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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江南布衣”服装款式与款号的对应关系吸引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与姜建飞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2-01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 +-
563

裁判要旨

服装的款式、款号虽不属于受知识产权专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保护的客体,但如果使用他人服装款式、款号的行为违反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仍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规制。本案中,原告对其设计的服装款式和款号享有合法的竞争性利益,被告不仅大批量仿制46款与原告服装款式相同的产品,而且在产品链接及网页中标注相同款号,利用原告服装款式与款号的对应关系吸引用户流量,对产品生命周期较短的时尚流行服饰的原创主体造成了极大损害,且不利于保护消费者长期利益,该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2019)浙0106民初9989号

二审案号(2021)浙01民终1167号

再审案号

(2022)浙民再256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再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何   琼

审   判   员  刘建中

审   判   员  李   臻

书记员 姜   镭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建飞。

一审裁判结果

一、姜建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www.taobao.com 上刊登声明(内容经法院审核),消除影响;

二、姜建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南布衣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50万元;

三、驳回江南布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 民初99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99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姜建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南布衣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90万元;

四、驳回江南布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1167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9989号民事判决,即姜建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www.taobao.com 上刊登声明(内容经法院审核),消除影响,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南布衣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50万元,驳回江南布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民再256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建飞。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布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姜建飞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9月9日作出(2022)浙民申293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南布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姜建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江南布衣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事实和理由:1.二审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理解与适用错误,该条并未要求相关标识具有一定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6350号案件中对此已予明确。2.姜建飞在涉案网店销售与江南布衣公司相同款式的服装、使用相同的服装款号和服装搭配图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江南布衣公司涉案服装上标注的货号系能够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定标识,姜建飞在涉案网店销售的46款女装的款式及款号与江南布衣公司设计、生产、销售的服装款式和款号完全相同。从部分消费者购买服装后的评论内容可知,消费者实际已知晓姜建飞销售的系非正品服装,但因款式、面料与江南布衣公司的相同,且价格相对低廉而愿意购买。姜建飞还从江南布衣公司的自媒体信息渠道盗取江南布衣公司拍摄的服装搭配图片并直接在其网店中使用,以此误导消费者,从而获取非法收益。姜建飞在涉案店铺销售与江南布衣公司相同款式的服装、使用相同的服装货号和服装搭配图片等侵权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混淆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退一步说,姜建飞作为女装销售的同类竞争者,其上述行为显然违背商业经营的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对江南布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价格体系、品牌影响力均会造成不良影响,而其服装质量和售后服务无法得到保障,已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使无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也应适用该法第二条关于不正当竞争的总则性条款认定姜建飞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3.二审判赔数额过低。姜建飞从 2019年 8月开始销售到同年12月11日涉案网店被迫关闭,在短短四个多月时间里销售收入已达390万余元,非法获利金额巨大。

被申请人辩称

姜建飞未作答辩。

一审原告诉称

江南布衣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姜建飞:1.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在淘宝网(www.taobao.com)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4.支付江南布衣公司维权费用37000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中,江南布衣公司变更其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为3901342.4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江南布衣公司权利标识

第3005446 号“江南布衣”商标由江南布衣公司于2003年1月21日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25 类: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婴儿全套衣、领带、皮带(服饰用)、雨衣(包括雨帽、披肩、斗篷)(商品截止),有效期续展至2023 年1 月20 日。第1278514 号“JNBY”商标由江南布衣公司于1999年5月28 日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5 类:服装、鞋、帽、袜、手套、围巾、皮带(服饰用),有效期续展至2029 年5月27 日。2010 年1月15 日,“JNBY”商标(使用在第25 类服装商品)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2 年12 月31 日,“江南布衣”商标(使用在第25 类休闲女装商品)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2015 年1 月30 日,江南布衣企业商号被原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六年)。

