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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环球资讯|美国司法部提起40年来首个反垄断刑事诉讼;加拿大最高法院对Nova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

发布时间:2022-11-2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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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览

1. 美国司法部提起40年来首个反垄断刑事诉讼

2. LED之战:晶电告亚马逊电视侵权

3. WIPO发布《世界知识产权指标2022》

4. 中国网店被NBA起诉售假引管辖权争议

5. 加拿大最高法院对Nova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

6. 国际商标协会为足球组织发布商标与知识产权工具箱

7. 非法制售“东阿阿胶""桃花姬"商标获刑

8. "花西子"商标被拆分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1. 美国司法部提起40年来首个反垄断刑事诉讼

近日,美国蒙大拿州地区法院收到一项重罪指控。该指控称,一家路面工程及沥青承包商公司的总裁Nathan Nephi Zito建议其公司与竞争对手划分市场,垄断蒙大拿州与怀俄明州的公路裂缝处理服务市场。

起诉书称,早在2020年1月,Zito就以“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由接洽了一家竞争对手,并建议该竞争对手停止与Zito所在公司在蒙大拿州与怀俄明州高速公路裂缝处理服务市场上展开竞争。Zito承诺向竞争对手支付10万美元作为相应业务损失的额外补偿。Zito进一步建议,以虚假交易形式掩盖双方的非法联合。指控称,Zito试图垄断蒙大拿州与怀俄明州的高速公路裂缝处理服务市场。2022年10月31日,地方法院认可了10月14日被告提交的认罪答辩,Zito承认了指控中所包含的事实。

美国司法部反垄断部门有关人员表示,“国会将垄断和企图垄断认定为犯罪,以打击严重损害竞争的行为,司法部将继续起诉损害美国公众利益的垄断行为。”

蒙大拿州地区联邦检察官Jesse Laslovich表示,“任何通过违背政府合同程序来欺骗美国纳税人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打击。该案的结果表明,蒙大拿州任何试图通过违反反垄断法来扼杀竞争的个人或企业都将为其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交通部监察长Eric J. Soskin则表示“维护我们的公路基础设施安全对于促进美国繁荣发展十分重要,美国纳税人应该对投标过程的诚信度抱有信心,这样交通支出才能真正地改善交通状况,而不是成为某些企业的垄断利润。”

Zito对违反《谢尔曼法》关于企图垄断规定的指控认罪。他将面临最高10年的监禁和最高100万美元的罚款。相关裁判将于2023年2月23日进行。

此次刑事指控是司法部反垄断部门旧金山办公室、美国蒙大拿州检察官办公室和交通运输部检察长办公室联合调查的结果,这也是司法部打击串通共谋行动的一部分。2018年,司法部展开了打击串通共谋这一联合执法行动,以打击影响联邦、州和地方各级政府采购、拨款和项目资金的垄断以及欺诈行为。此外,这也是40多年以来美国司法部反垄断部门就《谢尔曼法》第二条“企图垄断行为”提起的第一起反垄断刑事案件,扭转了美国司法部反垄断部门以民事途径追究垄断行为的传统做法。

2.LED之战:晶电告亚马逊电视侵权 

近日,LED产业近期专利战再起。11月21日,中国台湾富采旗下子公司LED厂晶元光电(以下简称晶电)发布公告称,其已在美国就亚马逊 (AMZN-US)旗下Fire TV产品线的4系列43英寸与50英寸电视产品线向德州法院提起专利诉讼。

在诉状中,晶电列出亚马逊Fire TV产品线的4系列中43英寸与50英寸电视侵害晶电至少13件专利的证据,涵盖范围包括从芯片到LED背光模块所用到的图案化基板、磊晶、透明导电层、及金属电极等关键技术,并要求法院令被告停止销售等侵权行为,且就过去之侵权行为提供损害赔偿。

晶电具备LED相关专利的完整布局,对于专利保护也相当积极。近期晶电在其他专利战中已取得胜利,美国法院判定劳氏(LOW-US)侵害晶电三件专利,并驳回劳氏意图让晶电专利无效的指控,晶电获赔212万美元损害赔偿金。

目前亚马逊方对此案件尚无回应,我们将继续跟进相关进展。

3.WIPO发布《世界知识产权指标2022》

2021年11月21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世界知识产权指标2022》,统计显示,2021年,全球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申请量创下新高,展现了全球创新生态系统在2019新冠肺炎大流行期间的韧性。

