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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浅谈美国植物品种保护方式
在美国,新的植物品种可以通过植物专利(Plant Patents,PP)、植物品种权(Plant Variety Protection,PVP)、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和商标等形式来保护知识产权。其中植物专利是美国特有的方式。
植物专利PP
1930年,美国颁布《植物专利法》。这是全球第一个将农业创新纳入知识产权的法规。申请美国植物专利的植物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申请品种必须能够无性繁殖并且是在人工栽培环境中发现或培育的,不能为野外发现品种。2.申请前此品种并未获得过专利,也未曾对公众宣传、出售或公开超过1年(以实际申请日为准)。3.申请品种必须有新颖性,具有至少一个稳定且特别的性状(环境引起的变异不包含在内)。除此之外,出于对马铃薯等基本食物垄断的担忧,块根植物不可申请植物专利,有性繁殖植物也不在可申请专利之列。1931年,亨利·博森伯格(Henry Bosenberg)的一个多季开花藤本月季品种成为美国第一个获得植物专利的品种。
植物专利标签
获得专利的品种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繁殖,不得出售该植物或该植物的一部分,有效期为20年。尽管保护规定很严格,但权利人要获得侵权赔偿却也不那么容易,因为植物专利有个特别的告知规定。每个获得植物专利的品种会获得一个编号,权利人可以通过用PP+编号的形式来告知人们该品种具有专利权。如果没有在出售的专利品种上通过标签等形式告知消费者该品种是专利品种,那么在侵权者被通知前的侵权繁殖行为可能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有企业A购买了一批组培的小苗,在购买时,卖家B并未告知该植物是专利品种,并且发票费用明细中也无专利费,植物标签上也无专利号。那么,这批苗养大后采穗扦插再次出售是不能算侵权的。如果再次出售时,权利人B告知A该品种是专利品种,已经侵权,A立刻停止繁殖和销售该植物,就无需对这次销售之前的侵权行为负责;如果A被告知侵权后仍继续繁殖或销售该植物,那么就需要承担侵权赔偿。
在美国颁布植物专利法后,世界各国相继建立植物品种保护制度。1938年在荷兰阿姆斯特丹成立了国际植物育种者保护植物品种协会。1961年11月,在法国巴黎,比利时、荷兰、法国、联邦德国和意大利等5个国家共同签署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建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简称UPOV)。UPOV公约于1968年正式生效。
植物品种权PVP
1970年,《美国植物品种保护法》颁布,并于1971年实施。美国也于1983年加入UPOV组织,目前执行的是UPOV1991年文本。这项保护的范围相比植物专利要宽很多,包括了绝大部分植物种类,尤其是为植物专利不能保护的有性繁殖植物及块茎类植物提供了保护。美国植物品种保护办公室为有性繁殖、块茎繁殖和无性繁殖植物品种的育种者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办公室每年可收到大约450份新品种权申请,颁发大约400份证书。从申请到发放的平均时间为18个月。
申请新品种权证书的品种必须具有新颖性、独特性、稳定性和统一性。新颖性要求在申请日之前,申请品种在美国商业销售不超过1年,国际商业销售时,乔灌木和藤本不得超过6年,其他不超过4年;独特性要求申请品种与所有已知品种存在差异;稳定性即申请品种的性状可以通过有性繁殖或无性繁殖稳定遗传;统一性即该品种群体间表现统一。美国植物品种权木质藤本和乔灌木的保护期为25年,其余为20年。为了合法生产和销售PVP植物,使用者需要申请获得相应品种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种植者需要向品种权人缴纳权利金。
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是另一种适用于植物和植物材料的知识产权形式,通常用来保护植物的某一特定性状,如抗病性、抗虫性等。与植物专利、植物品种保护不同的是,植物专利和品种保护的是某一特定的植物品种,而发明专利保护的是植物某一特定性状,也因此它通常被用于转基因植物或基因工程植物。
一种植物性状要想申请发明专利,有3个条件。一是有详细的发明内容阐述;二是这一植物性状具有新颖性;三是在申请专利之前,该植物尚未向公众开放、与第三方共享或出售给第三方。发明专利权人获得授权后,他人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生产、销售、制作、出口该植物。
因为发明专利针对植物某一个具体而实用的性状,所以受保护的植物范围不止包括承载有这一性状植物的直系后代,而是涵盖了所有具有该特征的植物。这也就意味着发明专利有着比植物专利更为广泛的适用范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包括科研)繁殖受发明专利保护的品种都是侵权的。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当你在一片具有某特定抗性专利的月季品种A旁边无意中种植了月季品种B。因为自然的原因,品种B与品种A自然授粉结实了。如果你播种了B与A的种子,即便是无意行为也属于侵权。
受发明专利保护的植物可以由已获授权的繁殖者出售种子,买家可以出售用该种子生产的植物,但不能再留种繁殖,因为专利品种的种子是受保护的,不能被转售、赠送或重新种植。一个实际案例,即鲍曼诉孟山都案(Bowman v. Monsanto Company)。孟山都公司为其专利抗除草剂大豆种子与种植户签约,许可种植者种植一次,所收获的大豆只能用于消费或者作为商品大豆出售,不能留种再次种植。鲍曼试图绕过支付孟山都公司的专利费用再次种植,选择从当地的谷物市场购买了商品销售的有专利权大豆当作种子。但他的策略并没有成功,美国联邦法院判定鲍曼需要向孟山都公司支付赔偿。
我们用表格的方式对美国植物保护的3种方法进行了对比。可以总结出,在美国,如果需要保护某个植物品种,可以根据这个品种最主要的繁殖方式来选择申请植物专利或者植物品种权。无性繁殖植物品种,可以选择植物专利或者植物品种权。其他的植物品种只能选择植物品种权。而如果是需要保护植物的某个有价值的特性,或者改变某种植物特性的方法,就可以通过申请植物发明专利的方法来实现。
在申请要求上,专利和品种权也有一些差别。在时间条件上,植物专利需要申请品种未公开、宣传、出售超过1年,而植物品种权在这一条上对美国本土品种也要求未公开销售1年以内,而国际商业销售品种可放宽至木本6年,其他4年。在提交的材料上,植物专利申请,只提交文字图片材料;而植物品种权申请,除了文图,还需要提交植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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