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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为全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审判工作,服务保障我市建成统一开放、公平高效、诚信守法、安全有序的市场竞争体系,营造鼓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近期,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依法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并发布2020-2022年度苏州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点击阅读原文获取判决)。
《实施意见》根据当前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审判工作,重点围绕制裁非法垄断行为、保障品牌市场价值、研判数字竞争行为、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制定15条工作举措,旨在依法维护我市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有力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健康有序发展,助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积极响应决策部署 依法服务经济发展大局
党的二十大报告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提出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市委市政府在《关于落实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若干措施的工作方案》中强调,要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全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审判工作,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有利于构建和完善最优营商环境体系,有利于我市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上作出引领示范。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严厉制裁非法垄断行为。正确划定合法竞争与违法垄断的边界,依法审理涉医药、文化消费、公用事业等领域垄断案件,严厉打击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破除市场封锁,保障和促进市场竞争活力,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有力保障品牌市场价值。加大对食品、药品等民生消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力度,依法打击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强对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等商业标识类案件的审理,严厉打击恶意攀附知名品牌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妥善解决不同商业标识之间权利冲突,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依法研判数字竞争行为。积极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新模式,依法审理涉数据云存储、数据开源、数据交易、数据服务、数据市场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依法惩治违背诚信原则、商业道德的恶意干扰搜索引擎、数据刷量、大数据杀熟等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公众知情权和选择权,推动数字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重点强化商业秘密保护。严厉打击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增强企业创新创业安全感、获得感。准确认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积极防范诉讼阶段“二次泄密”风险。妥善把握保护商业秘密与人才正当流动的关系,依法为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拓展发展空间,使“引进来”的高层次人才敢于施展作为。
深入推进“三合一”审判。重点打击反不正当竞争领域高发的商业行贿、受贿,以盗窃、威胁、利诱等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等犯罪行为,严厉制止暗刷流量、网络刷单、空包洗钱等网络灰黑产业犯罪。加强行政案件审理,严格审查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罚程序。
妥善审理涉外竞争案件。贯彻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原则,公正高效审理涉外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案件,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标杆性案例,以诉讼优选地助力打造投资优选地。
全面提升违法惩治力度。推进最严格司法保护,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努力实现侵权损害赔偿与市场价值相协调。依法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强化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群体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惩处,有效提高侵权赔偿数额。
大力实施诚信诉讼建设。加强对不正当竞争及垄断领域恶意诉讼等行为的规制,制止滥用知识产权阻碍中小微企业创新与发展的不法行为。依法支持引导行业协会、电子商务平台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防范和减少欺诈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切实满足市场竞争需求
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职能。健全完善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技术调查官担任“特邀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的“一官二员”机制。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技术专长,有效解决侵犯技术秘密等纠纷所涉技术事实查明难、周期长,权利人举证难、负担重等问题。有针对性提升技术调查官纠纷化解能力,有效推动涉技术类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实质性化解。
深度融入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大力推进“苏知最和合”知识产权多元解纷品牌建设,加强与人民调解、行业协会专业调解、行政调解的工作衔接,让市场主体在纠纷化解中有更多选择。完善“苏知和合坊”的功能布局,吸纳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共同参与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纠纷的预防和化解。
积极参与协同保护机制建设。依托全市知识产权“严大快同”协同保护平台,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在商业秘密犯罪等司法程序中的沟通协调,以及与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互联网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形成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监管合力。
