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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 :(2019)川01民初3071号
二审案号 :(2021)川知民终1093号
裁判要旨
利用竞争者的竞争优势推广自己的产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具有同样的品质、影响和商誉,系以不正当的方式夺取他人交易机会,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环龙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环龙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武则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武则天公司)
2015年,环龙公司将其“斑布BABO”淡黄色纸巾产品推向市场,并通过公司官网、“斑布BABO”微信公众号和销售商微信公众号宣传其“斑布BABO”的品牌含义及“简单 适度”的品牌理念,并在其天猫旗舰店中使用“食品级竹浆纸”“选择斑布纸的六大理由”等宣传图片。2018年5月至10月期间,“斑布BABO”微信公众号发布了《相遇陕西,斑布刮起黄色旋风!》《有一种生活美学,叫斑布》等文章。武则天公司曾是环龙公司“斑布BABO”品牌产品的经销商,后该公司开始生产生活用纸,并大量申请与“斑布BABO”品牌相近似的“班步”“斑钸”等商标。武则天公司还在其官网宣传中完全使用了环龙公司关于“斑布BABO”品牌含义及“简单 适度”品牌理念的文稿,并在其官网及所经营的多家网店中使用了环龙公司的“健康安全的食品级竹浆纸”“选择我们的六大理由”等宣传图片,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将“斑布BABO”微信公众号上文稿中的“斑布”“BABO”简单替换为“班步”“BANBU”,将产品图片替换为武则天公司的“班步”系列产品图片,作为自己的宣传文稿发布。环龙公司认为武则天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要求武则天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环龙公司经济损失。
本案经历一审、二审,最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武则天公司的涉案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环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中,武则天公司以抄袭环龙公司的“斑布BABO”品牌、产品广告文稿的方式推销自己的“班步”“BANBU”系列产品,利用竞争者的竞争优势推广自己的产品,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与环龙公司的产品具有同样的品质、影响和商誉,系以不正当的方式夺取了环龙公司的交易机会,损害了环龙公司的合法商业利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本案判决对明确市场竞争规则、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警示市场经营者应当通过创建自身品牌和创新广告宣传内容来吸引消费者,而不应抱有侥幸心理,通过山寨、模仿、“搭便车”的方式获取一时的利润,否则不仅会因侵权承担法律责任,更会丧失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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