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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泰康”商标能共存吗?

发布时间:2023-04-0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王晶
标签: 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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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是注册在养老院等服务上的“泰康之家”商标,另一件是注册在奶瓶、假肢等商品上的“泰康之脉”商标。两件商标仅有一字之差,却引发了一场商标争议,前者认为后者系复制摹仿自己,遂展开诉讼。那么,此种情形下前者能否获得跨类保护?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的一份生效判决对此给出了解答。

一字之差惹争议

据了解,“泰康之家”医养社区是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康集团)于2009年获批的首个保险资金投资养老社区试点。2012年,泰康集团在养老院等第43类服务上提交了第10688847号“泰康之家”商标(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2013年3月28日获准注册。

2019年,广州昌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昌泽公司)在奶瓶、假肢等第10类商品上提交了第40100923号“泰康之脉”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日期为2020年7月14日。

2020年11月4日,泰康集团以涉案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将淡化涉案商标的显著性,误导公众,致使其利益受损为由,针对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未能获得支持,泰康集团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康集团诉称,经泰康集团持续宣传使用,引证商标在养老院等服务上已达到驰名状态,而且引证商标本身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仅一字之差,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泰康集团向法院提交了其资产管理规模、“泰康之家”医养社区覆盖区域、营业收入、品牌市场份额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

昌泽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泰康集团的相关诉求。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结合泰康集团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养老院服务上已达到驰名程度。两件商标均为四字词汇,仅一字之差,引证商标赖以驰名的养老院服务中需要医疗配套服务,而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奶瓶、假肢等商品与养老院服务及其配套的医疗服务相关,涉案商标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引证商标“泰康之家”及泰康集团,误认为二者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或其他特定联系,进而损害泰康集团利益。

针对该案判决结果,昌泽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公司已有很长时间未使用“泰康之脉”商标,未来也不计划使用这一商标,对该判决结果没有异议。

跨类保护引关注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是对商标权保护制度的一种扩张,商标权利人可以突破其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禁止他人在不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养老院服务与假肢、奶瓶等商品不相同也不类似,而且引证商标属于服务商标,涉案商标属于商品商标,此种情形下是否对引证商标给予跨类保护一般考量哪些因素?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杜颖表示,在确定是否给予驰名商标跨特定类别的保护时,需要考虑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联性。通常情况下,商品与商品之间、商品和服务之间或者服务与服务之间如果存在某种关联,则更容易获得跨类保护。在这起案件中,法院正是考虑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奶瓶、假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及其配套的医疗服务存在某种关联,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联想,因此对引证商标给予跨类保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引证商标给予跨类保护,是从知识产权保护层面护航养老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主任徐升权介绍,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印发的《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中提出,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保护。“发展专业化、规范化的养老产业,是社会高度关注的民生问题。打造养老服务商标品牌,离不开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相信在法律护航下,我国养老产业一定能出现一批更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品牌,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徐升权表示。

今年1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强化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再次强调了“个案确认、被动保护和按需确认”的原则,并明确指出“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强度应当与其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相适应”。“商标的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获得跨类保护的可能性越大。”徐升权表示,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第三款在“申请注册”行为之外新增对“使用”行为的规制,凸显了此次商标法修订“重使用”“强保护”的特点。

跨类保护跨到什么程度为止,有没有一个明确的边界?“驰名商标在事实上存在驰名程度上的差异,不同的驰名商标会因其驰名度辐射范围的宽窄不同,而导致跨类保护的范围存在差异。这就意味着,所谓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应当是一种视具体情形而定的适度跨类保护,并非全类保护。”律师表示,强显著性和高知名度将双方之间的关联程度拉近,对该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就应当扩大到更宽泛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上去。但是在实践中判断显著性的强弱及知名度高低均比较模糊,在判断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上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关联程度有多高并不好量化,跨类的边界还不好界定。

“简而言之,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大小受驰名商标显著性、知晓程度及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等因素的影响,但这几个因素又并非独立的,应当综合考虑相互之间此消彼长的关系,根据个案情形进行判断。”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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