在专利方面,报告分析来自150个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的最新数据,发现中国的专利申请量大幅增长,韩国知识产权局和欧洲专利局也做出了有力的贡献,是2021年全球增长的主要动力。

2021年,世界各地的创新者提交了340万件专利申请,同比增长3.6%,亚洲受理的申请量占全世界总申请量的67.6%。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受理了159万件专利申请,这一数量与排名第2至第13位的12个知识产权局的总量相近。

在商标方面,2021年,全球约有1,390万件商标申请,涵盖了1,810万个类别。申请中指定的类别在2021年显著增长了5.5%,连续第12年实现增长。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活动数量最多,按类统计约950万件;其次是美国(899,678)、欧洲(497,542)、印度(488,526)和英国(450,815)。

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方面,2021年,全球共提交了约120万件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其中包含150万项外观设计。2021年,外观设计的数量增长了9.2%。2021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申请中包含了805,710项外观设计,占世界总量的53.2%。

在植物新品种方面,2021年,全球共提交了约25,340项植物新品种申请,较2020年增长了12%。中国在2021年受理了11,195件植物新品种申请,约占全球总量的44.2%。其后依次是欧洲(3,480件)、美国(1,902件)、乌克兰(944件)和荷兰(836件)。

在地理标志方面,2021年,全球93个国家和地区共有约63,600个受保护的有效地理标志。中国(9,052)有效地理标志数量最多,其次是匈牙利(7,743)、捷克(6,272)、斯洛伐克(6,112)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6,087)。

4. 中国网点被NBA起诉售假引管辖权争议

近日, 中国网店零售商HANWJH向美国最高院提交了一份申请调卷令(petition for certiorari),请求最高院复审第七巡回法院的判决,称第七巡回法院的判决“允许原告通过与非居民被告建立与诉讼相关的联系“,属于操纵管辖权。

今年8月,美国第七巡回法院维持了伊利诺伊联邦地区法院的一个裁决,判定HANWJH和其他几个零售商销售了假冒的美国职业篮球联赛(NBA)的相关产品,侵犯了其商标持有者和独家授权者NBA Properties公司(以下简称NBAP)的商标权。

2020年12月,NBAP公司向伊利诺伊州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HANWJH和其他零售商通过亚马逊网店向伊利诺伊州居民销售数百种假冒商品。根据起诉书,HANWJH售卖41款包括5种尺码的篮球短裤,在其商品上使用了伪造的NBA商标,并谎称得到了NBA的授权。NBAP的调查员从HANWJH的网店以一个伊利诺伊州居民的身份和地址订购了一条短裤,并成功地接收了该商品。

2021年3月,HANWJH向伊利诺伊州联邦法院提交了一个动议,称伊利诺伊州联邦法院对该案不具有对人管辖权( personal jurisdiction),请求法院驳回该诉讼,但法院驳回了HANWJH的动议。联邦法院称,由于HANWJH承认向伊利诺伊州发送侵权商品,NBAP已经建立了对该纠纷的管辖权。

2021年10月,HANWJH向第七巡回法院提起上诉。但第七巡回法院在今年8月份维持了伊利诺伊州联邦法院的判决,同意伊利诺伊州法院对这起纠纷具有管辖权,因为HANWJH自愿向伊利诺斯州提供和发送侵权商品。

HANWJH称,根据第七巡回法院的裁决,“只要原告购买的商品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关,任何在线零售商都可能按照原告的意愿被拖到任何管辖区”。HANWJH表示:最高法院应给予审查,以制止这种对具体对人管辖权(specific personal jurisdiction)的宽泛观点。

根据美国法律,某个州是否对被告享有管辖权主要取决于原告在该州起诉被告是否符合宪法性的要求。而原告在某州起诉被告是否符合宪法性要求,主要根据其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被告与该州是否存在联系。这种联系必须是因被告自愿的行为与该州发生联系,比如被告在该州推销产品、向该州的公民发送侵权邮件等。被告不一定非要实际踏在该州的土地上,只要被告的行为在该州引起某种效果即可。另外,这种联系还必须是可预见性的。即被告应该能预见到,其可能因该自愿行为而在该州被起诉。

第二、这种联系与诉讼请求是否存在关联性。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与该州的联系行为而产生,称之为具体对人管辖权。

