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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环球资讯丨苹果vs VirnetX专利纠纷 前者无需支付5亿美元赔偿;歌曲“洗稿”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发布时间:2023-04-07 作者: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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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7

资讯速览:

1.苹果vs VirnetX专利纠纷 前者无需支付5亿美元赔偿

2.歌曲“洗稿”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3.在酒店点播电影《美人鱼》侵犯信网权案

4.东阳光继续无效勃林格专利

5.纷美包装案:涉案人员向反垄断局提交资料说明不构成集中

6.“泰康之家”vs“康泰之脉”商标权纠纷案

7.保护非遗:“黄沙狮子”相关商标无偿转让

8.最高法审结首起植物新品种确权行政案件

9.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主题确定

01 苹果vs VirnetX专利纠纷 前者无需支付5亿美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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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纷争了结,苹果扳回一城

近日,美国联邦巡回法上诉院作出一项裁定,撤销了一项苹果公司对专利许可公司VirnetX 赔款5.02亿美元判决。联邦上诉法院作出这一裁定的依据是上周四联邦法院决定维持美国专利商标局一项关于专利无效的裁定。此前,美国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撤销VirnetX指控苹果侵权的虚拟专用网络 (VPN) 专利。

2020年,苹果公司的iPhone 的虚拟专用网点播功能被判侵犯了 VirnetX 拥有的虚拟专用网专利,需向VirnetX赔偿5.02亿美元。

此前,两家公司的专利纠纷就已持续了十年之久。

2016年,VirnetX在东德克萨斯州法院赢得了对苹果公司3.02亿美元的判决,2020年增加到4.4亿美元。原因是苹果公司的 FaceTime 和 iMessage 功能侵犯了 VirnetX 的通信安全专利。这场纠纷起源于2010年。

VirnetX是一家什么公司?

VirnetX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在特拉华州成立。2006年11月,VirnetX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获得某些专利。目前,VirnetX持有超过80项安全通信相关专利,这些专利涵盖了VPN、远程桌面、音视频通话等多种领域。VirnetX并不生产任何产品(包括软件或硬件),仅仅只是通过收集大量技术专利,进而上诉,靠赢得的专利诉讼赔偿获利,该公司也因此被称为“专利流氓”。不仅仅是苹果,微软、思科、西门子等企业都吃过VirnetX的亏。

尽管这场专利之争结束了,但苹果和VirnetX之间的紧张关系可能仍在继续。未来,VirnetX公司很有可能会继续寻求其他路径来保护其专利,并可能再次与苹果公司发生纠纷。

02 歌曲“洗稿”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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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高院审结了一起因洗稿热门歌曲《错位时空》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述

原告某科技公司享有歌曲《错位时空》的著作权。该歌曲于2021年1月1日在网易云音乐平台发行。此后不久,被诉侵权歌曲《错位时空(女版)》在被告方酷狗音乐平台发布。截至同年11月17日,被诉侵权歌曲收听量达八千余万次,多次登上被告平台各项榜单。期间,原告曾向被告公司发邮件进行投诉,通知其下架涉案侵权歌曲,但被告公司并未做相应的下架处理。

原告认为,被诉侵权歌曲的词、曲与其享有版权的《错位时空》歌曲高度近似,是对原歌曲的洗稿,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此外,被诉侵权歌曲特别标注“女版”,是故意使用与原告知名度较高的作品名称相近的名称,是仿冒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随将被告诉至杭州中院。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歌曲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侵权作品是未获授权下以权利歌曲为基础进行创作的演绎作品,侵犯了权利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杭州中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权利歌曲名称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在中国境内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悉。因为未认可被告构成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浙江高院二审维持了这一判决。

“洗稿”侵犯了什么权利?