江南布衣公司提交其经营的“江南布衣官方旗舰店”服装销售网页,显示24 款服装,款号分别为5I1510580、5I8704140、5I9710500、5J7610080 、5JB320440 、5JB820150 、5J0701020 、5J0712130 、5J8702710 、5J9311550 、5J9702680 、5J9710370 、5J9820080 、5J9820880 、5J9310570 、5J7E10250 、5J7201670 、5J7310620 、5J7310630 、5I7100080 、5J8221120 、5J8321500 、5J8311530 、5J7502800。另提交服装画册, 其中有40 款服装, 货号如下:5J0710360414 、5J9701080058 、5J9311480058 、5J9820850753 、5J7401900352 、5J9711090058 、5J9841310304 、5J9840860047 、5J0710970419 、5J9701100733 、5J0711030414 、5J9E12540718 、5J9702620001 、5J8822440001 、5J8842870301 、5J7820340218 、5J7610050036 、5J7313070036 、5J7610050533 、5J7312080995 、5J7610050036 、5J8820230060 、5J8410560417 、5J9820120024 、5J9210200417 、5J7612330001 、5J9240250001 、5J9240240797 、5J7612330001 、5J0250170001 、5J8313400998 、5J7612330381 、5J8822480283 、5J8822480904 、5J8313380986 、5J8702690001 、5J7313320001、5J8402810498、5JB410990223、5J1820240616。此外,江南布衣公司提交13 款服装的照片(含上述款号中的三款),显示于2019 年7 月至9 月期间拍摄,于同年8 月至10 月对外发布。

一审审理中,江南布衣公司陈述,其根据《服饰类品牌产品货号编码规则》《服饰类品牌产品品类编号规范》《色号表》确定产品货号,确保每件产品有唯一货号,产品编号规则系公司内部规则,用于员工工作使用,产品货号分别印刷在产品吊牌上、发布在线上商品链接中,消费者虽不了解具体编号规则,但产品货号是消费者快速查询识别具体产品的唯一指导方式。以某2019 年秋冬款毛衫举例说明,5J7820340为该款毛衫款号,5J7820340218 为产品货号,货号编码规则包含具体产品的品牌、上市年份、月份、细分品类、流水号、货品属性、色号。根据编号规则解释该款号的含义为JNBY 品牌2019 年7 月上市的套头毛衫,货品属性为期货,流水号为034。

