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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 :(2020)京0105民初2912号
裁判要旨
在被告侵权恶意明显、情节严重,但因在案证据无法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而无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在法定赔偿限额内从高确定判赔数额。
案情介绍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简称施耐德中国公司)
被告:杭州东恒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东恒公司)、北京奇志浩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志浩天公司)
施耐德中国公司经授权在第9类“电开关、断路器、继电器”等商品上享有第G715396号等五枚“Schneider”“施耐德”中外文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就上述商标提起民事诉讼。2013年1月,施耐德中国公司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东恒公司的前身“杭州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其第G715396号商标权。经法院调解确认,东恒公司应停止侵害第G715396号商标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施耐德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在先案件调解之后,东恒公司虽然进行了网站改版和企业更名,但此后又在其网站首页、文章标题、产品价目表、产品链接等处,持续大量使用“施耐德”商标。同时,在奇志浩天公司经营的“中国供应商网”中展示有东恒公司的商品,其中有201条含“施耐德”商标商品链接,在介绍中亦大量使用“Schneider/施耐德”中外文商标。上述行为一直持续至2019年。施耐德中国公司再次起诉,要求东恒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奇志浩天公司在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东恒公司的涉案行为属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施耐德中国公司的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施耐德中国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权利,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奇志浩天公司作为信息发布平台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东恒公司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诉行为系重复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且持续时间较长等因素,判决东恒公司赔偿施耐德中国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充分考虑惩罚性因素从高确定法定赔偿数额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原告商标在行业内知名度较高,被告则存在重复、恶意侵权的情节,特别是其曾因侵权行为被原告诉至法院,却在已做出停止侵权等调解承诺的情况下,再次实施侵权行为且持续时间较长,造成的损害后果较为严重。本案虽然能满足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法定要件,但因难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故法院充分考虑了惩罚性因素,从高确定法定赔偿数额,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300万元赔偿数额。本案裁判充分体现了对严重侵权行为加大惩处、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完善。
本案入选“2021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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