“洗稿”一词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是指对其他人的原创内容进行篡改、删减,使其好像面目全非,但核心主旨不发生改变。本案中,法官认为:“所谓歌曲‘洗稿’,指的是通过修改歌词、音符、节奏等方式改编歌曲的行为。”原告主张被告在其平台上发布“洗稿”歌曲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但除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外,“洗稿”这一行为的实质是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对原作品进行改编,因此侵犯了原作品的改编权。此外,被告在酷狗音乐平台上公开发表“洗稿”作品,还对原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构成侵权。

通知-删除规则

通知-删除规则也被称为避风港规则,是运用于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中的主观过错的规则。我国《民法典》中有相应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权利人在发现被告平台上存在的侵权行为后,向被告发送了邮件,通知其下架侵权作品。被告既未删除侵权作品,似乎也未通知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而是对原告的请求进行推诿。最终被权利人告上法庭,并被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03 在酒店点播电影《美人鱼》侵犯信网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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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捷成华视公司”)对电影作品《美人鱼》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2017年5月,捷成华视公司将合众时代(北京)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合众时代公司”)诉至法院,称其在酒店中提供《美人鱼》在线付费点播服务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支持了捷成华视公司的主张,合众时代公司不服,认为涉案酒店中的相关软件系统提供视频点播服务属于广播行为,并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捷成华视公司并未取得涉案电影的广播权,因此不构成侵权,上诉至北京知产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信息网络传播权vs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都属于著作财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而广播权是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两者虽在概念上有相似之处,但也有一定区别。广播行为的受众较为被动的的单向接收,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具有交互性的特点,受众可以相对自由的选择接收作品的时间和地点。本案中,法院认为,入住涉案酒店的用户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付费模式观看涉案电影,充分体现了交互性的特点,因此合众时代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美人鱼》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非广播权。

04 东阳光继续无效勃林格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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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显示,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阳光”)对勃林格殷格翰公司(下称“勃林格”)的03819760.X号专利提出了无效申请,无效口审听证会即将在4月18日上午举行。

去年8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审结首批两件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这也是去年唯一做出的重大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案件。案件的当事人即为东阳光和勃林格。裁决显示:被请求人东阳光侵犯了被申请人勃林格所拥有的ZL201510299950.3号发明专利权,责令东阳光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勃林格发明专利的产品。同年9月6日,东阳光对勃林格的ZL201510299950.3号、03819760.X号专利提出无效请求,中间只间隔了40天。这两件专利目前仍处于无效程序中。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2021年6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2020年新修改的《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布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界定、立案条件和材料、证据调查权限、检验鉴定规则、技术调查官规定、相关期限、执行与公开以及裁决其他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截至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重大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只有国知保裁字〔2021〕1号和国知保裁字〔2021〕2号(即上述裁决)。另外,今年截止目前公众获知唯一被受理的重大专利侵权案件1-4号,就是华为 v 小米案。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也带来了一些讨论:一方面,“先行裁决,再出决定”可以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切实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国知局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是否会导致无效审理的结果会偏向行政裁决的结果,我们不得而知。

05 纷美包装案:涉案人员向反垄断局提交资料说明不构成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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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递

2023年4月3日,国内食品无菌包装公司纷美包装有限公司(“纷美包装”)发布公告,其股东JSH Venture Holdings Limited (下称“JSH Venture”)已于2023年3月30日向反垄断局提交资料,其中载明先前收购事项不构成反垄断法项下经营者集中的依据。收购者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巨丰包装”)亦已向反垄断局提交资料,其中载明拟出售事项不构成反垄断法项下经营者集中的依据。

此前,纷美包装曾于2023年3月14日发布公告,称新巨丰包装就其拟以协议转让方式收购JSH Venture持有的纷美包装28.22%股份的交易(即“拟出售事项”)向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进行申报,而拟出售事项中的纷美包装股份实为在先前交易(即“先前收购事项”)中收购的纷美包装股份。

2023年3月27日,纷美包装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认为JSH Venture先前收购事项构成经营者集中,已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提出反垄断举报。

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

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的情形是指:“(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国务院对经营者集中规定了申报标准,若达到了该标准,则需先向国务院申报,否则不得实施集中行为。本案中,新巨丰包装收购JSH Venture持有的纷美包装28.22%股份究竟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取决于新巨丰包装能否对纷美包装实施控制或产生决定性影响。我们会持续关注反垄断局的后续调查结果。

06“泰康之家”vs“康泰之脉”商标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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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审结了一起商标仅有一字之差而引起的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原告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康集团),在养老院等服务上注册有“康泰之家”(下称“引证商标”)商标;被告是广州昌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昌泽公司),在奶瓶、假肢等商品上的“泰康之脉”(下称“涉案商标”)商标。