二、姜建飞被诉侵权行为

2019 年11月1日,江南布衣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对淘宝网站上相关电商的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余钊使用该处计算机操作如下: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taobao.com,进入淘宝网,输入淘宝账号及密码登录“我的淘宝”,在首页搜索栏选择“店铺”,输入“江南风高品质女装店”,点击搜索进入“江南风高品质女装店-淘宝搜索”页面,点击搜索结果中的店铺“江南风高品质女装店”进入该店铺网页,点击页面左侧查看所有宝贝项下的“按销量”,点击商品“2019冬款新江南布衣风高领假两件毛衣网纱拼接连衣裙H-5J9841310”的图片,进入该商品页面,显示价格348元,累计评论19条,交易成功151件,查看“宝贝详情”,显示品牌:江南布衣风,点击查看该商品的“累计评论”,其中显示“这件衣服收到后太让我惊喜了,和专柜卖的根本没差别,质量一样的好,价格还比专柜便宜那么多,真的太值了”等类似评论。点击商品“2019 秋款新江南布衣风慵懒小心机刺绣V 领针织衫毛衣女A-5J7820340”的图片,进入该商品页面,显示价格238元,累计评论424条,交易成功334件,查看“宝贝详情”,显示品牌:江南布衣风,点击查看该商品的“累计评论”,其中显示“好惊喜啊!高性价比,和专柜的一模一样……”点击商品“2019秋款新江南布衣风休闲宽松松紧腰阔腿针织长裤女H-5J7310620”的图片,进入该商品页面,显示价格188元,累计评论223条,交易成功209件,查看“宝贝详情”,显示品牌:江南布衣风,点击查看该商品的“累计评论”,其中显示“质量非常好和专柜一样很舒服洋气”等类似评论。点击商品“2019冬款新江南布衣风休闲束脚灯芯绒长裤女H-5J9311550”的图片,进入该商品页面,显示价格238元,累计评论6条,交易成功69件,查看“宝贝详情”,显示品牌:江南布衣风,点击查看该商品的“累计评论”,其中显示“之前在专柜看到过一模一样的觉得有点贵我就搜了一下果然有同款收到货就立马试穿了跟专柜的质量一样好价格还便宜很喜欢推荐购买”等类似评论。点击商品“2019冬款新江南布衣风宽松休闲简约连帽卫衣外套女H-5J9E12540”的图片,进入该商品页面,显示价格198元,累计评论13条,交易成功116件,查看“宝贝详情”,显示品牌:江南布衣风,点击查看该商品的“累计评论”,其中显示“和我在专柜看的一样,料子穿着很舒服”等类似评论。点击商品“2019秋款新江南布衣风套头慵懒宽松绵羊毛针织衫毛衣女H-5J8820230”的图片,进入该商品页面,显示价格318元,累计评论111条,交易成功157件,查看“宝贝详情”,显示品牌:江南布衣风,点击查看该商品的“累计评论”,其中显示“衣服跟店里看到的一模一样,忠实的顾客了,有需要再来呢”等类似评论。点击商品“2019冬款新江南布衣风假两件拼接短款羽绒服外套女H-5J0710360”的图片,进入该商品页面,显示价格428元,累计评论13条,交易成功55件,查看“宝贝详情”,显示品牌:江南布衣风,点击查看该商品的“累计评论”,其中显示“主要是做工跟正品一模一样,还比专柜便宜,超乎想象的好”等类似评论,点击商品“2019秋款新江南布衣风休闲松紧腰束脚锥形针织长裤子H-5J8321500”的图片,进入该商品页面,显示价格258元,累计评论54条,交易成功134件,查看“宝贝详情”,显示品牌:江南布衣风,点击查看该商品的“累计评论”其中显示“裤子质量太好了,和专柜一模一样,满意”等类似评论。2019年11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出具(2019)浙杭西证民字第9567 号公证书,附打印页复印件390页。

经一审比对,上述公证书保全的“江南风高品质女装店”中商品链接名称包含的服装款号与江南布衣公司提交的服装画册显示的服装款号或“江南布衣官方旗舰店” 销售的服装款号(5J9841310 、5J7820340 、5J7310620 、5J9311550 、5J9E12540 、5J8820230 、5J0710360 、5J8321500),除了前缀“H-”或“A-”外,其他均相同。此外,该公证书保全的其他38 款服装商品链接中显示的款号与江南布衣公司服装画册显示的服装款号或“江南布衣官方旗舰店”销售的服装款号相同。

2019年11月4 日,江南布衣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对淘宝网站上相关电商的网页及网上购物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余钊使用该处计算机操作如下: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taobao.com,进入淘宝网,输入淘宝账号及密码登录我的淘宝,在首页搜索栏选择“店铺”,输入“江南风高品质女装店”,点击搜索进入“江南风高品质女装店-淘宝搜索”页面,点击搜索结果中的店铺“江南风高品质女装店”进入该店铺网页,显示多款服装商品链接名称含有“江南布衣风”字样,部分服装图片与江南布衣公司提供的服装照片相同,链接中显示的款号与江南布衣公司的服装款号相同,点击商品“2019秋款新江南布衣风慵懒小心机刺绣V 领针织衫毛衣女A-”的图片,进入该商品页面,显示价格238元,累计评论437条,交易成功340件,查看“宝贝详情”,显示品牌:江南布衣风,货号:A-5J7820340,点击查看该商品的“累计评论”,其中显示评论“好看没差质量还好第二次买了以后相中JNBY的衣服就来这了”,在“2019秋款新江南布衣风慵懒小心机刺绣V领针织衫毛衣女A-5J7820340”页面,勾选商品尺码“M/160”及颜色,点击“立即购买”,进入确认收货地址的信息页面,点击“提交订单”,进入支付页面,选择余额宝支付,输入支付宝支付密码,点击“确认付款”,进入付款成功页面,点击“订单详情”,进入交易详情页面,显示订单编号:695011904821851983,点击“店铺:江南风高品质女装店”,显示掌柜:成熟范er,开店时间2018年9月17日。2019年11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出具(2019)浙杭西证民字第9569 号公证书,附打印页复印件118页。