全面加强公平竞争法治宣传。强化诚实信用价值导向,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规范经营。定期发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作用,促使市场主体积极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积极延伸司法服务触角。针对不正当竞争及垄断案件审理中出现的企业发展、行业管理和社会治理等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发送司法建议。准确把握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的切入点、着力点,有序组织开展“走访百家企业”行动,倾听企业创新保护和市场公平竞争需求,提供精准法律服务保障。
典型案例目录
一、“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涉国际家居品牌“德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三、涉防疫用品品牌“稳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四、涉“在先刑事判决对民事诉讼证据采信效力”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五、专利权人滥发侵权警告函构成商业诋毁案
六、涉“爱芬环保”社会组织名称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七、涉“王四酒家”老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八、微信有奖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九、涉智能型电子元件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十、“拉夫劳伦”国际服装品牌店铺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01“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1480号】
【基本案情】
闪速推公司提供“万词霸屏”服务,其将推广网页发布到高权重网站的二级目录,与搜索关键词关联;或者根据客户提供的关键词等信息,扒取同行网站内容,通过技术手段生成大量关键词和非人工编写的“垃圾页面”,再将该页面植入到其他第三方网站,与业内搜索关键词关联。用户触发搜索关键词时,即产生相关页面占据搜索结果首页一条甚至几条的效果。百度公司认为闪速推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要求停止相关行为并索赔1000万元。
【法院认为】
闪速推公司故意利用技术手段,破坏百度搜索引擎正常的关键词收录和排名秩序,其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综合考虑该公司涉案业务及整体利润等因素,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百度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75.3万元。
【案例价值】
本案系国内首例判决生效的涉及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万词霸屏”业务的不正当竞争案。本案判决引入技术进步、公共服务以及市场效率等综合性判断因素,认定恶意干扰、操纵搜索引擎搜索结果排名的“万词霸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予严惩,体现了维护搜索生态和互联网秩序,推动经营者提升网站质量,保障公众获取准确真实搜索信息等价值导向,彰显了人民法院营造风朗气清网络空间的力度与决心。
02 涉国际家居品牌“德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德禄产业与发展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德禄国际有限公司、德禄(太仓)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诉德禄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德禄家具(南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271号;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终2636号】
【基本案情】
德禄两合公司授权德禄国际公司、德禄太仓公司在家具类商品上使用其“德禄”“raumplus”商标。德禄国际公司与案外人先后合资成立德禄上海公司、德禄南通公司,约定在合资期内两公司有权使用“德禄”“raumplus”商标,合资终止后不得再使用。2011年德方退出合资公司,但德禄上海公司、德禄南通公司仍在家具商品及发货单、宣传册、设计图纸等处大量使用上述商标、字号,并且通过抢注相关商标域名,使用德禄两合公司等品牌发展历史进行刻意宣传。德禄两合公司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德禄上海公司、德禄南通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00万元。
【法院认为】
两被告公司在合资关系结束后,仍在经营中大量使用“德禄”“raumplus”商标、字号及相关文字生产、销售家具产品,进行关联宣传并大规模开设门店,造成市场混淆与误认,严重损害德禄品牌的市场利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针对两公司故意侵权、情节严重情形,法院最终在精细化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上,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5000万元的赔偿请求,并判决两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将域名转移至德禄太仓公司等。
【案例价值】
本案系国际知名高端家居品牌在中外合作结束后,遭遇严重知识产权侵权被严厉惩治的典型案例,也是迄今为止外资企业在华获得判赔金额最高的已生效商标侵权案件。本案判决精准细化了赔偿额的计算方式以及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和考量因素,最终全额支持权利人5000万元赔偿主张,彰显了江苏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知识产权的理念,有力推动形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03涉防疫用品品牌“稳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苏州航伟包装有限公司、滑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1725号;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苏民终842号】
【基本案情】
稳健股份公司成立于2000年,在口罩等多个商品上注册有“”“”“”等商标。苏州稳健公司成立于2020年,在生产销售的口罩产品以及经营环境、公众号、网站等处使用“”“”以及“苏稳”“Winner/稳健”“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稳健医疗”等字样对其产品、公司及经营进行宣传介绍。滑某分别持有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99%、91.6667%股份。苏州稳健公司办公地址位于航伟包装工业园内,销售的口罩包装袋上标注航伟公司官网地址,出具的销售收据加盖航伟公司公章。航伟公司官网中大篇幅介绍苏州稳健公司产品及企业信息,网店销售苏州稳健公司口罩,并自称“自有工厂”“源头厂家”。滑某将航伟公司网店口罩收入纳入个人账户。稳健股份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航伟公司、滑某实施共同侵权,故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航伟公司、滑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
涉案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知名度较高。苏州稳健公司在口罩产品及其网站、网店、公众号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擅自注册、使用“稳健”字号及企业名称,开展相同经营活动,具有明显攀附稳健股份公司商誉的目的,造成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在滑某策划与控制下,两公司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三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侵权情节严重,主观故意明显,法院对于可以查明的侵权获利部分,适用四倍惩罚性赔偿;对于无法查明具体销量的部分,综合考虑严重侵权情节,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额。据此,法院判决苏州稳健公司、航伟公司、滑某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苏州稳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现有企业名称;三者共同赔偿稳健股份公司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21655元。
