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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新业态背景下著作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

发布时间:2023-01-12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作者: Li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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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文化需求的刺激下,针对不同群体的文化服务产业逐渐兴起,这些新兴产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众对公共文化的需求,但是背后也涉及到很多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翻拍”影视作品中的著作权侵权现象尤为明显,“翻拍”可能会侵害作品的表演权、摄制权和改编权。侵犯著作权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分为不同的等级,相较于严格的赔偿责任,停止侵害这样的责任显得比较温和。基于著作权人的自我选择,在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下,停止侵权这样较为温和的维权方式,是利益平衡原则的一种体现,合理使用可以起到一些积极的作用。本文旨在探究如何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合理适用利益平衡原则,以调整权利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以达到一种双赢的局面。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需求不再局限于物质层面,而是上升到精神层面,文化的传播和发展变得越来越重要,为适应这些需求,各种文化产业也迅猛发展,著作权侵权行为不可避免地发生。为了增大侵权人的侵权成本,著作权法中的处罚机制也变得越来越严格,但是权利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并不是剑拔弩张的关系。著作权法体现为多元利益主体和多重价值目标的利益平衡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作者为代表的著作权人利益与以不特定作品用户利益为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1]如果可以协调的好可以实现双赢的局面,所以需要从权利人的角度切入,探究著作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

一、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的理论基础

关于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冯晓青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首先将利益和平衡分开来讨论。知识产权法涉及的利益,主要是围绕发明者、作者等知识产品创造者的知识产品的生产、传播和使用而产生的利益,这种利益既涉及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也涉及国家通过知识产权立法而需要实现的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知识和信息的传播与使用中的社会公众利益,在国际层面上还涉及本国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利益。[2]知识产权法中的平衡包括:知识产权的公有性和公众对知识产权的需求、知识产权法中的个人利益和和社会公共利益、效率与公平、秩序与自由等的平衡。[3]明晰了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和平衡后,进一步探索,知识产权法所涉及到利益平衡原则就是,在涉及到的各方利益之间协调,尤其是对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进行协调,其中主要是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知识产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4]

著作权法体现为多元利益主体和多重价值目标的利益平衡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作者为代表的著作权人利益与以不特定作品用户利益为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5]在著作权方面利益平衡原则体现为两个方面:在法律规范和制度设计中的体现和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为,我国《著作权法》中对表达的限制、合理使用、保护期限的限制,法律授予著作权人一定的垄断权,但是同时也使公众适当地接近他们的作品,以激励文化创新和促进文化的传播。

二、老年版本《甄嬛传》案情简介

老年版《甄嬛传》视频发出之后,在网络上引起了热议,在感叹老年人对新形式娱乐方式的需求的同时,也暴露出著作权侵权的问题,对基本情况进行梳理有助于提炼出其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厘清侵权行为和个人使用的界线。

(一)案件梳理

9月7日,活动组织者彭恺,组织上海17位退休老年人到浙江金华横店影视城包剧组“翻拍”《甄嬛传》,拍摄时长6小时,成片约15分钟,拍摄的费用每人4000元左右。9月22日,有网友发帖称,为了满足自己的“戏精”老妈,托朋友在横店影视城包了一个剧组,让老妈和自己的退休小姐妹一起演上了《甄嬛传》,“看她们的定妆照,确实想不到她们平均年龄60岁了。”9月27日起,成片视频陆续在多个平台发布,阿姨们分不同角色出演了《甄嬛传》中“滴血验亲”等“名场面”。在花絮宣传视频中还有“瑞驰奥斯卡之旅——《甄嬛传》开机大吉”的字样。10月26日,“16位上海退休阿姨过戏瘾赴横店包剧组翻拍《甄嬛传》”的短视频在网络刷屏。10月27日,《甄嬛传》制片人曹平表示,公司法务已经在准备材料给视频平台,要求下架相关视频,但暂时不考虑追究组织者和阿姨们的责任。截止版权方发声,该视频的点播量已经超过一百万。[6]