2019年11月4日,江南布衣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对其收取网购商品、在线确认收货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同年11月5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余钊来到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莫干山231号锐明大厦南面大厅内通道口“丰巢智能柜”,余钊在该智能柜自提了运单号码为75308799325476的中通快递包裹1 件,公证员对提货现场进行了拍照。在公证人员的全程监督下,余钊将上述快递带回该处进行拆封、查验并拍照,之后由公证人员对上述快递物品进行了封装并拍照,照片显示服装款号H-s7610340。上述拍照行为均使用了该处提供的拍照设备,共取得照片28 张。之后,余钊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操作该处计算机: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taobao.com 进入淘宝网,输入淘宝账号和密码登录“我的淘宝”,点击“已买到的宝贝”,进入该页面,点击订单编号695011904821851983订单内的“江南风高品质女装店”,进入该店铺网页,点击“确认收货”,点击订单详情,进入“交易详情”网页,点击“查看物流”,进入物流页面,显示运单号:75308799325476。2019年11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出具(2019)浙杭西证民字第9570 号公证书,附照片打印件28 张、截屏打印件37 张。

“江南风高品质女装店”于2019年12月11日关闭。

一审中,姜建飞陈述,其店铺内的商品链接名称系仿照其他店铺的商品名称编写,服装款号从其他店铺复制过来。其店铺冬季只出售羽绒服,进价每件300元,利润每件100元左右,夏装进价130元左右,利润每件60元左右,秋装利润每件60元左右。

江南布衣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一审法院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支付宝账号320*****41@qq.com 的注册信息及该账号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13 日期间的交易明细记录,反馈显示该账号由姜建飞注册,2019年度实际交易成功的收入为3903422.3元(根据姜建飞确认的“交易成功结束”及“卖家已发货,买家确认中”两栏数据相加)。

江南布衣公司曾于2019年9月24日在淘宝网发起投诉,9月29日姜建飞提交申诉并提供出库单(其上盖“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公章)。一审庭审中,江南布衣公司认为其上公章系伪造,姜建飞辩称其未提交该出库单,系由其委托的代办人提交,其无从知晓。

三、其他案情

江南布衣公司在一审中确认主张:1.姜建飞经营的“江南风高品质女装店”中商品链接名称包含的服装款号与江南布衣公司销售的服装款号相同以及姜建飞仿冒江南布衣公司的服装款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2.姜建飞经营的淘宝店铺的名称“江南风高品质女装店”及商品链接名称含有“江南布衣风”,与江南布衣公司的字号“江南布衣”近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3.姜建飞向淘宝网提交的出库单上加盖虚假的“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公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姜建飞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姜建飞民事责任的确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确定。(一)姜建飞使用与江南布衣公司相同的服装款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列举被混淆对象主要包括三类标识:1.商品标识,即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2.主体标识,包括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等,自然人姓名、笔名、艺名、译名等。3.网络活动中的一些特殊标识,如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为规范今后可能出现的其他混淆行为,该条规定兜底条款,即“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由此可见,该规定明确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作为判断标准,并以被仿冒的标识在相关领域中有一定影响为前提。对于商业标识的范围,该规定并未作出限制,只要具备识别商品、服务或者营业活动来源的作用的标识,都可以成为被仿冒行为的客体。本案中,江南布衣公司主张权利的服装款号是每一款式的服装以一个系列英文字母或数字或二者结合的特定符号通过某一内在指定关联排序来指代,用以区别季节、颜色、品类、号型等。款号是区别产品的唯一的特定的号码,主要为生产、供货管理所用,因此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意义,可以成为被混淆对象。姜建飞使用与江南布衣公司相同的服装款号是否足以引人误认为是江南布衣公司的服装是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一审法院对此分析如下:

