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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拥有注册商标并不能成为侵害商标权的当然抗辩理由。本案中,被告百萱棠公司注册文字“相依草方”商标,但在实际使用方式上以组合方式使用商标标识,该组合标识的中文部分“相依草方”刻意使用原告商标相同的特殊造型字体,中英文文字部分的组合排列及大小比例与原告商标基本相同,背景图案与原告商标背景图案一致,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法院认为被告实际使用的侵权标识与其注册商标均存在明显差异,未采纳因享有注册商标而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辩称意见。
2. 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退出市场并非当然可以使用的理由。本案中,原告的第6代商品包装设计独特、显著性较高,相关公众可以依据该装潢关联到原告的产品,自2016年开始逐步更换包装,但其影响力完全消除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在被告侵权行为发生时,只要该使用行为容易引人误认为是原告商品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仍然属于不正当竞争性行为。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初932号
二审法院/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沪民终886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百萱棠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凤祥。
一审裁判结果:一、被告上海百萱棠化妆品有限公司、白凤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7378930号“图片”、第10778354号“图片”、第14233718号“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二、被告上海百萱棠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上海百萱棠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26,500元,被告白凤祥对其中2,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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