【案例价值】
稳健股份公司是国内知名医用卫生材料生产企业,其防疫工作被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物资保障组等单位致信感谢,称其为当之无愧的抗疫“军工厂”。行为人故意以侵权字号注册企业,生产销售口罩产品,有组织、有分工地实施严重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法院判决通过适用四倍惩罚性赔偿、加大赔偿力度、认定共同侵权、责令停止使用字号等方式予以严厉惩治,诠释了江苏法院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维护了公众生命健康安全、抗疫大局和防控物资市场的稳定,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04涉“在先刑事判决对民事诉讼证据采信效力”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原告无锡市大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双益铸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初372号】
【基本案情】
武某军在大山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秘密窃取并带走了技术图纸等资料。2009年至2010年初,蒋某辉、武某军合作成立双益公司,生产销售与大山公司相同的冷芯机产品。大山公司遂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该刑事案件以“由于不能排除涉案两项技术信息已经被使用公开的合理怀疑,原审判决认定涉案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继而认定蒋某辉、武某军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有误”为由,最终判决蒋某辉、武某军无罪。大山公司遂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承担侵犯技术秘密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
刑事判决系依刑事诉讼的证据采信及定罪量刑规则作出,并非适用民事诉讼裁判规则,不直接产生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与否的效力。且在先刑事案件所针对的两项技术信息并非本案中所诉争的技术信息,被告据此否定本案诉争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不能成立。三被告侵犯原告大山公司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在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原告大山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上具有共同性和一致性,构成共同侵权,一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案例价值】
本案系商业秘密纠纷中涉在先刑事判决情况下明确民事诉讼证据采信效力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确刑事判决不直接产生对民事诉讼中证据采信与否的效力。在涉及民刑交叉案件中,即便有在先刑事判决,民事案件仍应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就涉案技术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条件逐一进行分析。
05 专利权人滥发侵权警告函构成商业诋毁案
原告汤始建华建材销售(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726号】
【基本案情】
原告建华江苏公司与案外人鸿盛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建华江苏公司向鸿盛公司的常力项目供应T-PHC管桩。被告天海公司作为建华江苏公司的竞争对手,在向鸿盛公司、金土木公司(常力项目的土建总承包单位)的发函中,恶意宣称建华江苏公司提供的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此外,天海公司还向建华江苏公司的客户普遍发函进行类似的诋毁。建华江苏公司认为天海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商业信誉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要求天海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法院认为】
天海公司在事先没有查清供货单位并与之有效沟通的情形下,直接向鸿盛公司发送告知书宣称供货单位产品构成专利侵权且质量堪忧,此行为不仅阻断了建华江苏公司对其产品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进行申辩和说明的机会,也会导致鸿盛公司误认为建华江苏公司已经构成专利侵权进而损害建华江苏公司的商业信誉。法院判令被告天海公司应立即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并赔偿建华江苏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案例价值】
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但其维权行为亦应依法行使,不仅应明确权利依据,还应查清具体的侵权主体并理性表达,不得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否则其应就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6 涉“爱芬环保”社会组织名称权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上海静安区爱芬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诉被告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 苏05知初550号】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爱芬环保服务中心系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在活动以及宣传中持续使用“爱芬”“爱芬环保”简称,并以“爱芬”的汉语拼音(aifen)为官方网站域名。被告将企业名称变更为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运营名称为“爱芬 aifen”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大部分文章涉及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还提供垃圾预约回收等相关服务。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易使相关公众造成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
【法院认为】
原告上海爱芬环保服务中心属非营利法人,其依法享有名称权及于对“爱芬”或“爱芬环保”简称的使用等相关权益。被告公司登记、使用“爱芬”字号、利用“爱芬 aifen”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以及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爱芬”字样的行为,足以使相关服务购买方或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字号,并消除不良影响。
【案例价值】
本案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修订后,首例社会组织“名称权”与企业“商号权”冲突纠纷,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对具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简称)加以保护的条款以来,第一起中国社会组织维权并胜诉的案例。本案有力地保护了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助力社会组织品牌保护,对社会组织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确立有重要的意义。