首先,江南布衣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其服装的具体款号及指代意义,也即具备特有性、区别性、唯一性。对于消费者而言,产品款号是其快速查询识别具体产品的指导方式。江南布衣公司的注册商标及商号“江南布衣”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销售的商品对应的唯一款号因其本身品牌的知名度从而亦具一定的知名度。

其次,姜建飞未能提供证据反驳江南布衣公司的服装款号具有特有性、区别性、唯一性,且未能说明其所使用的款号编码的意义,仅辩称系从其他店铺复制而来且无法指出来源何家店铺,故其使用被诉款号缺乏合理性。结合姜建飞在其商品链接中标明“江南布衣风”字样以及在宝贝详情页注明品牌为“江南布衣风”,姜建飞明显具有攀附江南布衣公司商誉的故意。

最后,姜建飞使用与江南布衣公司相同的服装款号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其从被诉侵权店铺购买的服装来源于江南布衣公司或者与江南布衣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甚至存在消费者因不愿正价购买江南布衣公司的商品,故明知被诉店铺销售仿冒商品但仍愿意购买的情形。事实上,多数消费者评论认为从被诉侵权店铺购买的服装与江南布衣公司销售的服装完全相同且价格低于江南布衣公司销售的服装价格。因此,姜建飞的该行为已经导致了商品来源混淆。

综上,姜建飞在商品链接名称中使用与江南布衣公司相同的款号,主观上具有攀附江南布衣公司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导致了商品来源混淆的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江南布衣公司主张的服装款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江南布衣公司可根据著作权法或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另行主张。

(二)姜建飞的淘宝店铺名称“江南风高品质女装店”及商品链接名称含有“江南布衣风”字样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店铺名称主要识别部分为“江南风”,意指具有江南风格,与江南布衣公司字号相同的部分为“江南”,该词属于地理名词,显著性较弱,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被诉店铺名称含有“江南风”不会造成与江南布衣公司的字号的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至于店铺内的商品链接名称含有“江南布衣风”字样,与江南布衣公司的字号比对仅多了一字“风”,从一般消费者的普遍认识能力来看,两者易构成混淆。江南布衣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企业字号具有一定的影响。姜建飞的行为具有攀附江南布衣公司的知名度的故意,并有通过商品混淆获利的不正当意图。故姜建飞的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姜建飞使用虚假公章伪造出库单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是指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商业宣传。姜建飞将出库单提交给淘宝网进行申诉,并非出示给消费者,故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江南布衣公司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二、姜建飞民事责任的确定

如前所述,姜建飞在其店铺内使用与江南布衣公司相同的服装款号以及店铺名称含有“江南布衣风”字样对江南布衣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江南布衣公司诉请要求姜建飞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姜建飞的淘宝店铺已关闭,故该诉请已无必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江南布衣公司诉请要求姜建飞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因姜建飞的行为确给江南布衣公司的商誉造成不良损害,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因江南布衣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姜建飞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及姜建飞因侵权所获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江南布衣公司的字号、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姜建飞主观过错,被诉侵权店铺于2018 年9月17日开店及2019 年期间实际交易成功结束的收入3903422.3元及姜建飞自认的销售利润,江南布衣公司委托律师参加诉讼以及公证取证所支出的公证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50万元。

一审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于2020年9月6日判决:一、姜建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www.taobao.com 上刊登声明(内容经法院审核),消除影响;二、姜建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南布衣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50万元;三、驳回江南布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830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3307元,由江南布衣公司负担13406元,姜建飞负担29901元。

