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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升级半导体等领域对华出口管制
2. 向苹果索赔百亿:"小i机器人"专利维持有效
3. 诺基亚被迫撤回一件对OPPO的专利侵权案
4. 美联邦贸易委员会阻止Meta收购VR软件产商
5. 乐天生物制品被指窃取三星商业机密
6. 欧盟知识产权局驳回轮胎位置商标注册
7. 2022年全球创新指数:中国排名第十一
8. 百威哈尔滨啤酒无效哈特啤酒失败
1. 美升级半导体等领域对华出口管制
2022年10月7日,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Bureaus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下称“BIS”)宣布了一系列在《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下称“EAR”)下针对中国的出口管制新规,其中包含了多个出口管制分类编码(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下称“ECCN编码”)的新增和调整、新增3个外国直接产品规则、新增2个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限制,以及更新了31个未经核实清单(Unverified Entity List,下称“UVL清单”)并新增了UVL清单转实体清单的机制。
根据本次的规则修订公告说明,本次EAR规则指向性非常明显,即:以先进计算芯片和超级计算机为切入点,全面加强对中国半导体行业,特别是国内先进制程能力建立的限制。同时,由于半导体产业与其他相关行业领域的紧密联系,本次影响预计将会进一步波及到智能汽车、数据中心、云计算等相关应用领域。
除了UVL清单调整外,本次针对半导体行业的出口管制政策呈“4321”态势,即包含三方面的主要修订:增列4个ECCN编码、新增3个外国直接产品规则、新增2个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限制条款,同时辅以1个新的临时通用许可证(Temporary General License,下称“TGL”),以及对管控理由及许可证政策和相应的许可例外调整等一系列配套规定以全面落实相关的管控机制。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本次EAR修订中,对美国人参与中国境内的集成电路开发活动以及涉及中国的半导体制造最终用途设置了严格限制。本次的新规突破了EAR原有规则下以物项管控为基础的传统监管逻辑,将美国人参与中国境内半导体开发活动列为与美国人在美国境外进行核、生化、导弹扩散活动等同的需严格监管行为进行全面监管。只要美国人参与相关受限行为,即使涉及物项不受EAR管辖,该等行为也将受EAR管制。对于中国半导体产业而言,这两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限制的影响或许最为严重。
首先,相关中国公司所雇佣的美国研发、采购人员和中国公司在美国开设的研发中心都将受到巨大冲击,当美国人在涉及前述中国境内半导体相关业务活动时,如果涉及上述情形,可能招致进一步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另外,本次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限制的中国境内半导体制程技术标准与此前先进计算芯片技术指标并不重叠。这也意味着,即使中国境内的半导体生产厂商并不生产ECCN编码为3A090等本次新规限制的先进计算芯片,但只要其相关制程能力满足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所限制的先进制程标准,也将受到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新规的限制,其影响实际远超先进计算芯片的范畴,这将极大影响中国半导体生产厂商的先进制程能力提升。
本次美国出口管制新规修订虽然规模空前,但其实回顾美国先前的一系列立法过程和举措,相关迹象早已草蛇灰线,不出人意料。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若能在一开始便对这些潜在的政策风险予以关注,并将其融入到自身未来3-5年的长远商业规划中,就能缓解很多冲击。对于半导体产业链的相关企业而言,如何平衡海外业务和国内业务的布局和人员调配在未来可能将成为极为紧迫的问题,与此同时,要加快对自身业务的调整。对于高端制程半导体产业链的下游行业,例如无人驾驶、数据中心、云计算等应用领域,也要注意其辐射影响。
2. 向苹果索赔百亿:"小i机器人"专利维持有效
近期,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智臻”或“小i机器人”)一件名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发明专利ZL200410053749.9,经过无效审理后认定:维持专利权有效。无效请求人是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苹果公司”)。
这件专利,正是上海智臻指控苹果公司具有Siri功能的设备侵害其“小i机器人”并索赔百亿的专利。这是双方对这件“小i机器人”的专利是否有效的十年争夺中,最新的权威裁决。
第一轮诉讼