2020年11月4日,泰康集团以涉案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将淡化涉案商标的显著性,误导公众,致使其利益受损为由,针对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未能获得支持,泰康集团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泰康集团持续宣传使用,引证商标在养老院等服务上已达到驰名状态,而且引证商标本身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仅一字之差,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判决支持了康泰集团的请求。昌泽公司负责人表示,对判决结果没有异议。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是对商标权保护制度的一种扩张,商标权利人可以突破其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禁止他人在不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养老院服务与假肢、奶瓶等商品不相同也不类似,而且引证商标属于服务商标,涉案商标属于商品商标。但本案中,法院考虑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奶瓶、假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及其配套的医疗服务存在某种关联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联想,因此对引证商标给予跨类保护。

今年1月,国知局发布了商标法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强化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第十八条第三款在“申请注册”行为之外新增对“使用”行为的规制,凸显了此次商标法修订“重使用”“强保护”的特点。

07 保护非遗:“黄沙狮子”相关商标无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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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临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促成临海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将注册的“黄沙狮子”相关商标无偿转让给临海市黄沙狮子传习所,目前正在办理转让手续。

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工艺品的设计、研发与销售,其销售的一款产品狮子造型的玩偶。该公司在第25类、第31类、第43类上注册了“黄沙狮子”商标。

黄沙狮子

黄沙狮子是一种始创于北宋年间的地方传统狮舞,流传于黄沙洋(今临海市白水洋镇一带),2006年被列为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黄沙狮子传习所成立于2015年,致力于传承和保护黄沙狮子,展示和演出黄沙狮子。

将非遗名称、标志注册商标可能违反商标法

《商标法》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中列举了诸多商标注册部门在进行商标审查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另外,我国在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商标法虽未禁止将非遗的名称、标志注册为商标,但传承人或有关保护组织以外的主体将其注册为商标,很可能会对非遗造成歪曲、贬损,误导相关公众,不利于非遗的保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恶意注册。

08 最高法审结首起植物新品种确权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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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首起植物新品种确权行政案件,明确申请品种权保护的品种因销售丧失新颖性的判断标准,判决认定育种者为委托制种目的交付繁殖材料并约定回购的行为不属于导致品种丧失新颖性的销售行为。

该案涉及名称为“强硕68”的玉米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人为衣某某。2008年,衣某某委托张掖敦煌种业公司生产“强硕68”玉米品种,并约定了制种回购。致泰种业公司以“强硕68”不具备新颖性为由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维持“强硕68”品种权有效。致泰种业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衣某某将“强硕68”的繁殖材料交付给张掖敦煌种业公司制种已经超过一年,该品种的新颖性已丧失。

北京知产法院一审认为,“强硕68”没有丧失新颖性,判决驳回致泰种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致泰种业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销售行为是否存在是判断申请品种具备新颖性的重要事实。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导致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品种丧失新颖性的销售是指行为人为交易目的将品种繁殖材料交由他人处置,放弃自身对该繁殖材料的处置权的行为。育种者为委托他人制种而交付申请品种繁殖材料,同时约定制成的品种繁殖材料返归育种者,因育种者实质上保留了对该品种繁殖材料的处置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会导致申请品种丧失新颖性。对于委托制种回购的事实,涉案受托人虽然在一定时期内持有、使用了品种繁殖材料,但其无权对繁殖材料进行处置,作出不符合委托生产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因此,委托人并没有放弃对申请品种“强硕68”繁殖材料的处置权,委托制种并回购的事实不属于销售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致泰种业公司在本案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强硕68”丧失新颖性,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9 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主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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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就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主题和有关活动安排进行介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国家版权局)、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各成员单位,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这四个角度开展宣传活动,进一步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提升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进一步推动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法治化水平,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本保障作用,积极助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本次知识产权宣传周的主题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有力支持全面创新”,活动时间为 4月20日至26日。宣传重点如下:

(一)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

(二)全面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

(三)持续宣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一体推进贯彻落实情况。

(四)系统宣传新时代十年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

(五)广泛宣传知识产权工作以人民为中心、服务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生动实践。

此外,今年的宣传周活动还将与我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50周年纪念活动联动展开,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对内对外宣传效果,提升知识产权宣传周的国际影响力、传播力。

来源:网络

编辑:马千惠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www.cip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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