上诉人诉称

姜建飞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江南布衣公司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江南布衣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姜建飞称其被诉侵权店铺于2019年12月11日关闭,因部分客户在此之前将链接收藏并加入购物车,故出现在店铺关闭之后仍然可进行下单的情形,已经联系买家不接单,并退回相关款项。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姜建飞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一)本案中,江南布衣公司主张姜建飞经营淘宝店铺中的商品链接名称含有“江南布衣风”,与江南布衣公司的字号“江南布衣”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姜建飞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谦抑性,该行为应当由商标法进行规制,不应当直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救济。对此,该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不相同,在注册商标与字号文字相同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选择以何种权利作为基础提起诉讼。本案中,江南布衣公司以其字号“江南布衣”为权利基础提起诉讼,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保护其企业名称权益,合法有据,一审法院根据江南布衣公司的诉讼请求,结合姜建飞的上述侵权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无不当。该院对姜建飞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二)本案中,江南布衣公司主张姜建飞经营的“江南风高品质女装店”中商品链接名称包含的服装款号与江南布衣公司销售的服装款号相同以及姜建飞仿冒江南布衣公司的服装款式,构成不正当竞争。姜建飞认为相关服装款号通过淘宝搜索除了江南布衣公司的服装外,还包括其他人的服装,故不具有唯一对应性,不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对此,该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是关于商业混淆行为的规定,在认定被诉行为是否构成混淆时,实施混淆行为的主体须是经营者,被混淆对象应当是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江南布衣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其服装的具体款号及指代意义,姜建飞未能提供证据反驳并作合理解释,具有主观故意,在江南布衣公司服装款号具备特有性、区别性、唯一性的情况下,相同款号足以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与混淆,从而认定姜建飞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然,江南布衣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服装款号作为被混淆对象,系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故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姜建飞的上述行为属于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争议焦点二。姜建飞认为本案中其店铺中销售的服装包含非“江南布衣风”服装产品,应当将该部分扣除,并扣除退货退款的情况。对此,该院认为,一审法院明确认定“被诉侵权店铺于2018年9月17日开店及2019年期间实际交易成功结束的收入3903422.3元”,并未认定姜建飞涉案店铺中的“江南布衣风”服装产品的实际收入为3903422.3元,其认定事实部分并无不当。关于赔偿数额,因江南布衣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姜建飞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及姜建飞因侵权所获利益,该院综合考量江南布衣公司字号享有较高知名度,姜建飞主观过错及侵权行为的表现、相关的销售数据及利润,江南布衣公司委托律师参加诉讼以及公证取证所支出的公证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在纠正一审判决部分侵权认定的基础上,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调整为90万元。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姜建飞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该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于2021年7月20日判决:一、维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 民初99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99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姜建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南布衣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90万元;四、驳回江南布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830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江南布衣公司负担14776元,姜建飞负担285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江南布衣公司负担7320元,姜建飞负担10980元。

再审法院认定事实

再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再审另查明:姜建飞涉案网店中有46款服装的款号(货号)和款式与江南布衣公司旗舰店服装销售网页和服装画册中相关服装的款号(货号)和款式一一对应,其中10款服装搭配图片与江南布衣公司的服装搭配图片相同。

双方当事人在再审期间对一、二审判决认定姜建飞在涉案网店商品链接名称中使用“江南布衣风”字样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均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对此予以确认。

