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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商标由北京逢唐体育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上。派乐通互动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1日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三、典型意义
关于著作权,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两点:
(1)在著作权登记证的登记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的情况下,如何界定著作权归属问题。
(2)著作权侵权中如何界定接触。
针对焦点(1),本案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6.8关于当事人依据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等主张其有权作为在先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可以予以支持的规定,认定作品登记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的情况下,考虑涉案作品已在先注册并公开发表等情形,认定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
针对焦点(2),争议商标标识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涉案作品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所有人具有接触该作品的条件,且争议商标所有人未就其独立创作该作品或作品来源作出充分解释说明,亦未对涉案作品权利人的上述主张提出有效的相反证据,可以认定争议商标权利人有接触到涉案作品的可能性。据此,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之情形。上述例证表明商标局积极大力地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和维权成本,进一步打击恶意注册行为,有效保证执法公正。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取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上述案例可见,在商标审查中,在审查案件当事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的基础上,同时审查其他多方面因素,既定量又定性,以保证判断更加全面、客观、公证。随着商标恶意申请注册行为和争议案件的不断增多,从源头上制止恶意申请注册行为已经成为立法者、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该条款真正做到了将规制恶意注册行为贯穿于商标审查、评审程序的始终,做到了有法可依。
近年来,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仍然屡禁不止,为了更强有力地打击恶意注册行为,本案在符合各条款适用要件的前提下,反复推敲证据,精准厘清权利人享有的各项在先权利,最大程度地还原系争商标权利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初的状态,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叠加使用,最大程度地打击恶意注册,全面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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