早在2012年,上海智臻对苹果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当年11月苹果公司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3年9月16日,复审委裁定“小i机器人”专利维持有效。两个月后,苹果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7月8日,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有效。两周后,苹果向北京高院提起行政上诉。2015年4月21日,北京高院作出裁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决定。一个月后,上海智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再审。
在此期间,在上海智臻对苹果提起诉讼的上海一中院,于2016年4月12日,依据“先行裁决,另行起诉”驳回了上海智臻的诉讼请求。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上海智臻的行政再审案件。2020年6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维持有效。
第二轮诉讼
随后,上海智臻官方发布消息,再次提起针对苹果公司的专利诉讼,这一次将赔偿金额提高到了100亿元。2020年8月10日,上海高院公告已经正式受理本案。
2020年8月31日,上海智臻宣布已经向上海高院缴纳了巨额诉讼费。2021年9月7日,上海智臻官方微信“小i机器人”发布信息显示,已经向上海高院提出停售苹果iPhone的禁令,引发众多媒体关注。
2020年10月份,苹果公司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小i机器人”的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这次苹果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与它一年后在2021年7月第三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并案处理,也就是此次最新公布的无效决定,宣布“小i机器人”专利维持有效。
关于上海智臻的诉讼,上海高院已经在2021年3月16日和2021年9月28日对本案进行过两次开庭,最近的一次是在2022年8月18日,时隔一年之后再次开庭。
明显地,第二轮诉讼的进程加快。毕竟这件专利已经在上半场经历了八年的有效性争夺,最高院做出了维持的裁决,此次专利局再次做出维持有效的决定,意味着这件专利的稳定性已经经受住了较为严格的考验。
随着小i机器人的专利再次被专利局认定有效,预计后续法庭的专利侵权审理也会进入实质阶段。本案能否在涉案专利2024年到期前结案宣判,值得期待。另外,对于苹果公司而言,考虑到未来广阔的市场利益,如果能在法院最终裁决前与上海智臻达成和解,也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我们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
3. 诺基亚被迫撤回一件对OPPO的专利侵权案
近日,据外媒报道,诺基亚撤回了一件针对OPPO的专利侵权诉讼,此前德国曼海姆地区法院已告知诺基亚其初步意见,即OPPO并未侵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上述曼海姆案件中的涉诉专利——EP3557917是此前诺基亚在德国慕尼黑法院胜诉的专利之一,此次曼海姆法院仍旧做出了OPPO不侵权的结论。这也成为诺基亚诉讼专利的质量有缺陷的一个例证。
早在2021年7月份,通信厂商诺基亚分别在印度、法国、德国和英国等欧洲、亚洲国家向中国手机公司OPPO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起因是2018年诺基亚与OPPO曾签署一项持续多年的,涉及4G专利的许可协议,而据外媒报道,诺基亚称与OPPO关于新的5G专利许可协议的谈判没有达成一致,遂发起诉讼。
然而,这场由诺基亚发起的专利大战,在持续一年多之后让诺基亚自己陷入了泥沼。更早之前,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和慕尼黑法院分别中止了两起诺基亚诉OPPO专利案的审理,等待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有效性判定。这意味着法院认为诺基亚起诉的四件涉案专利很可能被宣告无效。今年7月,印度尼西亚法院驳回诺基亚对OPPO的全部4项专利诉讼,并要求诺基亚承担相关费用。
尽管预言诺基亚与OPPO这场大战的胜负还太早,但在一系列不顺利的诉讼走向之后,诺基亚的成本收益比可能早已不乐观。相比而言,OPPO的表现十分惊艳。OPPO通过多次正面迎战诺基亚,可能会进一步推动全球确立5G时代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规则。
4. 美联邦贸易委员会阻止Meta收购VR软件产商
近日,美国反垄断机构之一的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状告社交网络巨头Meta,欲阻止该公司收购虚拟现实软件厂商“Within Unlimited”,这也是该机构对于Meta外部收购的第一次“先发制人打击”。不过日前,FTC对诉状进行了修改,这在该机构历史上十分罕见。
今年7月底,FTC向法庭提交了反垄断诉讼诉状,不过10月上旬,FTC向主审法官提出要修改针对Meta公司的部分指控内容,主要是有关这一收购交易对于虚拟现实健身软件市场的反竞争效果影响。
Meta表示,FTC的指控完全基于主观想象、而不是客观证据。该公司表示,FTC新修改的诉状内容中删除了一个陈述,那就是Meta旗下最流行的虚拟现实游戏“Beat Saber”和被收购对象Within公司的健身软件“Supernatural”是直接竞争对手。无论如何,Meta否认FTC对于这次并购交易的指控,并反驳称,FTC正在进行选择性反垄断执法。
