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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华润”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川01民初1643号
二审案号:(2020)川知民终174号
再审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338号
裁判要旨
认定服务是否构成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结合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经营模式、服务对象等因素综合考虑。公民虽享有其合法的姓名权,并有权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将姓名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润集团)、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润知识产权公司)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金牛区华润灯饰商店(简称成都华润灯饰)
华润集团、华润知识产权公司分别为涉案的“华润”字号和商标的权利人,长期从事资本投资、商品零售等行业。成都华润灯饰将其经营者之子的名字“华润”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其店铺招牌等处使用“华润灯饰”字样。对此,华润集团以侵害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再均驳回华润集团的诉讼请求。华润集团、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不服一、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成都华润灯饰使用“华润灯饰”构成商标性使用,且其使用该标识的零售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相类似,因此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以姓名权不得与在先权利冲突为由,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亦成立。综上,法院再审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成都华润灯饰立即停止侵害“华润”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店铺经营、广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使用与“华润”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成都华润灯饰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华润”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华润”相同或近似的字样;成都华润灯饰赔偿华润知识产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对于“批发、零售”能否构成受商标法保护的服务类型以及“批发、零售”与“推销(替他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对此,地方各级法院各持己见,莫衷一是。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审时度势,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尊重既往有关地方法院探索形成的认定“批发、零售”与“推销(替他人)”构成类似服务的这一主流观点,基于“推销(替他人)”上的注册商标禁用权,为批发零售业者提供法律保护,首次在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对商品批发、零售服务与第35类“推销(替他人)”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作出了积极肯定的表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也对公民姓名权商业使用的限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对类案的处理亦具指导意义。
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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