07涉“王四酒家”老字号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常熟市王四酒家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姑苏区王四酒家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 苏05知初857号】
【基本案情】
原告常熟王四酒家成立于1979年,系“王四”品牌的发源地以及创始方。1984年,“王四酒家”品牌在政府政策支持下引入苏州。被告姑苏区王四酒家自20世纪80年代在太监弄店铺内使用“王四酒家”作为店面招牌,期间虽经历区域变更和企业转制,但一直延续经营,字号始终未发生改变。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店铺多个显著位置设置“王四酒家”字样标识,并在其店招及菜谱中对“王四酒家”历史进行介绍,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王四”作为被告字号注册并使用系沿袭于客观历史,并经多年持续稳定的经营,客观上亦能够在一定区域内积累起独立的商誉和相对稳定的市场,故不再认定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王四酒家”文字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为正确合理地界定双方权利边界,维护企业的经营利益和相应的市场秩序,应当对于被告字号的使用范围予以框定,被告字号应限定于其原使用范围之内,其不应在后续诸如企业投资等行为中扩张使用该字号。
【案例价值】
“王四酒家”系中华老字号,自身具有较为丰厚的品牌价值。面对基于特殊历史背景形成的权利冲突,应本着公平、诚实信用以及有利于促进品牌文化繁荣的原则,在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下,正确合理地界定双方权利边界,公平合理地裁量双方权益,以此维护老字号企业的经营利益和相应的市场秩序。
08 微信有奖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苏州优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及有奖销售行政处罚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9行初44号】
【基本案情】
优幼公司在微信公众号“趣游亲子游泳俱乐部”举办抽奖活动。王某夫妻抽中终极大奖,但领奖后发现奖品实物与发布图片不一致,与预想差距较大,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认定优幼公司兑奖宣传页面未明确奖品的价格、品牌等具体信息,其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遂作出责令停止、罚款等处罚。优幼公司认为其活动不属于有奖销售行为,故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
优幼公司举办的微信抽奖活动并非是公益活动,目的在于利用参与者的报名信息,转发朋友圈获取流量,发掘潜在客户,获取更大利润,实质上是一种有奖销售活动,极有可能对竞争秩序、消费者利益造成不当影响,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优幼公司微信抽奖活动属于有奖销售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优幼公司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
本案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认定以截取流量、获取竞争优势的微信抽奖活动属于有奖销售,并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奖品信息不明确,实际奖品与发布的图片不一致,欺诈消费者的有奖销售行为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进行处罚,对建立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互联网服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09 涉智能型电子元件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无锡中工热控科技有限公司、陆某昌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常熟市人民法院(2022)苏0581刑初437号】
【基本案情】
自2017年8月起,汇科公司前员工司马某利用职务便利,不断向徐某、中工公司、陆某昌提供汇科公司的秘密资料。中工公司获取上述秘密资料后,用于生产销售与汇科公司窑炉设备高度近似的产品,并向汇科公司前客户公司进行销售。经审计,中工公司涉案行为给汇科公司造成损失达人民币500余万元。经鉴定,司马某向中工公司提供的载有汇科公司技术信息的技术图纸中,汇科公司主张的5个密点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中工公司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告人陆某昌、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司马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均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中工公司与被告人司马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陆某昌、司马某、徐某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案例价值】
本案系适用《刑法修正案 (十一)》严厉规制商业秘密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确“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衡量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重要因素,对于情节恶劣的商业秘密犯罪予以严厉惩治,体现了法院从严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和决心。
10 “拉夫劳伦”国际知名品牌店铺装潢风格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拉夫劳伦公司等诉被告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584号;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终406号】
【基本案情】
原告拉夫劳伦公司创立于1968年,其品牌在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该公司多年来为设计具有独特视觉效果的“Polo Ralph Lauren”商店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和人力,在店内外装潢及产品包装袋等处采用了特定设计元素组合。被告睿发公司经营“POLO SPORT”品牌,其旗下加盟店普遍采用了与原告较相近的装潢风格。睿发公司还在对外宣传中将自身定位为创立于美国新休闲时代运动风格的品牌,同时大量移植了“Polo Ralph Lauren”创立以及进入中国市场的历史,并实施了模仿“Polo Ralph Lauren”推出的部分经典服装款式的行为。
【法院认为】
原告主张的店铺装潢及产品包装整体上具备了区别商业来源的标识意义,各个设计元素之间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其共同构筑形成了Polo Ralph Lauren品牌整体的商业形象,应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涉案被诉行为围绕其所经营的“POLO SPORT”品牌搭建出了一套系统化的商业模式,主观上搭载他人在先市场声誉,客观上亦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案例价值】
本案系涉国际知名品牌被全方位仿冒的典型案例。法院坚持贯彻平等保护中外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原则,依法认定服务场所店铺装潢要素的整体组合具有识别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有力规制了品牌系统化商业模式下多个相关性识别元素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仿冒行为,裁判效果得到了品牌方的高度赞誉,对于推动形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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