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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叁零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梁某某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叁零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5万元,同时在密室门店张贴公告,消除影响。
本案的主要争点之一为,被告是否共同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改编权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密室主题与《琅琊榜》小说在任务名称和身份关系上存在实质性相似。同时指出,“实质性相似的比对应比较两者相同的内容而不应比较不同的内容,且涉案密室体验活动的性质决定了结局的不确定性,但不影响对密室所依据的核心故事情节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表达的判断。
关于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琅琊榜”名称经正午阳光公司的开发、利用和宣传,在文娱行业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涉案密室对“琅琊榜”名称的使用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简介摘录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民初17435号民事判决书。)
采访实录
问:
您认为密室、剧本等现实场景游戏的玩法、机制、流程、脚本等能否构成作品?如构成的话,分别构成何种类型的作品?
答:
玩法、机制和流程属于思想的范畴,但是,对于玩法的具体设计则属于表达的范畴。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第2项明确规定,“版权的保护应该延及表述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在适用思想表达二分法时,要区分思想层面的玩法,与表达层面的具体设计。所以,笼统的说,玩法、机制和流程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对于游戏玩法、机制和流程的具体设计,则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于现实场景游戏,最为重要的是游戏的趣味性、挑战性以及互动性。精彩的玩法设计,能够给玩家强烈的沉浸式体验。因此,不同于影视作品对剧本中所设计好的具体情节的高度依赖,现实场景游戏进行中的每一个通关、解密或破案取决于游戏玩法是如何进行的具体设计。所以,游戏人物设定、情节走向以及前述具体设计是一款游戏最为核心的表达,是一款游戏的独创性之所在。一般来说,现实场景游戏的脚本被用来描述场景、人物、道具等游戏元素和上述对玩法的具体设计。在该脚本内容具有独创性的前提下,其可以构成文字作品。
问:
您认为剧本、密室等游戏,玩家在游玩过程中产生不同走向的结局,玩家生成内容部分能否构成新作品?
答:
剧本密室等现实场景游戏,在玩家参与游戏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玩家的选择而产生不同的结局。尽管如此,这些结局均能够落入到游戏设计者先行设计的方案之中。设计者对游戏剧情中的人物关系、背景故事有了预先的设定,虽然玩家在游戏中具有一定程度的参与,但各种情节走向均是在游戏设计者的主导之下。所以,玩家生成内容部分不能构成新作品。
问:
您认为现有的有名作品类型和“其他智力成果”这一兜底条款,有何种关系,实务中应遵循怎样的适用规则?
答:
兜底条款是一种立法技术,主要功能在于其他列举式条款未包含的、或是难以包括的、或者目前预测不到的情形,从而避免法律不周延的情形发生。兜底条款的包容性很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时,将作品类型的兜底性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是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新作品类型留出空间,有利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更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应对新兴技术和创新商业模式下可能会出现的新型版权客体。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作品类型法定是首要原则,只有在有名作品类型无法适用时,且该表达具备《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作品定义中的构成要件时,方可适用该兜底条款。
问:
您认为改编行为中,“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达”这一标准应如何界定?如果文字内容表现不同,还能否构成改编?
答:
“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达”这一标准应如何界定,这个问题首先要看被改编的作品是什么作品,其最能体现独创性的是哪些方面。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达,意指的就是,原作品中最核心的独创性表达在新作品中以一定形式被表现出来。所以,对于剧本或漫画改编自小说,或者从小说改编为影视或游戏,不能仅凭文字内容表现是否相同来判断是否构成改编,而是应该看小说中的人物设定及人物关系、具体情节以及情节间的逻辑推演等等这些最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多大程度上在改编后的作品中得以体现。对于原作品与改编后的作品之间的相似性比对,需要分为“整体比对”与“局部比对”两个步骤。并且,将“抽象-过滤-对比测试法”与“整体观感法”结合起来运用,而不能仅依赖单一方法,因为每一种方法的单独适用具有一定程度的局限性。此外,还需要考虑创作空间、所占比例等等因素。
在小说《琅琊榜》著作权人诉密室游戏侵权一案中,主要人物设定和故事主线是小说中具有独创性的核心内容。因此,在判断密室游戏是否侵权时,判断的就是该游戏所设定的人物及依据的核心故事情节,是否与小说存在实质性相似。
问:
关于游戏的著作权保护,您认为拆分保护模式和整体保护模式各有什么利弊?
答:
就电子游戏而言,拆分保护模式,能够将游戏的各个元素通过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等进行保护,可以最大程度的保护开发者在一款游戏中的各项智力成果。但是,此种方法会造成案件量大、诉讼成本高、损失赔偿数额低等问题,而且,无法有效应对“换皮”游戏。
整体保护模式是将整个游戏看作是一个整体的智力成果,更有利于保护游戏著作权人的利益。整体保护模式的合理性在于,游戏带给玩家的视觉与体验的感受通常是通过游戏的剧情、音乐、画面等游戏的各个组成要素进行组合后呈现给玩家的,所以,将游戏做为一个整体进行保护能够将各个游戏要素之间的有机组合关系纳入保护范围,使得“整体比对”及“整体观感法”能够适用。这样一来,就能够规制其他游戏的“换皮”侵权行为,而且,有利于在原告损失或者被告获利方面进行举证,从而确定合理的损害赔偿额。
就现实场景游戏而言,其融合了服装、剧情、音乐、特效、道具等多个元素。现实场景游戏既有别于以视听画面形式呈现的电子游戏,也有别于以舞台表演形式呈现的戏剧作品,因此在《著作权法》之下无法找到对应的作品类型,不适用于整体保护模式。鉴于游戏脚本的核心地位,可以以文字作品对其进行保护,同时,对于服装、音乐等其他元素,寻求对应的作品类型进行拆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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