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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海天vs加加——“原酿造”商标之争
在酱油产品上标注“原酿造”,是品牌标识还是表明制作工艺?其用作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近年来,调味品生产企业围绕“原酿造”相关标识产生多次纠葛。近日,广东省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天公司)针对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加加公司)第14203775号“原酿造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纠纷一案落下帷幕,法院二审认定涉案商标整体上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加加公司最终未能改变涉案商标被宣告无效的结果。
通用名称之辩有果
在行政阶段,海天公司援引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提出了3项宣告涉案商标无效的理由,其中第(一)项涉及通用名称。海天公司认为,“原酿造”是酱油等调味品及酒类产品的一种制作工艺的通用名称,“原酿造”“原酿”所表达的含义均为“利用原料直接酿造,发酵以后未添加物质”,涉案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对此,加加公司辩称,涉案商标的文字部分并非通用名称或行业专用术语,不具有描述性,海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标是通用名称或直接描述性词汇。
2021年1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作出裁定,认为海天公司所称“原酿造”为本商品一种制作工艺的通用名称的理由,不能等同于“原酿造”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该主张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调整范围。同时,海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酿造”已被相关法律、国家标准等规范性文件收录、公布,成为酱油等商品的法定通用名称,也不能证明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之前,“原酿造”已成为酱油等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了通用名称的一般判断标准,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因此,市场主体在确定商标标识时建议比照此标准,避免选用类似可能构成通用名称的文字。”律师介绍,市场主体在宣传和使用商标时还需注意避免商标演变为通用名称。
构成其他缺显情形
从该案行政和司法审理结果看,该案的争议焦点落在涉案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的认定上。
就该条款的适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裁定中指出,加加公司对于涉案商标创意的解释为产品具有“取法自然、源于发酵”等特点。“原酿造”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是对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酱油、醋等商品的制作方式、加工工艺或者品质特点等的描述性词汇,而不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标志。加加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将“原酿造”与“加加”商标共同使用,“原酿造”三字居于商品显著识别位置,尽管有证据显示加加公司在“原酿造”三字旁添加了注册标记,体现了涉案商标的使用,但尚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经使用已具备独立的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涉案商标属于“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加加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坚持主张涉案商标实际发挥着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和功能。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加加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指出,加加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涉案商标文字部分“原酿造”并非固定搭配、具有固定含义的短语,不属于直接描述商品特点的词语,但涉案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原始酿造”“传统酿造”“自然酿造”等含义,而不易被相关公众视为商标;涉案商标的图形部分仅对文字部分起修饰作用,亦不能使涉案商标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综上,法院认为涉案商标整体上缺乏固有显著特征。
加加公司随后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但其诉求未能获得支持。
未来使用影响几何
涉案商标最终被宣告无效后将产生怎样的影响?诉讼中,加加公司提出,如涉案商标被宣告无效,加加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将会受到影响,已经建立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和公众认知也会遭到破坏。
就商标无效宣告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常提出的此类诉由,对案件走向究竟有何影响?律师表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判断涉案商标是否缺乏显著特征,在此基础上,当事人提出此类主张体现出其证明涉案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意图,但这一过程需要证明涉案商标使用的时间、地域范围及销售规模等,尤其是一般消费者已经对涉案商标的知晓程度,证明难度非常高。而对涉案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将产生哪些影响,还要看企业的实际经营和发展规划。
在加加公司官网产品介绍页面,目前仍展示有含“原酿造”字样的酱油产品。但该公司多个电商平台旗舰店主推的产品并非这一系列,其他系列产品上使用的字样多为“酿造酱油”。中国商标网显示,目前尽管“原酿造及图”一系列商标或被宣告无效,或权利状态不稳定,但在醋、酱油等第30类商品上,加加公司仍拥有“加加 原酿造及图”等注册商标。此外,海天公司也拥有“海天原酿”商标。由此可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调味品企业想要单独占有“原酿造”并非易事。
“该案从侧面折射出‘商标私权利’与‘标识公共资源’之间的冲突。申请注册商标时,标识的选择应避开技术术语、行业术语、初始含义、公共含义等涉及公共商业资源的要素,否则可能不当限制了其他市场主体利用行业术语或词汇资源的表达自由,即便注册成功,也难以维持长期有效。”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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