FTC的诉状最初称,上述两款软件直接竞争,抢夺用户,而Meta收购Within,将创造出一个特定市场的垄断者。但是在新的诉状中,Beat Saber被称为“间歇性健身软件”,FTC也表示,在这次收购交易之前,Meta很可能准备开发一款独立的虚拟现实健身软件,和Supernatural竞争。
总体而言,在这一诉讼中,FTC的目标是要求法庭颁布禁止令,禁止Meta并购Witin。法院已决定今年12月份举行相关听证会,预计将在年底前作出裁决。
5. 乐天生物制品被指窃取三星商业机密
近日,韩国检方对一名乐天生物制品公司员工展开调查,因该员工被指控涉嫌窃取三星生物制品公司的商业机密。
仁川地方检察官办公室派出调查人员搜查乐天生物制品公司总部,据称,检方已经扣押了三名从三星生物制品公司转到乐天生物制品公司的前员工的电脑。
早在2022年5月,三星生物制品就曾申请禁制令,指控转投乐天生物的3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这三人与三星生物制品的核心业务有关,据悉,他们在转投乐天之前打印了大量文件。
后来,仁川地方法院于发出针对三星生物提起的侵犯商业秘密的禁令,防止三星生物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乐天生物使用。
三星生物被认为是韩国国内生物产业的三大巨头之一,拥有4000多名员工,但近期其生物领域遭遇了人力外流。而乐天控股成立了子公司乐天生物,目标是到2030年将其发展成为全球十大生物制药合同开发与制造组织(CDMO),乐天生物招聘的生物专业人士中,很多都是从三星生物跳槽而来。
据悉,乐天生物制品公司未对此发表评论。关于相关指控结果,我们将继续跟进。
6. 欧盟知识产权局驳回轮胎位置商标注册
近日,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作出裁定 (R197/2021-5),以缺乏显著性为由否定了一件位置商标的可注册性。2020年,Blake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使用于第12类的有关商品。涉案商标(图一)被描述为“由轮胎胎面和外侧虚线之外的潘通7527C号灰标出的轮胎外缘组成”。申请人随后请求将商品限定在建筑、工业或农业设备(叉车除外)上的越野轮胎,即便做了这样的限定,涉案商标还是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申请人提起上诉。
图一
上诉委员会审查后,维持了驳回决定。从上诉委员会的裁定我们可以看出,针对这件非传统商标显著性的审查标准与一般的商标并无不同,不同的是,由于非传统商标本身的属性,他们达到这一标准存在一定的难度,因为他们往往会被识别为商品的属性,而不是商品的来源。上诉委员会通过引证欧盟法院的在先判例(C -456/01,C-457/01,C- 136/02等)指出:标志越接近商品本身的样态,其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就越低。只有标记能区别于该类商品的惯常形态时,它才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对于本案标志,上诉委员会认为,涉案商品主要面向的是专业程度较高的公众,他们具有较高的注意力,即使是非专业的公众,在购买涉案商品时也会给予相当高的注意力,因为购买什么样的车辆轮胎对车辆的操控和运行是有较大影响的决定。相关公众不太容易把一个颜色,或是商品外部带有颜色的元素当作商品来源的标记。对于本案标记,根据审查员所做的网络检索,这个灰色以及其在胎面上的位置,还远未达到显著区别于同类商品的程度。整体看来,他们更会被识别为越野胎的一个变体,而不会把涉案标记看作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记。
而且,上诉委员会还认为,功能性的特征是不会有显著性的,涉案商标中的胎面和灰色的外缘会被认为具有特定的功能,也即会被认为是不会在地面上留下黑印的无痕轮胎。从这个角度看,其注册也不能得到支持。
7.2022年全球创新指数:中国排名第十一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PO)2022年全球创新指数(GII),瑞士、美国、瑞典、英国和荷兰是世界上最具创新性的经济体,
在世界经济体创新能力及产出年度排名中,GII显示出前15位排名的一些关键变化,美国攀升至第2位,荷兰取得第5名,新加坡第7名,德国第8名,中国内地上升1位至第11名,离前10名仅一步之遥。不少新兴经济体也保持了一贯的强劲表现,包括印度和土耳其,这两个国家首次进入前40名。
报告显示,尽管发生了新冠病毒疫情,但推动全球创新活动的研发和其他投资在2021年继续蓬勃发展,不过,在将创新投资转化为影响力方面却出现了种种挑战。
GII发现,生产力增长——通常受更多的创新所刺激——事实上已经停滞。GII还发现,尽管研发支出和风险资本投资在近期方兴未艾,但目前的技术进步和采用都有放缓的迹象。不过,如果对创新生态系统加以精心扶持,一个由数字时代和深层科学创新浪潮引领的创新驱动增长的新时代也许会腾飞。
8. 百威哈尔滨啤酒无效哈特啤酒失败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上诉人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简称百威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洪洲、第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驳回百威公司上诉理由,维持了北京知产法院一审判决,百威公司申请被上诉人的“哈特”商标无效失败。
案件情况