再审法院认为

根据江南布衣公司的再审请求和理由,本案再审争议焦点为:一、姜建飞销售与江南布衣公司相同款式的服装以及使用相同服装款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二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实施下列混淆行为之一,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一)擅自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外‘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二)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保护的商业标识,除他人商标外,应满足该商业标识具有一定影响的要件。本案中,江南布衣公司虽主张姜建飞使用与江南布衣公司相同服装款式和款号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服装款式和款号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故姜建飞的上述被诉行为难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该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本案中,首先,江南布衣公司对涉案服装款式和款号享有合法竞争性利益。尽管就某一具体的服装款式而言,江南布衣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款式为其所独创或具有某种专有权利,但就其服装产品而言,服装款式系一个服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可以为经营者带来更多竞争优势。根据江南布衣公司提交的《服饰类品牌产品品类编号规范》《服饰类品牌产品货号编码规则》《色号表》等证据以及江南布衣公司的陈述,其服装款号是每一款式的服装以一个系列英文字母和数字结合的特定符号通过某一内在指定关联排序来指代,用以区别品牌、上市年月、细分品类、流水号(生产批次)、属性、色号、号型等。从江南布衣公司对服装款号的编码规则看,款号是区别产品的特定号码。该服装款号不仅是江南布衣公司以及相关销售方管理商品的编号,亦是相关公众定位到符合自己需求的服装的重要途径,即款号主要起到吸引网络用户流量的作用,相关公众可以据此搜索到与江南布衣公司款式相同的姜建飞的服饰。江南布衣公司涉案服装款式和款号能为其带来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因此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其次,姜建飞销售与江南布衣公司相同款式的服装以及使用相同服装款号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经比对,涉案公证保全的“江南风高品质女装店”中商品链接名称以及销售页面包含的46款服装款式和款号与江南布衣公司提交的服装画册和“江南布衣官方旗舰店” 中的服装款式和款号一一对应。姜建飞对江南布衣公司涉案服装款式的模仿和其对相应款号的抄袭相辅相成,没有款号相关公众无法精准定位到被诉商品,而如果款式不同相关公众就算看到被诉商品很可能不会购买,故对姜建飞的被诉行为应从整体把握,一、二审法院将两者予以割裂分析不当。姜建飞作为从事服装行业的经营者,和江南布衣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其理应知晓服装款式和款号系服装企业的重要资源,也应当知道在网络上购买服装时,消费者经常通过服装的款号搜索到特定款式的服装产品,其利用江南布衣公司的服装款式和款号的对应关系,在不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大规模照搬照抄江南布衣公司的服装款式并辅以相关款号引流,结合姜建飞在其商品链接名称等处标明“江南布衣风”攀附江南布衣公司商誉的事实,足以认定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

最后,姜建飞的被诉行为损害了江南布衣公司以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姜建飞将与江南布衣公司相同的服装款式和款号使用在与江南布衣公司相同或类似服装上,将通过款号搜索江南布衣公司的消费者引流到其店铺购买其服装,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该行为明显挤占了江南布衣公司的交易机会,已经对江南布衣公司的商品构成实质性替代,给江南布衣公司造成实质损害。特别是江南布衣公司所处的时尚流行服饰行业属于快速消费品行业,产品生命周期较短,相关服装款式和款号一旦被快速大规模仿冒,会对产品设计、生产企业的利益造成极大损害。从消费者利益角度看,相关消费者虽然在短时间内能买到更便宜的流行服饰,但如果对此类大规模仿冒行为不予规制,必然导致原创设计动力衰退,长期来看并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结合姜建飞使用“江南布衣风”字样的被诉行为,部分消费者页可能会误认为其从被诉侵权店铺购买的服装来源于江南布衣公司或者与江南布衣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即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综上,姜建飞销售与江南布衣公司相同款式的服装以及使用相同服装款号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江南布衣公司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一、二审对此相关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争议焦点二

姜建飞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当事人主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江南布衣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姜建飞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案应当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涉案判赔因素主要包括:1.江南布衣公司的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姜建飞的侵权行为包括擅自使用江南布衣公司的企业字号以及服装款式和货号,侵权恶意较为明显;3.被诉侵权店铺于2018年9月17日开店,2019 年期间实际交易成功收入3903422.3元,姜建飞自认其店铺冬季只出售羽绒服,进价每件300元,利润每件100元左右,夏装进价130元左右,利润每件60元左右,秋装利润每件60元左右;4.江南布衣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公证取证,并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支出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维权费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姜建飞赔偿江南布衣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50万元,在合理范围内,可予以维持。

再审裁判结果

综上,江南布衣公司的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1167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9989号民事判决,即姜建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www.taobao.com 上刊登声明(内容经法院审核),消除影响,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南布衣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50万元,驳回江南布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30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3406元,姜建飞负担299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姜建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琼

审 判 员  刘建中

审 判 员  李   臻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   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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