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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览:
1.北京首例抓取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案
2.黑莓宣布将以9亿美元的价格出售其非核心专利
3.三星Galaxy S10被诉商标侵权
4.欧盟委员会对红牛进行反垄断突击检查
5.“大嘴猴”品牌授权陷入“解约”风波
6.一公司两次侵犯“FILA”商标权案
7.平价知名猫砂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8. 宁德新能源在德国起诉珠海冠宇专利侵权
9.Shein在美国起诉海外版“拼多多”Temu侵犯商标与版权
01 北京首例抓取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案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上诉人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创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创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该案是首例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微播公司合法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抖音平台的用户信息、短视频、用户评论等数据,形成数据集合,并用于经营活动。创锐公司未经许可,直接抓取搬运抖音平台数据集合中的大量数据,并在刷宝App进行展示和传播。微播公司遂起诉创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创锐公司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抖音App中的视频文件、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创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创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数据集合”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著作权法中,“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由此可见,“数据集合”若想成为汇编作品而收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需要汇编人对汇编材料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并在选材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本案中,微播公司对抖音平台的用户信息、短视频、用户评论等数据予以收集并加工,但法院认为“涉案数据集合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因此,在本案中,“数据集合”不构成汇编作品,无受到到著作权法保护。
虽然“数据集合”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无法通过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法院进一步认定,“涉案数据集合内容能够单独检索,具有独立价值。该数据集合的规模集聚效应,能够为微播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属于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概括性,无法将不法行为穷尽列举,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直接将“私自抓取、搬运平台数据并向公众展示、传播的行为”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法院从法律原则出发,认为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破坏了短视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作出最终判决。
02 黑莓宣布将以9亿美元的价格出售其非核心专利
加拿大软件公司黑莓(BlackBerry Ltd)周二宣布,将以9 亿美元(约 61.92 亿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其主要涉及移动设备的专利。如今该公司的核心业务是网络安全和物联网。
去年,黑莓就曾尝试将其专利对外出售,交易的相对方为Catapult IP Innovations Inc。双方经过了较长时间的磋商,最终没有就价格及交易条款达成一致。黑莓此次出售专利的购买方为Malikie Innovations Ltd,该公司系Key Patent Innovations Limited(KPI)新成立的子公司。
Malikie 将在交易完成时向黑莓支付 1.7 亿美元现金,并在三年后再支付 3000 万美元。此外,Malikie还会以每年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利润为基数,向黑莓支付阶梯式许可费。
黑莓公司发展脉络
黑莓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加拿大的一家通信公司,主要产品为手提通讯设备黑莓手机。除别具特色的小而完整的QWERTY键盘外,黑莓手机还支援推动式电子邮件、行动电话、文字短信、互联网传真、网页浏览及其他无线资讯服务,可谓是当时的先进技术。
在2001年的“911事件”中,美国通信设备几乎全线瘫痪,但美国副总统切尼的手机有黑莓功能,成功地进行了无线互联,能够随时随地接收关于灾难现场的实时信息。之后,在美国掀起了一阵黑莓热潮。
2006年,黑莓在美国的市场占有率高达48%,可谓是占据了半壁江山。
2011年,谷歌停止向黑莓手机用户提供Gmail(免费网络邮件服务)。此外,后起之秀苹果的iPhone系列手机以及谷歌的安卓系列手机乘胜追击。黑莓公司节节败退,2011年市值蒸发了300亿美元。
2016年10月28日,黑莓表示,内部将停止开发智能手机,把焦点转为软件合伙。此时,该公司已陷入难以扭转旗下手机事业的窘境。
2021年1月4日,黑莓打造的OS系统正式停止运营,黑莓手机就此退出市场。
03 三星Galaxy S10被诉商标侵权
上周五,三星公司在一场被控其Galaxy S10手机侵犯商标权的诉讼中获得胜利。洛杉矶联邦陪审团裁定Galaxy S10手机未侵犯S10 Entertainment公司 “S10”商标权。陪审团作出这一裁定的理由是S10 Entertainment没有充足的证据,表明三星 S10 手机名称侵犯了其商标。
S10 Entertainment全称为S10 Entertainment and Media LLC,该公司是一家提供音乐出版、唱片录制、电视/电影投资的综合娱乐经纪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广告、商务、零售服务和教育、娱乐服务的大类上提交了“S10”商标的注册申请,于2020年获准注册。三星公司于2010年开始销售Galaxy S系列智能手机,于2019年开始销售Galaxy S10手机。
S10 Entertainment认为,三星公司使用包含“S10”的名称对其商品进行广告宣传可能会引起消费者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星则表示,三星很早就开始使用Galaxy S系列标志,因此构成对S10名称的在先使用。
什么是商标的在先使用?