2002年4月,王洪洲申请在第32类3201群组“啤酒”等上注册“哈特”商标,2003年5月21日,诉争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在异议期内,百威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百威公司认为,第一,诉争商标属于模仿百威公司未注册的“哈啤”驰名商标;第二,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诉争商标与百威公司“哈尔滨”牌商标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三,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哈特”作为“哈尔滨牌”啤酒的简称,应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诉争商标侵犯了百威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在先权;第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和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2006年3月22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原商标局)作出(2006)商标异字第374号“哈特”商标异议裁定。该裁定认定:“哈特”与“哈尔滨及图”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不同,整体视觉效果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百威公司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哈尔滨”啤酒为一定的消费者所知晓,但却不能够证明“哈特”是百威公司“哈尔滨”牌特制啤酒的约定简称。百威公司的证据材料亦不足以证明“哈啤”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而且“哈特”与“哈啤”文字构成、呼叫明显不同。因此,百威公司认为诉争商标属于模仿其未注册的“哈啤”驰名商标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哈特”被核准注册为商标。
2019年9月11日,百威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0年9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254015号关于第3138083号“哈特”商标(即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简称被诉裁定),国知局认为王洪洲在诉争商标注册及实际使用中存在利用百威公司引证商标声誉、影响力误导消费者的恶意,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王洪洲不服被诉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中,王洪洲对被诉裁定作出的程序合法性有异议,除坚持起诉时提出的本次无效宣告审查程序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主张之外,王洪洲还主张被诉裁定中据以认定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1006号裁定中的相关证据未向王洪洲交换。一审法院要求百威公司对其提交的引证商标知名度的相关证据重新梳理,并于原审庭后提交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即2002年4月8日之前达到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程度的证据。
一审法院结合证据认定,百威公司进一步梳理的使用证据仅可以证明百威公司企业及其“哈尔滨啤酒”产品在2002年4月8日之前具有一定知名度,但难以据此认定引证商标于该时间点前已达到驰名商标的要求。其次,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经隔离比对,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哈特”,引证商标由文字“哈尔滨”及防洪纪念塔图形共同构成。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差异较大。诉争商标本身亦未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综上,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百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诉至北京高院。高院认为,二商标存在一定差异,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引证商标也具有一定知名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本案引证商标“哈特”经过多年使用,在哈尔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秩序。此种相对稳定市场秩序的形成与百威公司未及时行使权利具有一定的关系,可以认定具有“特定的历史原因”,应当予以维护。综上,驳回百威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网 络
编辑:李欣欣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www.cip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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