目前,美国最高院尚未作出是否同意复审的决定。但是,按照美国现有法律规定,最高院有可能会驳回HANWJH申请复审的请求。

5. 加拿大最高法院对Nova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

2022年11月18日,加拿大最高法院对Nova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该案加拿大专利侵权赔偿金额最多的案件之一,也是在加拿大法律中首次出现所谓的“跳板利润”的案件。该案对其他日后同类的专利侵权纠纷或将产生较大影响。

本案中,诺瓦化学公司(以下简称“Nova”)和陶氏化学公司(以下简称“陶氏”)是塑料行业的竞争对手。陶氏获得了用于垃圾袋和食品包装纸等产品的厚度薄而韧性好的塑料的专利。在Nova制造和销售包含有陶氏专利的产品时,陶氏在2010年以专利侵权为由向Nova提起诉讼。

加拿大联邦法院裁定Nova侵犯了陶氏的专利。作为救济措施,陶氏要求法院根据Nova公司侵犯该专利所获得的利润来计算其赔偿金额,这被称为“利润核算”。为了确定Nova应付给陶氏的侵权赔偿数额,法院使用了如下方法计算:Nova通过销售侵权塑料获得的收入,再扣除Nova为生产专利塑料所支付的费用。

这些涉诉专利塑料中的主要化学成分是乙烯(ethylene)。Nova生产乙烯的成本低于在市场上购买到乙烯的成本。但Nova请求法院在计算时使用的方式为从其销售侵权塑料获得的收入中扣除乙烯的市场成本来替代扣除实际成本。加拿大联邦法院拒绝这一要求了。法院在计算必须支付给陶氏的金额时扣除了Nova生产乙烯的实际成本。

陶氏公司在诉讼时还辩称,除了Nova在专利到期前获得的利润外,在陶氏的专利到期后,陶氏还应该获得Nova因侵权而获得的部分利润,因为侵权人在涉诉专利到期后会更快地占领市场份额。从这种优势中获得的利润被称为“跳板”利润(springboard profits)。

加拿大联邦法院同意了陶氏关于跳板利润的侵权赔偿要求。Nova随后在2017年向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减少侵权赔偿数额。Nova在上诉中辩称,如果Nova没有使用其乙烯来制造涉诉的专利塑料,则它将把乙烯出售给第三方,因此Nova应该能够保留出售乙烯所能获得的收益。联邦上诉法院不同意Nova的说法并维持了原判,要求Nova对陶氏化学公司支付6.45亿加元(约为4.82亿美元)的赔款。Nova随后上诉至加拿大最高法院。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2022年11月18日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并驳回了Nova的上诉。主审法官代表多数法官撰文称,在Nova案件当中,下级法院使用了正确的利润核算方式。他还表示,陶氏有权获得跳板利润。

加拿大最高法院审理过程中,Nova曾表示,它本可以使用自己的乙烯生产出一种完全不同的塑料,用于制造桶和板条箱;还辩称,它应该能够保留销售上述产品本来应可以赚到的钱。

大多数的法官认为,应该只扣除那些具有可比性但不侵犯专利产品的利润。桶和板条箱塑料市场和涉诉专利的塑料市场并没有交集。对涉诉专利的塑料感兴趣的潜在买家不会购买桶和板条箱塑料作为替代品,因此它们不能作为假设性的非侵权选择项。

6. 国际商标协会为足球组织发布商标与知识产权工具箱

近日,国际商标协会(INTA)为庆祝世界上最受欢迎的体育赛事国际足联世界杯发布了“世界足球峰会商标和知识产权工具包”。该协会表示,这是足球组织和品牌有效保护和利用其知识产权权利的实用资源。

足球品牌是“超级品牌”,因为它们传达了球迷和顾客的热情,代表了与这些品牌相关的价值观和商誉。品牌名称、标志、徽章、吉祥物和其他独特的标志——所有这些都可以成为授权和商品销售协议的主题。足球和知识产权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一起。

该工具包于9月底在西班牙塞维利亚举行的2022年世界足球峰会上首次提供给足球界,涵盖了知识产权与足球最相关方面——从注册的基本问题到对一些人可能不会考虑的市场的更细致的讨论。重点内容如下:

1. 商标的创建和保护对于俱乐部的收入和业务增长有多么重要;

2. 如何实现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包括联赛、俱乐部和球员签订赞助合同;

3. 足球和不可替代代币(NFT)的交集以及给俱乐部和其他足球相关实体带来的机会;

4. 知识产权的实施在视频游戏行业中有多么重要,在元宇宙、区块链和第三方市场和平台上也是如此;