随后各方发声回应。活动组织者、上海瑞驰时尚俱乐部负责人彭恺解释:起初并非为了推广或盈利,该片的首发并不是公司,针对律师提到的“应标明作者姓名或作品名称等”,彭恺表示横店拥有相应版权,他们也只是购买了横店集团的服务,“横店是我们的供应商”。横店影视城工作人员称:有剧本不会涉及版权问题,并非以盈利为目的,系子女对母亲的关怀。同时工作人员还声称,他们专门写了一个为拍摄微电影用的小剧本,和《甄嬛传》的剧情不一样,“不会侵权的”。

目前在上海瑞驰时尚俱乐部的官方抖音账号已经看不到完整版视频,只有部分拍摄花絮的短视频;但是在抖音平台搜索后发现,名为“中国旅游集团张拯华”的账户,在2022年11月2日发布的完整版视频仍然可以正常播放,其他视频账号也还有一些视频片段。

(二)案例中涉及到的著作权问题分析

在老年版《甄嬛传》案例中,涉及到可能侵犯的著作权包括:作品的表演权、摄制权和改编权等。《著作权法》第十条列明了著作权的范围,其中就包括作品的表演权、摄制权和改编权等。在此案例中演员表演所使用的是和原作品相同的剧名、情节、台词等明显涉嫌侵犯著作权的元素或细节,在没有获得原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这种行为可能会面临民事赔偿责任。

至于老年版《甄嬛传》是否侵权,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等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15分钟的视频中使用了原作品相同剧名、情节、人物名称、台词等元素。视频的开始用的是“新版甄嬛传”字样,其中“甄嬛传”三个字比“新版”两个字显眼得多。在角色名称上使用了“甄嬛”“熹妃”等具有明显标志的词汇,短视频中的情节包括:“册封熹妃”、“告发熹妃淫乱后宫”、“滴血验亲”等情节,和原作品中的情节高度相似。从视频拍摄的出发点来看是为了自娱自乐,不是为了盈利,从这个角度来说是不构成侵权的,但是在视频上传之后,在网络上的播放量达到了一百多万,实质上已经产生了盈利,有了商业价值。对于组织者和服务提供者来说,因为是收费拍摄,如果没有得到授权,也存在侵权的风险。此外,《甄嬛传》是小说改编的影视剧作品,擅自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翻拍,可能同时侵犯小说和影视剧集的著作权。所以相关旅游和拍摄机构应当及时获得权利人的授权,以减少侵权的风险。

(三)案件中利益平衡原则的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此案例中,《甄嬛传》制片人曹平表示,要求下架相关视频,但暂时不考虑追究组织者和阿姨们的责任。

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一直以来都受到很大的关注,不同形式的娱乐活动有助于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状态、丰富其精神世界。这种短视频的拍摄形式,从目前的反应来看,大众的接受度非常高。基于以上因素的考量,权利人并没有提出赔偿的请求,只要求下架视频,停止侵权,消除不利影响。这种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利益平衡原则的影响。在目前看来这是一种较为合适的维权方式,它平衡了权利人的私权和公共需求之间的关系,而且是基于权利人自己的选择,不是国家公权力的强制实施。

三、利益平衡原则指导下的权利人自由选择维权方式的效果

知识产权是一种“禁止权”,即禁止他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7]虽然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但是在维权方式的选择上还是由权利人自主选择。著作权侵权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涉及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具体又分为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随着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侵权责任的设定也越来越严格,在利益平衡原则的基础上,由权利人自主选择维权方式会带来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是如果控制不好也会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

(一)积极的影响

利益平衡原则下著作权人自由选择维权方式,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群体对公共文化的精神需求。老年版《甄嬛传》的组织者组织拍摄视频的初衷是,打破大家对老年人的刻板印象,让老年人们可以有机会选择一些不一样的生活方式。提高老年群体的生活质量,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拍摄短视频这样的方式可以为老年人带来不一样的体验。《甄嬛传》制片方选择的要求“下架”视频的要求,是停止侵害的一种方式,“暂不要求赔偿”则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满足公众对这种文化生活的需求。这种行为既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作品使用者敲响侵权的警钟,又没有完全抹杀社会公众的期待。在不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下,这种比较温和的维权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会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在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这种方式是权利人的一种让渡行为,给了侵权人一个改正的余地,也减少了不利影响的扩散。

