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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使用证据的审查要求趋严

发布时间:2023-02-23 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作者:郝梓伊
标签: 商标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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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1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开始施行,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同时废止,用以规范商标审查审理程序,保障商标审查审理各环节法律适用统一和标准执行一致。[1]其中,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情形的判定”这一部分,相比于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于商标使用证据的审查标准更加明确。相应地,在实践上,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撤三、撤销复审决定来看,对于使用证据的审查认定也更加严格。

1、撤三阶段,商标局对使用证据严格按相同/类似群组进行审查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和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于“商标使用的判定”均规定:商标注册人在某一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上使用商标,只能维持商标在该商品/服务类似群组上的注册,而在其他非类似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应当予以撤销。[2]

不同的是,《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将这一规定的位置,从“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情形的判定”这一章节的末尾处,移动至该章节稍靠前的位置。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官方对该条规定的重视度增强。

相应地,在撤三阶段,商标局已严格遵照执行该规定,对使用证据严格按相同/类似群组进行审查。即使在撤三阶段,商标注册人再也无法仅依据其在某一商品/服务上对商标的使用,维持该商标在不相同/类似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因此,不难理解,自2022年开始,在撤三阶段,出现了一种新的撤三决定结果——“部分撤销”。

以下表1中的案例为例:

商标1.png

表1中,第22747995号“奶兀”注册商标的撤三决定于2021年作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撤三决定中维持了该商标在所有类似群组上的注册,而在该商标后续的撤销复审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仅维持该商标在2907群组上的注册,原因在于,商标注册人提供的证据仅能够证明其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确已将该商标在牛奶制品商品上进行了宣传和销售,但并无证据显示复审商标曾使用在肉等其余核定商品上[3]。

而从2022年开始,以“部分撤销”为结果的撤三决定开始出现,如上表1中“关于第20437031A号第9类”IMAX”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对该商标的注册在部分商品上予以撤销,部分商品上予以维持。

2.    撤三、撤销复审阶段,对于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从严把控

相比于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于“商标使用的判定”,增加如下表述:“对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应结合其市场主体类型、实际经营形式、商标注册情况综合判断其是否真实、公开、合法地使用商标。”由此可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使用证据的真实性等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另外,在此前,撤三决定书的表述则较为笼统,在商标注册人提供使用证据的情况下,撤三决定书一般分为“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这两种表述,几乎不会列明撤销的具体原因。

以下表2两个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于2019年、2020年作出的撤三决定为例:

商标2.png

而现在,在撤三阶段,若商标局决定撤销/部分撤销商标的注册,审查员会在撤三决定书中明确写明决定撤销的具体原因。从近一年商标局在撤三阶段决定撤销商标的原因看:商标局会主动审查证据真实性;自制证据证明力弱;在特定情形下,若无相关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不仅如此,在撤销复审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证据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也十分严格,在某些案件中,甚至要严于《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既有规定。

以上所述的撤三、撤销复审对于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从严把控的具体情形举例如下。

(1)商标局主动审查证据真实性

在撤三阶段,对于商标注册人提交给官方的使用证据,商标局会主动地去审查核实证据的真实性。例如,若商标注册人所提交的发票的内容与税务机关备案的电子信息不一致,则对该发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相关决定可见下表3。

商标3.png

(2)自制证据证明力弱

由于自制证据由商标注册人自行制作,完全在其控制之下,因此较于第三方出具的证据而言,自制证据的证明力较为薄弱。结合近一年撤三决定中商标局具体写明的撤销原因可知,在撤三阶段,若仅有自制证据能证明商标使用,往往无法维持注册商标的使用。

商标4.png

(3)象征性使用,不能维持商标注册

如表5中所示案例,若商标注册人所提供的使用证据数量极少、金额小,具有偶发性,仅以或主要以维持注册效力为目的,属于象征性使用商标的行为,不能维持商标注册。

商标5.png

(4)仅提交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未提交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规定,“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电子商务经营的交易单据或者交易记录等上。”单从这一规定来看,证明商标的使用,并未要求商标注册人除出具报关单据外,还要提交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等相关证据佐证。但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撤销复审裁定中,我们发现,若要证明商标的使用,是需要提供这一文件予以佐证的。具体举例如下。

如表6中所示撤销复审一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注册人仅提供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未提交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等相关证据佐证,无法证明其报关单的实际履行情况,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商标的使用,因而撤销了该商标。

商标6.png

综上可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使用证据的审查日趋严格。2022年10月25日,在国知局对“关于加快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修改的建议”建议答复中也明确写道,“继续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在坚持现有注册制度的基础上弥补其缺陷,着力解决“重注册、轻使用”问题。一是完善商标使用概念,突出使用的基础地位。二是在保留原有撤三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引入商标使用承诺和存续期间主动提交使用情况说明制度的可行性。三是拟增加商标依职权撤销规定,对于商标注册人未履行使用承诺、未依法提交使用情况说明、以及不正当行使商标专用权等情形,可以依职权撤销其注册商标。”[4]

另外,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工作,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5]其中第六十一条新增了商标注册人“说明商标使用情况”的义务。

如此看来,强化商标使用义务乃大势所趋,这对商标注册人的使用证据留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对已注册商标不同群组指定商品服务上积极使用的前提下,不仅要保证使用证据的真实性,还要重视相关证据的留存(尤其是第三方出具的证据,而非自制证据),以确保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参考资料: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公告_知识产权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2] 即“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不能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

[3]关于第22747995号“奶兀”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22747995号“奶兀”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份021J Y023146号决定,于2021 09 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前述证据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我局指定的三年期限内确已将复审商标在牛奶制品商品上进行了宣传和销售。又因复审商标核定的“马奶酒(奶饮料);奶茶(以奶为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奶粉”与牛奶制品相类似,故在案证据亦可视为是复审商标在马奶酒(奶饮料)等部分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材料。但本案并无证据显示复审商标曾使用在肉等其余核定商品上。“

我局决定如下:复审商标在“牛奶制品;马奶酒(奶饮料);奶茶(以奶为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奶粉”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4]国家知识产权局建议提案办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505号建议答复的函 (cnipa.gov.cn)

[5]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cnipa.gov.cn)

第六十一条【说明商标使用情况】

商标注册人应当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每满五年之后的十二个月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说明该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注册人可以对上述期限内的多件商标的使用情况集中作出说明。

期满未说明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通知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仍未说明的,视为放弃该注册商标,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注销该注册商标。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对说明的真实性进行随机抽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商标注册人补充相关证据或者委托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核查。经抽查说明不真实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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