TRIPs协议第16条第1款规定:“商标权利人不得损害任何既存的在先权利,也不得影响成员国规定以使用为基础的权利的可能性。”《美国商标法》第1052(d)规定,“与已在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或他人在美国在先使用且尚未放弃的商标或商号相似的商标,以致其使用在申请人的商品上或与之相关时易于造成混淆或误认或欺骗的商标,不予注册。”我国商标法第59条也有类似规定。
三星公司虽在2010年就推出了Galaxy S系列产品,但此时并未使用“S10”这一名称,而是于9年后才开始生产、销售Galaxy S10产品,因此,三星公司对“S10”这一名称并没有在先使用,依此主张以在先使用进行抗辩,可并不一定能得到支持。此外,使用“字母+序号”的命名方式为产品命名已成为诸多行业的惯例,能否以系列名称的连续编号作为商标法中的在先使用抗辩还有待考量。
04 欧盟委员会对红牛进行反垄断突击检查
2023年3月20日,欧盟委员会在奥地利对红牛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理由是怀疑该公司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欧委会称,红牛可能违反了欧盟关于禁止卡特尔和限制性商业行为及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定(《欧盟运作条约》(“TFEU”)第101、102条和《欧洲经济区协定》(“EEA”)第53、54条)。
对红牛公司进行反垄断突击检查,只是第一步,若该公司最终被认定为违反相关规定,则可能面临高达全球营业额10%的巨额罚款,但若积极配合欧委会工作并与之合作,则可获得豁免或减少罚款数额。欧委会也声明,进行检查并不意味该公司有反竞争的行为,也不会预判调查结果,同时会尊重被调查公司的辩护权和发表意见权。
反垄断突击检查
突击检查,主要指政府部门未先行通知进行的检查,工商管理部门一般因涉嫌垄断、不正当竞争、非法经营、商业贿赂的案件会采取突击检查。可采取的手段包括扣押公司电脑、文件、营业执照、拍照、询问当地工作人员等。
欧盟委员会的反垄断突击检查并不是偶然性的。今年3月初,欧盟委员会因怀疑香精香料行业的公司建立起了一个全球性的联盟,违反了欧盟禁止的企业联盟和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反垄断准则,而对奇华顿、IFF、Firmenich、Symrise 等香精香料巨头进行了突击检查。
2022年3月底,欧盟委员会在德国对多家天然气供应企业、传输企业和存储企业进行了调查;4月,突击检查了数个国家的数家涉嫌违反欧盟卡特尔规则的汽车公司和协会,接受调查的公司包括宝马、欧宝、法拉利、奥迪等国际知名公司。
2021年10月,欧盟委员会对成员国从事木浆生产行业的主要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理由是怀起其违反了欧盟反垄断规则,这些规则根据《欧盟运作条约》第 101 条禁止卡特尔和限制性商业行为。
05 “大嘴猴”品牌授权陷入“解约”风波
" 大嘴猴 " (Paul Frank )的品牌权利人为保罗弗兰克有限公司(下称 " 保罗公司 " ),此前,其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 " 宏联国际 " )在中国内地、香港及澳门地区签订了独家授权协议。近日,该协议已解除。
根据协议,宏联国际与 " 大嘴猴 " 品牌的独占授权协议仍在有效期(即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2 月 28 日),宏联国际称保罗公司单方面解约,并将品牌授权给第三方,严重侵害了宏联国际及数百家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解约风波中,双方各执一词
双方的争执主要围绕授权范围进行。
宏联国际称,其合法享有 " 大嘴猴 " 品牌中国内地、香港及澳门地区所有商品品类商标权和著作权的独占使用权及转授权权利,并且已于2015年全额付清4 亿人民币的授权费用。
2020年,宏联国际发现,一与保罗公司名称只相差“实业”二字的公司申请注册 18 件大嘴猴商标。宏联国际认为该行为系恶意抢注,遂向工商局发函投诉。宏联国际认为保罗公司期望通过注册大嘴猴品牌商标,以及商标转让等方式,让宏联国际已取得的原品牌方公证认证授权书和 82 件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失效。
保罗公司却称,原授权仅许可宏联使用部分而非全部商标,超范围使用构成违约及侵权。原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也仅仅备案了几个商标,因此,并不是其自称的整个品牌中国区的使用权。此外,该公司还称,其仅授权宏联在相关商品品类上(咖啡厅、餐厅)使用保罗公司注册的商品商标。
2023 年 2 月 21 日,保罗公司发布申明函,称宏联及或其关联公司不按照《主许可协议》相关条款的规定履行被授权方相关产品及经营信息的汇报、申报义务,另外还存在诸多重大违约、违规甚至违法行为。于2022年9月23日正式与其解约。
保罗公司已对宏联国际在美提起仲裁,宏联国际方面称已提起反诉。对于尚无法知晓合同详细内容的我们来说,十分期待这场仲裁的结果。
合同一方可以单方面解约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合同一方可以单方解除。第一,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法定情形下,守约一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在本案中,若双方在合同中对单方解除进行了约定,并发生了约定的解约是由;或宏联国际存在违约行为,并且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那么,保罗公司就可以单方解约,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我们看到合同条款前,并不能作出准确判断。
06 一公司两次侵犯“FILA”商标权案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一家服装公司因重复侵犯“FILA”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法院判定赔偿18万元。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下称斐乐公司)是一家时尚运动服装销售公司,旗下品牌“FILA”享有较高知名度,在追赶潮流的年轻人中颇受青睐。斐乐公司已将“FILA”注册为商标。
2020年,斐乐公司发现东莞某贸易公司(下称东莞公司)在其网店中销售侵犯其“FIL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虽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定东莞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斐乐公司损失15万元。
判决生效后,东莞公司继续在其网店中销售侵权商品,斐乐公司再次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两案所涉及的被控侵权商品并非是同一款式的商品,因此没有支持斐乐公司重复侵权的主张,判赔金额仅为4万元。斐乐公司不服,上诉至东莞中院,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两案所涉侵权商品并非同一款式的商品,但东莞公司在前诉判决后,再次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侵犯的商标、商品种类同一,已经构成重复侵权,是否是同一款式的服装并不影响该案是否构成重复侵权的认定。”将赔偿金额提高到了18万元。
重复侵权有什么后果?
