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天眼查App显示,“大熊猫丫丫”“丫丫熊猫”已被多方注册商标,申请人包括玩具、生物科技、文化传播等公司以及多名自然人,国际分类涉及广告销售、方便食品等,当前商标状态多为已注册。
事实上,在注意力经济大行其道的当下,商标抢注乱象屡禁不绝。继奥运名人、网络热词之后,但凡能吸睛之词似乎都入了商标抢注者的法眼。
最新的两则相关热闻是:开年大剧《狂飙》热度居高不下,120件含有“狂飙”的商标和17件“高启强”商标被提出申请,甚至剧中台词“老默我想吃鱼了”(暗指高启强要启用老默杀人)也在注册商标申请中。
而丫丫和乐乐两只大熊猫,2003年背负着中美友好往来的使命远赴美国孟菲斯动物园,尽管当时也是新闻主角,但20年来,“大熊猫丫丫”在舆论场上并不红。近期,丫丫因瘦出圈而引发众多国民关注、怜爱,成为另类“网红”。其商标附加值又开始“狂飙”,引来一些投机客的青睐也在意料之中。
商标抢注为何成为一门“生意”?
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商标注册本身有过滤功能。如最早提出申请注册的“高启强”就已被驳回,理由为:“高启强”是扫黑除恶题材电视剧《狂飙》中的主要角色,作为黑社会头目,将其申请注册为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驳回“高启强”注册商标的法律依据来自《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此外,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既然商标注册有行政监管和过滤机制在,为何抢注仍层出不穷,社会舆论一轮又一轮的讨伐之后,不但未见抢注收敛,反而更趋活跃?
细究原因,有利可图仍是最大的推动力。
与一些国家商标注册遵循使用在先原则不同,我国采用的是在先申请原则,因而申请商标注册成本低廉,手续简便。而一旦将吸睛的热词注册成功,就可坐等买家上门。包括联想、李宁等在内,不少知名企业也在商标注册上吃过抢注者的亏。一些投机者正是瞄准了这一“漏洞”,干起了商标抢注“生意”。
而在现有审查机制下,单纯依赖注册部门发现和打击恶意抢注,还有明显的局限性。对恶意抢注的投机客也缺乏明确的规制。如即便是认定注册“高启强”商标的申请人存在恶意侵害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的情形,也没有更多责任机制能够约束申请人接下来不继续注册“老默我想吃鱼了”。
从已曝光的个案来看,被驳回的注册申请中有相当数量均明显存在不符合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的情形。
为避免各地在法律适用上“一法各解”,最高法院还曾在2017年1月11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换言说,根据商标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上述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经检索,电视剧主角“高启强”有17件商标申请。
“罚酒三杯”式惩戒不足以警示后来者
然而,生活中的商标抢注远比上述分析要复杂。
一个有名的案例是,清华大学曾在全国范围内对冠以“清华”的学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展开维权,胜诉颇多。但江西省婺源县清华中学却并非是一个傍名校的学校,婺源县清华镇在当地也是享有盛名的千年古镇,它的历史比清华大学还要悠久得多。
商标注册是遵循申请在先还是使用在先,各有利弊。当下是否需要改弦易辙,还需多方推演、精确权衡。但现行机制下的制度调整和创新,却是可以实实在在推进的。
抢注商标如不能尽快转让脱手,必然形成商标闲置。商标法上已有“撤三”机制,即如果被抢注商标在注册3年后没有使用的话,任何公司及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如果商标撤三成功,抢注人则自动失去该商标。
无疑,这一制度也是对抢注者的约束,但3年时间是否太长?能否缩短为2年甚至更短,以压缩抢注者的转让交易时间,提高其风险。
再如,能否强化对抢注者的责任机制,加大惩罚力度。数百元的注册成本,被认定恶意抢注后也无追责或仅以数百元的罚款作为“罚酒三杯”式的惩戒,远不足以警示后来者。
只有在遏制抢注和抬高风险上“下真功、出实招”,让抢注的成本远大于收益,让抢注者感受到切身之痛,抢注乱象方可有效遏制。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