5. 线下和线上执法。

报告称:“如果一家俱乐部或与足球相关的实体不理解并解决这些问题,就可能因为未能保护知识产权并将其作为发展业务的战略工具而失去核心收入。”

7. 非法制售“东阿阿胶""桃花姬"商标获刑

近日,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被告人迟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均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万元。被告单位东光县某塑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5月,被告人迟某某在未经“东阿阿胶”“桃花姬”等注册商标的商标所有权人即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许可下,找到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王某某,向王某某提供“东阿阿胶”“桃花姬”商标标识图案,委托其制作印有“东阿阿胶”“桃花姬”等注册商标的塑料手提袋。因某公司不具有制造该类塑料手提袋的资质及能力,王某某与担任被告单位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魏某某商定由该公司加工生产。王某某以450元一张的制版价格,委托东光县某电雕制版有限公司的管某某制作假冒“东阿阿胶”“桃花姬”注册商标标识图案的辊筒制版4张,交由某公司利用该辊筒制版制造假冒的“东阿阿胶”“桃花姬”的塑料手提袋18450个。2021年7月,迟某某再次联系王某某印制涉案塑料手提袋,王某某采用同样的方式由某公司制作该塑料手提袋18100个,两次共计36550个。2022年1月3日,东阿县公安局在迟某某处查获上述塑料手提袋11100个。

另查明,被告人迟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支付货款13034元,王某某向被告单位某公司支付货款10599元,王某某获利2435元。迟某某从王某某处购买的36550个手提袋,除11100个未销售外,向于某某销售8600个,销售金额6320元;其余16850个手提袋对外零星销售,每个手提袋售价0.8元或1元不等,按每个手提袋售价0.8元计算,迟某某至少获利676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迟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王某某、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魏某某作为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非法制造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鉴于迟某某、王某某、魏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某公司均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迟某某、王某某、某公司、魏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迟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判前社会调查结果,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为保护知识产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8. "花西子"商标被拆分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某化妆品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业为制造、销售彩妆,其以西子湖畔为灵感申请并取得了“花西子”注册商标,经多年使用和宣传,该商标已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某彩妆商行系销售化妆品的个体工商户。某化妆品公司发现某彩妆商行在网站上销售美妆产品时,将商标“花西子”文字拆分使用,在产品标题中使用“花”“西子”文字,与其产品描述(名称、类别、规格、用途等)文字一起使用。用户通过搜索引擎检索“花西子”,搜索结果展示的网站名称和产品标题包含某彩妆商行的产品,点击产品链接,显示内容是与某化妆品公司有同业竞争关系的美妆产品,但未出现某化妆品公司商标。某化妆品公司遂起诉要求某彩妆商行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关于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将他人注册商标拆分使用,属于变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第二种观点认为,被诉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我们更倾向第二种观点。

被诉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关键要判断被诉行为是否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本案中,某彩妆商行在网站上销售商品时,将“花”“西子”文字与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产品标题中,未突出使用商标“花西子”。点击某彩妆商行的产品链接,产品介绍中未出现权利商标,而是其他品牌的商品内容。某彩妆商行所销售的产品价格远低于权利商标系列产品销售价格,两者价格相差甚远。权利商标品牌商品采用线上销售方式,消费群体网络化程度较高,消费者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则不会产生误认。因此,被诉行为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不是商标侵权。

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该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案中,从主体看,某彩妆商行系个体工商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经营者。从经营范围看,某化妆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化妆品零售和批发等,某彩妆商行的经营范围包含化妆品、美妆用品、批发、零售。二者推广的内容和面对的客户存在交叉和重合,二者之间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

从权利商标的知名度看,某化妆品公司的“花西子”品牌产品具有较高销量,且经宣传推广,品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相关消费者已将“花西子”与某化妆品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产生了特定的联系,具有一定的识别、联系功能。从行为方式看,某彩妆商行在与权利商标没有任何联系的情况下,通过网站销售平台,将“花”“西子”文字添加至其产品标题,用户在搜索关键词“花西子”时,其产品链接就会出现在搜索结果中,其主观上具有利用权利商标、商誉吸引相关网络用户的注意力进而增加其产品点击率的意图,客观上分散了用户对权利商标所涉产品及相关服务的注意力,减轻了用户访问某化妆品公司产品及服务的兴趣,损害了商业利益。同时节省了其本应付出的广告宣传成本,是一种不劳而获的搭便车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网 络

编辑:李欣欣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www.cip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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