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定侵权人侵权并作出裁判,裁判文书生效后,侵权人又再重复侵犯同一客体的侵权行为,即为重复侵权。本案中,东莞公司重复侵犯了斐乐公司对“FILA”这一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重复侵权。
重复侵权行为不仅会使权利人的利益再次蒙受损失,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2021年,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对于重复侵权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商标法》对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由原来的一至三倍提高到了如今的一至五倍。
07 平价知名猫砂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近日,南湖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猫砂的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人文某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10个月,并被处罚金9万元。
案情简介
洁珊猫砂是市场上的一种平价猫砂,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人文某某看到了“商机”,自2018年9月开始,购入不知名品牌猫砂,分装后贴上“洁珊”的商标,在网店以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售卖。2021年12月,经消费者举报,公安机关抓获了文某某,其非法经营数额合计74万元。
南湖法院综合考虑文某某的犯罪情节、犯罪数额、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最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文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10个月,并被处罚金9万元。
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TRIPs协定第61条对侵权假冒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至少对以故意商业规模的假冒商标可以采取监禁和/或罚金的刑事手段。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该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解释进一步对“相同的商标”进行了规定,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异、足以误导公众的商标。
08 宁德新能源在德国起诉珠海冠宇专利侵权
2023年3月21日,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珠海冠宇”)发布了一则涉诉公告。
公告显示,珠海冠宇近日收到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的传票,案件的原告为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宁德新能源”或“ATL”),案由为专利侵权纠纷。宁德新能源认为珠海冠宇生产、销售的产品落入了其EP3627606B1号专利的保护范围,诉请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相关产品;向原告提供涉案产品制造商、供应商等相关信息;召回在德国销售的涉诉产品;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过往
2021年6月,珠海冠宇收到来自宁德新能源的分别来自中国和美国的《侵权告知函》,函称珠海冠宇的19款产品涉嫌侵犯宁德新能源的11项专利。
2022年6月-8月期间,宁德新能源分别在美国德州东区地方法院和福州中院起诉珠海冠宇专利侵权。2022年8月,珠海冠宇请求美国加州北区地方法院裁定珠海冠宇及其客户并未侵犯宁德新能源的专利。期间,两家公司本别对对方的专利提起了无效请求。
关联案件
2023年3月4日,珠海冠宇宣布已与日本Maxell公司签署了《和解协议》,双方结束了长达两年的谈判,最终就许可费达成一致。这一和解的达成,是否会对珠海冠宇和宁德新能源之间的专利纠纷谈判产生促进作用呢?我们拭目以待。
09 Shein在美国起诉海外版“拼多多”Temu侵犯商标与版权
近日,中国跨境电商巨头Shein对后起之秀拼多多的跨境电商平台Temu 在美国发起挑战。
去年9月,拼多多推出跨境电商平台Temu,彼时该平台主要面向以美国、加拿大为主的北美市场,一经推出,在各应用商店下载量连续多周居于榜首。此后,Temu相继在非洲多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市场登陆,并计划于今年3月25日进入英国市场。
Shein是中国跨境电商巨头,2021年5月,shein取代亚马逊成为美国iOS和Android平台下载量最多的购物应用。彼时,shein也是54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一的iOS购物应用程序。
去年12月,Shein曾在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地方法院对Temu提起诉讼,指控Temu通过雇佣网红给自己刷好评、同时诋毁Shein,这一行为误导、欺骗了消费者。
本月初,Shein再次对Temu发起挑战,向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对Temu提出商标假冒和侵权、商标淡化(trademark dilution)、不当来源标识(false designation of origin)和不正当竞争、投放虚假广告、商业欺诈、版权侵权、商业诋毁以及不当得利等多项指控,并寻求禁令救济和金钱赔偿。美国法院会如何裁决这两家中国跨境电商企业的纷争,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网络
编辑:马千惠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www.cip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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