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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去年8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审结首批两件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对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阳光”)是否侵犯德资企业勃林格殷格翰公司所拥有的ZL201510299950.X和03819760.X发明专利权作出裁决。
裁决显示:责令被请求人东阳光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勃林格殷格翰公司发明专利的产品。
这起行政裁决引发了社会极大关注,与司法途径相比,快速、高效和低成本的特点,也被认为是维护保护专利权人利益、保护创新的典型。
不过,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显示,这也是去年唯一做出的重大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案件。显示出这种方式,在未来广泛应用上,还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例如,今年截止目前公众获知唯一被受理的重大专利侵权案件1-4号,就是华为 v 小米案。此外,公众再无法获知是否存在其它重大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案。
就在认为去年首例案件已经通过行政裁决的方式顺利解决了双方的纠纷时,4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显示,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针对勃林格殷格翰公司的03819760.X专利的无效口审听证会,即将在4月18日上午举行。
而根据去年的行政裁决书来看,当时就是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作为被请求人。
所以可以认定,此次无效请求,应该是在2022年9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两起行政裁决案件做出无效决定后,东阳光继续对涉案专利的无效请求。
这或许也意味着,对于勃林格殷格翰公司的03819760.X发明专利权有效性的认定,东阳光希望能够重新进行审理,这或许是东阳光又找到了新的证据材料。
其实,在去年8月份,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做出首份重大专利侵权案件行政裁决时,当时涉案的两件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审理,并未结束。直到去年9月6日,两件专利的无效决定,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也就是“先行裁决,再出决定”,这样可以切实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按照行政裁决的规定,这种方式并不不妥。
只是从做出裁决到无效决定出来,中间只间隔40天来看,这种紧迫性似乎并不明显。
从这一次东阳光继续对勃林格殷格翰公司的涉案专利进行无效,显示出,专利有效性已经成为本案新走向的一个关键。
不过,能够影响专利有效性的因素很多。
本案值得关注的一点就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做出行政裁决之后,是否会为了维护这一“行政裁决”而导致“无效审理”的结果会偏向行政裁决的结果。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有效性认定和专利侵权认定上,都具有合理的法定职责,不过既做好“足球员”,又做好“裁判员”,似乎并不容易。
因此,东阳光此次试图再次无效掉涉案专利,恐怕仍然有很大的难度。能否出现奇迹?只能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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