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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倍通公司诉中国核工业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12-22 来源:知识产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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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 :(2019)京73民初1231号

二审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128号

裁判要旨

本案中,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时,综合考虑了权利要求、说明书以及在先无效决定的记载,充分体现了专利侵权中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专利制度设置禁止反悔原则,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根据专利申请人在授权或确权(无效)阶段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解释。禁止反悔原则主要是为了避免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确权(无效)程序中,为了获得授权或维持专利权有效而对专利保护范围进行限缩,但又在专利侵权程序中否认进行了限缩而主张更大的保护范围,从而发生“两头得利”的情形。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倍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倍通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核工业电机运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核工业公司)

涉案专利系名称为“一种电动机再起动控制器”(专利号:ZL201410158822.2)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4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 2015年5月20日,专利权人为深圳倍通公司。原告深圳倍通公司主张:被告中国核工业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原告涉案专利权。被告中国核工业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存在与涉案专利既不等同也不相同的技术特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未侵害涉案专利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其据以主张专利侵权的权利要求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在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根据被告当庭演示显示,认定被诉侵权产品H2的检测条件和检测对象为“电源电压的瞬时凹陷幅值”和“失压检测时接触器常开辅助触点或者变频器运行信号接点处于闭合状态”,且被诉侵权产品H2系利用CPU实现运算和计时功能,即采用计算机方式实现防晃电响应方式。因此,被诉侵权产品H2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据此,原告深圳倍通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涉案专利权,并据此提出要求被告中国核工业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深圳倍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深圳倍通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程序和专利无效程序中,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原审被告(中国核工业公司)的代理人参与案件的办理。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体现了专利侵权中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在专利权人作为原告方提起专利侵权之诉后,被诉侵权方通常会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在并行的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和专利确权程序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即:在侵权诉讼程序中,专利权人为使侵权成立,通常会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进行扩张解释,而被诉侵权方则通常会对权利要求进行限缩解释来进行不侵权抗辩;而在确权程序中,双方的观点通常又会互相调换位置,专利权人极力通过解释来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保住专利权,而被诉侵权方(无效宣告请求人)则为了能无效专利权而又极力解释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如前所述,禁止反悔原则规制的正是专利权人的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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