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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一次性穿刺架是临床中必不可少的医疗器械,为减少患者的不适感,提高产品质量,相关厂商纷纷加强了对该产品的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然而,两家厂商因该产品屡次对簿公堂。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对经方精密医疗(深圳)有限公司(下称经方公司)诉苏州市立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立普公司)等两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作出裁定,鉴于经方公司据以发起诉讼的相关专利被宣告无效,对经方公司的起诉予以驳回,一审法院此前作出的立普公司构成侵权的一审判决也予以撤销。
同款产品涉嫌侵权
经方公司成立于2013年,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超声介入领域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涵盖金属穿刺架、一次性穿刺架等。
立普公司是立普医疗品牌的子公司,成立于2011年,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子公司,其研发的一次性超声穿刺架、一次性活检针、一次性穿刺针等产品,被全国超200家三甲医院使用。
2018年1月18日,经方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为“腔内超声介入引导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19年1月2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820081569.9,下称涉案专利)。
2020年6月,经方公司发现立普公司及其销售商销售的多款型号的一次性超声穿刺架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4、7、8一致,随后以对方涉嫌构成专利侵权为由,分两案将立普公司及其中一家销售商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立普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两案共同索赔30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上述两起案件,并于2021年5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立普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3、7、8的技术方案相同,但权利要求4中的“限位结构”属于功能性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限位结构”和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相关功能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不同,故不侵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而且,立普公司主张其使用的是现有技术,该技术与2005年4月公开的“引导配合腔内医疗成像设备的针的方法和一次性设备”美国发明专利(专利号:US6884219B1)技术方案一致。因此,立普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均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一审判赔110万元
对于此次涉诉,立普公司在积极应诉的同时主动出击,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与其提出的不侵权抗辩理由一致。2021年8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在经方公司提交修改的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有效。
2021年9月14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立普公司关于不侵权抗辩和现有技术抗辩的主张不成立,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立普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在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市场价值等因素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酌情判定立普公司两案共赔偿经方公司经济损失110万元。
二审判决结果反转
不过,一审判决的作出并未终结双方的争议,两家公司之间的纠纷甚至有愈演愈烈之态势。立普公司针对两起案件的一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的同时,再次对涉案专利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决定,涉案专利仅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的基础上维持有效。之后,最高法院对两起上诉案件作出上述裁定,驳回了经方公司的起诉,撤销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最高法院在裁定中指出,如果有证据证明宣告该有关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经方公司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对于此次诉讼,经方公司在其官方微信上发布声明,称该专利纠纷尚未有最终的结果,但无论结果如何,经方公司都会服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目前,经方公司已针对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提起行政诉讼。
某律师表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之间发生知识产权摩擦是非常常见之事。在这个过程中,有两点事项需要特别注意:首先,企业据以发起维权诉讼的相关专利必须拥有足够稳定的权利基础,经得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考验,这就要求相关从业者围绕技术研发、专利申请书撰写质量等方面下功夫,以期获得足够稳定的授权专利;其次,在最终结果出来之前,企业对诉讼进展进行披露时,必须客观和全面,不能只披露有利于自己的信息,而任意夸大被诉侵权行为,否则可能会承担商业诋毁等法律责任。“比如,在该案中,经方公司在最终判决作出之前,在展会等公开渠道实施了发布不实消息等行为,此举涉嫌构成商业诋毁和不正当竞争。为此,立普公司已将经方公司起诉至法院。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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