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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欧盟知识产权局没有支持轮胎位置商标的注册
2022年8月29日,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作出裁定 (R197/2021-5),以缺乏显著性为由否定了一件位置商标的可注册性。2020年,Blake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使用于第12类的有关商品。涉案商标(图一)被描述为“由轮胎胎面和外侧虚线之外的潘通7527C号灰标出的轮胎外缘组成”。申请人随后请求将商品限定在建筑、工业或农业设备(叉车除外)上的越野轮胎,即便做了这样的限定,涉案商标还是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申请人提起上诉。
图一
上诉委员会审查后,维持了驳回决定。从上诉委员会的裁定我们可以看出,针对这件非传统商标显著性的审查标准与一般的商标并无不同,不同的是,由于非传统商标本身的属性,他们达到这一标准存在一定的难度,因为他们往往会被识别为商品的属性,而不是商品的来源。上诉委员会通过引证欧盟法院的在先判例(C -456/01,C-457/01,C- 136/02等)指出:标志越接近商品本身的样态,其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就越低。只有标记能区别于该类商品的惯常形态时,它才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对于本案标志,上诉委员会认为,涉案商品主要面向的是专业程度较高的公众,他们具有较高的注意力,即使是非专业的公众,在购买涉案商品时也会给予相当高的注意力,因为购买什么样的车辆轮胎对车辆的操控和运行是有较大影响的决定。相关公众不太容易把一个颜色,或是商品外部带有颜色的元素当作商品来源的标记。对于本案标记,根据审查员所做的网络检索,这个灰色以及其在胎面上的位置,还远未达到显著区别于同类商品的程度。整体看来,他们更会被识别为越野胎的一个变体,而不会把涉案标记看作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记。
而且,上诉委员会还认为,功能性的特征是不会有显著性的,涉案商标中的胎面和灰色的外缘会被认为具有特定的功能,也即会被认为是不会在地面上留下黑印的无痕轮胎。从这个角度看,其注册也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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