权利人自我选择维权方式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压力。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侵权案件的发生率突飞猛进。大量案件堆积,纠纷得不到很好的处理,也有可能打击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以《甄嬛传》的维权方式来说,就避免了纠纷升级到诉讼程序,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处理案件的压力,同时也有效解决了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二)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

这种方式可能带来的问题主要体现为: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的无序扩张,从而使侵权行为呈现规模性的爆发,同时也可能导致相关自媒体平台的消极应对,最后使权利人维权成本加大。

权利人选择较为温和的维权方式,会使侵权使用者产生一种侵权不需要成本也不用承担不利后果的错觉。从组织者和摄影服务商来说,会因为想要谋取利益而展开不正当竞争,侧面助推不正当行为的大规模爆发;转移到自媒体平台,可能会减小视频发布时候的审查力度,仅仅以“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作为底线,当前这种原则已经不完全适应网络技术发展对著作权保护的需要。一系列的操作最后将导致权利人本来就难的维权变得更难,维权成本大大增加。

四、版权保护利益平衡原则合理适用的对策

版权保护利益平衡原则是基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初衷而衍生出来的一种原则。最初法律赋予权利人知识产权这一专有权利,是为了调整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关系,以期在私权保护和公权维护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但是要想真正地实现这种利益平衡,需要多方面的协调和规制。

从制度设置上来看,还是应该以严格保护制度来规制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尤其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知识产权侵权“入刑”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侵权的成本,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利益平衡原则并不是要削弱法律制度的规制,削弱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是尽量在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协调使用者和权利人之间的关系。随着网络侵权案件的高发,尤其是在短视频方面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数量急剧增长,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压力逐渐增大,导致案件积压,不利于及时有效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为此,需要立足于网络著作权案件的特点,建立和完善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多元纠纷调解机制。[8]

站在权利人的角度来看,应当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公众对文化知识的需求,不以一味追求商业利益为目的,在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尚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下,可以考虑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这一类责任,不严苛追究其赔偿责任等。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公众还可能是作品的再创作者,对作品进行评论、戏仿或演绎。[9]通过公众的传播,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原作品的影响力,协调得好会产生双赢的局面。

涉及到的其他主体主要是:平台、使用者、组织和服务者。平台在利益平衡原则的指导之下应该严格执行“通知——删除”规则,同时继续加强对平台上传的相关视频的审查力度。至于作品侵权使用者,应该规范自己的商业行为,合理使用这些原创作品。作为视频制作方及提供具体服务的横店影视基地来讲,如果从事类似的翻拍业务,并且形成一个产业链,需要取得权利人的授权,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在整个文化产业链中发挥积极的影响。此外,也应该积极创作具有独创性的剧本等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促进整个产业的良性发展。

五、结语

建立著作权法中的利益平衡机制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在版权领域建立一个成熟、多方共赢的良性循环商业模式。针对翻拍作品这样的行为,在不影响原作品所带来的合法收益的情况下,可以让影视作品以一种新的形式继续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协调好各方之间的利益,在权利人、使用者、影视作品拍摄者和组织者之间实现一种共赢的局面,而不是只能够以最终的侵权赔偿数额来界定这些文学艺术作品的价值。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杨利华:《公共领域视野下著作权法价值构造研究》,载《法学评论》,2021年第4期。

[2] 冯晓青:《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3] 冯晓青:《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

[4] 冯晓青:《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2页。

[5] 杨利华:《公共领域视野下著作权法价值构造研究》,载《法学评论》,2021年第4期。

[6] 案件梳理,来源于网络资源整合

[7]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9页。

[8] 参见:冯晓青、刘政操:《技术创新视野下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困境及其破解》,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第6期。

[9] 刘银良:《著作权法中的公众使用权》,载《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0期。

参考文献:

[➀]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

[➁]冯晓青:《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➂]冯晓青:《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理论研究》,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➃]冯晓青、刘政操:《技术创新视野下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困境及其破解》,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第6期。

[➄]杨利华:《从应然权利到实然权利:文化权利的著作权法保障机制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4期。

[➅]杨利华:《公共领域视野下著作权法价值构造研究》,载《法学评论》,2021年第4期。

[➆]刘银良:《著作权法中的公众使用权》,载《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0期。

[➇]李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体系构造与司法互动》,载《法学评论》,2020年第4期。

[➈]任寰:《论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载《知识产权》,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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