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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普通法院认为未起到商标识别作用的不能证明商标的真实使用

发布时间:2022-12-27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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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19日,欧盟普通法院作出判决(T 323/21), 维持了上诉委员会的认定,以不使用为由撤销了涉案的 “卡斯特”商标。

 Castel Frères公司在第33类“无气泡葡萄酒”上注册了中文字商标“卡斯特”(图一)。2018年该商标被他人 以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撤销处不支持撤销申请,但是随 后上诉委员会认为,商标权利人实际使用时已经改变了注 册商标的的显著性,相关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的真实使用。Castel Frères公司上诉。 

普通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涉案商标的文字是中文,但是其相关公众不限于中国或懂中文的消费者。根据Castel  Frères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图二),法院指出,基于本案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他们有可能不会认读涉案商标的中文字。使用证据中显示的中文标记所处的是辅助的位置,显要部分是“DRAGON DE CHINE”以及龙图形,后者更容易被识别为商标的来源标志。基于此,法院认为涉案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真实使用。

卡斯特.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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