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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核定使用商品缩减的商标构成违约

发布时间:2022-09-19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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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10民初133号(2021年6月15日)

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赣民终706号(2021年10月9日)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裘建新

上诉人(原审被告):抚州市圣航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航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科恩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恩公司)

原审被告:邢立明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1日,圣航公司注册了第11739551号商标“科恩KEEN”,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燃气炉、电炉、电炉灶、厨房炉灶(烘箱)、微波炉(厨房用具)、风扇(空气调节)、厨房用抽油烟机、排气风扇、消毒碗柜、饮水机。该注册商标以63万元转让给裘建新、邢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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