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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新版商标法自2019年11月开始正式施行以来,商标实践各方面取得很大进展。本文撷取商标法实践的某些方面,以打击恶意注册为主线,分享一下笔者就商标法最新实践与趋势的一些观察和思考。
一、商标领域部分新颁布政策文件
自2019年10月以来,为促进新版商标法的有效实施及商标领域热点问题的解决,有关部门先后颁布实施多个政策文件,包括《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2019年10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年11月)、《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2021年12月)、《关于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2022年4月)以及《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11月)。这些文件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商标政策法律框架。
二、最新实践与趋势
1. 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恶意注册是商标法实践中广为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也成了国家近些年投入很多资源重点整治的领域。商标恶意注册形式多样,大致可分为傍名牌与囤积两类。前述新颁政策文件多与打击恶意注册有关且具较强可操作性,因而其解决了这方面“有法可依”的问题。
商标主管部门除在商标申请程序中采取必要措施外,亦通过建立重点监控名录、停止受理业务等手段加强对商标恶注的打击。譬如2021年全国各地商标执法部门就商标恶注共立案查处53起,到年底时已做出警告、罚款行政处罚的有33件[1]。对于恶意注册,商标权利人既可在商标注册申请行政程序中提出异议、无效,亦可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甚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 商标审查评审全面提速
商标注册主管部门一直在努力缩短商标审查评审期限。经过不断努力,现在商标注册新申请审查周期已压减至4个月左右。驳回复审案件周期现一般为6-8月,撤三案件往往会控制在5-7月内,而大多异议和无效案件能在9-11个月内会有结果。其他商标审查评审案件审理期限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加速。
3. 商标审查更趋严格
我国年商标注册量居高不下,2021年达770多万件,2022年为617.7万件。到2022年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达4,267.2万件[2]。商标注册工作正从注重数量转向追求质量。在此背景下,强化审查,从严把关,是提高整体注册商标质量的应有之义。商标注册部门还会对申请人的使用意图、计划、申请必要性与合理性及转让意图等进行考察,以尽量遏止恶意注册等不当行为。
4. 驰名商标认定持续收紧
驰名商标保护依然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及按需认定的原则。在实践中,驰名商标认定处于持续收紧的状态。
5. 共存协议认受度下降
共存协议是用来消除引证商标障碍的有效工具之一,但其效能和认受度近年来有所下降。以前如已就关健引证商标达成共存协议,商标注册或司法机关则大概率会给绿灯。但现在很难凭共存协议或知情同意书来确保所申请商标的成功注册。在谷歌Nexus案中,尽管最高法院于2016年在其再审判决中最终采信共存协议,但在之前漫长的行政、司法程序中均未予认可[3]。这种“极限救济”策略恐怕在2021年10月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实施后就再行不通了。近来对共存文件的书式、内容、支持文件及签署效力等都有着更严格的审查[4]。商标共存协议只是有关部门考量因素之一,其不足以使申请商标具有当然的可注册性[5]。
6. 强化商标代理机构监管
眼下商标代理行业的准入几无门槛,这导致该行业从业人员鱼龙混杂、良莠不齐,随之也造成行业发展无序、乱象丛生[7]。为保障服务质量并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监管实属必要。
2019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范围内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打击知产代理违法违规行为,行业秩序日渐好转。
7. 线上业务越来越多
目前许多商标代理业务全流程都在线上完成。自2022年11月1日起驳回复审也已全面上线,可以预期,以后会有更多争议性质业务将不断转线上。
该趋势也体现在执法和司法领域。在商标维权中有些地方执法机构开通线上投诉渠道。在审判活动中, 现在网上立案、网上交换证据及网上开庭已司空见惯。
8. 法院更为自信和进取
随着商标实践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活动推陈出新,与新型商业模式、网络空间、数据资源有关的侵权纠纷层出不穷,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商标侵权法定赔偿额也不断提高。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过判赔额达10多亿的法院判决,赔偿额数十万甚至数百万的商标案判决也不少见。在法律适用方面,成就了不少体现创新思想的成功案例。
三、案例分享
1.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艾默生诉厦门和美泉等不正当竞争案
艾默生(Emerson)为美国水净化设备制造商,其发现厦门两家公司通过当地一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从2010年直至2019年针对其“爱适易/insinkerator”系列商标持续进行大量抢注,涉及15个类别近50件商标[]。针对这种典型的恶注行为,艾默生在2020年初一纸诉状将这两家厦门公司、其共同法定代表人及涉案代理机构诉诸厦门中院。经两次开庭,厦门中院于当年底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 首次认定被告商标恶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判令四被告停止抢注行为;再次,明确两家厦门公司及其共同法定代表人构成共同侵权,涉案代理机构构成帮助侵权,四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原告损失;最后,法院还判令四被告在全国性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8]。
四被告不服一审判决进而上溯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21年9月底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就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而言,此案判决有诸多亮点。判决中第一次确认恶意注册属于不正当竞争,可通过民诉寻求救济。另外,将侵权公司实体与其法定代表人以及涉案代理机构一并惩处。这大大提振了善意权利人的维权信心。
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时代威科诉浙江劳士顿商标侵权案
Stahlwerk是一家专注于焊机研发制造的德国企业,其创始人于2009年就在德国取得“STAHLWERK及图”商标注册。此后该企业委托浙江劳士顿定牌加工焊机并出口到德国。时代威科关联公司在2008至2011年与该德国企业有过业务合作,知悉此商标的存在。时代威科在2011年在中国就相同商品申请注册相同文字商标并于次年获得注册。2019年10月时代威科请求宁波北仑海关查扣了一批浙江劳士顿定牌出口的焊机,后又以商标侵权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这也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恶注案例。一审法院北仑区法院在2020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包括:首先,此案属典型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其次,原告注册及使用商标权的行为不正当,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另外,本案所涉商标为一外文商标,在国内显著性不强,商标注册人也很少使用,因而有关商标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9]。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继而上诉到宁波中院。宁波中院于2021年初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0]。原告最后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浙江高院经合议庭审查于2022年初做出裁定,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
本案一二审尽管未明确引用《商标法》第7条但确认原告商标注册及行使商标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正当性,从而驳回其侵权诉求,值得肯定。本案的最大的亮点在于再审裁定。首先,它沿袭最高院在“HONDAKIT”案的裁判思路明确指出,既不能把这种定牌加工贸易简单地固化为侵权的除外情形,也不能认为此种贸易方式下的商标使用肯定构成侵权[11]。再者,裁定并未拘泥于此类案件常见的有关侵权构成要件的分析论证, 而是直接引用《商标法》第7条第1款直言原告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方式违反诚信原则,其不当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12]。
本案三级法院的裁判文中也似乎折射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影子[13]。
注释
[1]2021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4/25/art_53_175140.html,2022年4月25日,第13页。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摘编),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公众号,2023年1月6日。
[3] (2016)最高法行再102号谷歌公司诉商评委“nexus”商标驳回复审案再审判决。
[4] 譬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Orbital”驳回复审行政案中就对有关同意书签署效力提出质疑从而对之未予采认,见(2020)京73行初1481号判决书。
[5]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2305号行政判决书。
[6] 第一批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警示案例发布(一),国家知识产权政务微信,2023年1月5日、6日及10日。
[7]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民终1129号,第16-24页
[8] 同上,第30-34页。
[9]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深圳时代威科诉浙江老士顿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2019)浙0206民初7747号。
[10]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浙02民终4306号。
[1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时代威科诉浙江老士顿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再审裁定书 (2021)浙民申4890号。
[12] 同上。
[13] 我国《民法典》第13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商标法》迄今尚无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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