公证认证等问题表示关注。对于国际社会关心的问题,我国的知识产权专业法院主动回应的意识仍有不足,回应速度和力度还稍显薄弱,发声渠道有待拓展。

2.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平台有待拓展。当前,日本、韩国等RCEP成员国已搭建具有规律性、规模性的国际交流平台。韩国专利法院定期举办国际知识产权法院会议(International IP Court Conference),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定期举办知识产权司法研讨会( Judicial Symposium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Tokyo ),均邀请不同国家知识产权法官代表围绕关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进行研讨。相比之下,我国知识产权专业法院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交流的途径多停留在被动受邀分享,主动学习交流的意识不强,具有主动性、主场性、主导性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平台和机制尚不完善。

(五)知识产权专业法院对我国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

当前,我国市场主体普遍不了解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具体体现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明显不足,在海外市场中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竞争力偏弱,知识产权溢价较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很难得到协同发展。以中药产业为例,我国是当前世界中药原材料的主要出口地之一,但占世界中成药市场销售额的比例仅5%左右,美、日、韩等国外企业的中药国际市场份额却高达90%左右。[13]其中一部分原因在于企业的品牌战略没有与专利培育协同起来,造成品牌溢价不足。另一部分原因则是企业不了解国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水平不高,侧面反映出司法向企业普及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知识、高效解决发生在国内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力度不够等问题。

四、知识产权专业法院国际化建设路径探索

(一)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立法修法和国际规则制定

我国要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知识产权专业法院应进一步积极参与到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工作中,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就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请立法机关,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构建和多边协议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协调,充分用好RCEP协议中的弹性条款限制性条款,为我国发展争取相应的国际政策空间,促进国际间建立一种平衡的知识产权制度。

(二)紧密跟踪关键行业和核心领域发展情况

知识产权专业法院应及时更新知识图谱,通过参与行业研讨、邀请院士专家讲座、与商务部门和高等院校建立定期交流机制等方式,掌握了解相关行业动态,把握药品专利链接、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计算机软件等涉及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和核心竞争力的尖端产业和重点领域前沿热点,增强在相关案件中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实现我国知识产权国际治理政策主张的意识和能力,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融入国家对外开放大局。

(三)有针对性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涉外审判人才

知识产权专业法院应通过加强涉外审判培训、联合培养、国际交流等多种途径,了解世界主要先进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法律规定及其司法实践,学习、借鉴其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先进经验;加大对于TRIPS等国际通用规则和RCEP等区域性保护规则的研究力度,加深了解处于博弈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的争议焦点、主要域外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更好适应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需要,为我国法院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助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贡献司法智慧和司法力量。

(四)努力在世界知识产权治理中发出中国声音

1.加强知识产权专业法院同国际主体的专业交流机制建设。重视多渠道了解和听取国外当事人、行业协会、组织和相关机构对我国司法实践的意见和建议,注重发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商标协会(INTA)、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AIPPI)等国际组织平台作用,加强对于知识产权治理规则实践的交流学习,提升中国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全球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

2.搭建由我国知识产权专业法院主导的国际交流平台。知识产权专业法院应主动搭建平台,建立同国际社会沟通交流渠道,特别是加强同RCEP成员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与中国具有战略合作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互鉴,主动就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关心的问题开展专业研讨,及时掌握相关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动态,共促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同时,拓展知识产权国际舆论渠道和方式,主动发声,有针对性回应国际主体的关注与评论,宣传我国司法对知识产权平等、快速、专业、高效保护举措与成效。

(五)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1.加强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广泛收集、整理域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典型诉讼案例、主要竞争对手的产品和专利布局现状,探索建立域外知识产权数据库;分行业调研企业在国际市场中遇到的高频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和司法保护需求,形成知识产权涉外法律指导手册,积极化解企业在发展和管理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和难题,确保企业“走出去”的同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跟得上。

2.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国际诉讼服务联动协同机制。知识产权专业法院适时同商务、外事、行政等部门开展联动协作,依法依规处理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行政诉讼立案便利化、涉外案件高效解纷等合理诉求;完善跨境司法协作,推动涉外送达、涉外调查取证、涉外判决或裁定的承认与执行效率提升;探索提升对于域内其他国家,特别是RCEP国家的司法判决、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提升区域内司法协助效率,推动RCEP框架下知识产权协调保护。

3.构建知识产权专业法院服务企业保障机制。依托大量知识产权涉外诉讼案例,分析研究阻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中存在的误区和痛点难点问题,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普法宣传讲座、出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等方式,引导企业依法布局规划海外专利;加大对商标恶意注册、滥诉等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防止知名品牌被国外企业或个人恶意抢注。

注释:

[1]胡刚:“RCEP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协调保护”,载《中国对外贸易》2022年第7期。

[2] “海关发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的知识产权”,载https://mp.weixin.qq.com/s/jODscwf5T90Jis9ocv5sQ ,2022年9月26日访问。

[3]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统计数据”,https://www.ip.courts.go.jp/eng/documents/statistics/index.html,2022年8月30日访问。

[4]韩国专利法院:“统计数据”,载https://patent.scourt.go.kr/patent_e/judicial/judicial_02/index.html,2022年8月30日访问。

[5]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司法白皮书”,载http://www.shzcfy.gov.cn/list.jhtmllmdm=lm078,2022年8月30日访问。

[6]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司法统计数据”,http://www.gipc.gov.cn/front/channel.actionid=4f74cc88d7744e32b735b37c6e58ce46,2022年8月30日访问。

[7]智指南:“日本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是怎样的?”,载https://www.worldip.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54&id=39,2022年8月30日访问。

[8]智指南:“韩国知识产权环境概览”,载https://www.worldip.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lists&catid=54&tid=60,2022年8月30日访问。

[9]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贺荣: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载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66761.html,2022年7月21日访问。

[10]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载http://www.stats.gov.cn/xxgk/sjfb/zxfb2020/202202/t20220228_1827971.html,2022年7月10日访问。

[11]林善浪:“中国应对全球产业链重构的破局之策”,载《学术前沿》2022年第7期。

[12]唐立、苏育安:“检察视野下‘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载《人民检察》2021年第14期。

[13]李振飞、翟东升、冯秀珍、张杰:“中药企业国际化知识产权协同分析——以津村株式会社和北京同仁堂为例”,载《情报杂志》201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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