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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年来,我国集成电路领域技术发展迅速,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登记数量快速增长,与此同时,企业间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也日渐增多。
2021年5月,针对珠海市矽旺半导体有限公司(下称矽旺公司)拥有的一件名为“图像传感器CS3825C”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号:BS.175539928),深圳市芯智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芯智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称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专有权撤销请求。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同年12月9日作出审查决定,维持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有效。
据了解,该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涉及撤销案件中使用频率较高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的三个条款,即第二条有关客体、第四条有关独创性和第十七条有关首次商业利用的规定。以往的撤销程序案件审理实践中,业界对这些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不同观点,通过该案的审理,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这些条款的理解和适用进行了界定,为业界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指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引发争议
据了解,矽旺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主要经营范围为IC设计、研发,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和销售。截至目前,矽旺公司已登记20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其中,涉案集成电路创作完成日为2017年10月12日,申请日为2017年12月8日,公告日为2018年1月10日。
芯智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主要进行电子、光电产品、LED灯饰及其周边配件的技术开发和销售。经检索发现,芯智锐公司暂未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2019年1月,矽旺公司以芯智锐公司涉嫌侵犯涉案集成电路专有权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提起诉讼。
2020年1月,深圳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芯智锐公司销售的芯片侵犯了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须停止侵权并赔偿矽旺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芯智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芯智锐公司的上诉请求。
作为回击,芯智锐公司针对涉案集成电路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专有权撤销请求。
布图设计专有权得以维持
据了解,芯智锐公司的撤销理由包括:被申请人在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两年后才提出布图设计登记备案;被申请人声明的两处独创性布图设计不具有独创性,且声明的另一处独创性布图设计不执行电子功能,不符合集成电路的定义等。
为应对芯智锐公司的撤销请求,矽旺公司提交了反证材料并进行了抗辩。矽旺公司代理人表示,撤销意见提出人主张矽旺公司曾于2015年前后向其销售过的芯片的布图设计与涉案布图设计相同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不认可撤销意见提出人提出的专有权人声明的一处独创性布图设计没有实际功能、不符合集成电路定义的主张,传感器周边像素对于整体图像采集必不可少,其在保留原有功能的同时,可用于噪声监测、封装监测和降低边缘反光。因此,撤销意见提出人的主张不成立。
合议组依据双方提出的证据,通过质证和口头审理,依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撤销意见进行审理,最终在查明技术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可以理解,涉案布图设计涉及图像传感器属于条例定义的集成电路;涉案布图设计涉及独创性的审理范围包括专有权人主张的三个独创性部分,其中布图设计独创性部分一和三具有独创性,符合《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没有证据表明涉案布图设计的首次商业利用日超过其专有权登记申请日两年以上,撤销意见提出人有关涉案布图设计不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的主张不成立。
据此,合议组作出维持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有效的审查决定。
审查决定准确释明法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具有技术内容复杂、证据形式多样、疑难法律问题多等特点,且大多数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的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案件相关联。该案一出,即在业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立案及流程管理处沈丽表示,该案明确了《条例》关于集成电路定义的审查标准,阐明了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声明的法律地位,概括了独创性的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判断方法,确定了一项布图设计是否超出其首次商业利用日两年提出登记的判断方法。这些都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和要点,该案对今后类似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意义,为进一步完善《条例》的相关规定也提供了实践案例。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法官祝建军表示,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在审查决定中阐释的原则,对民事案件的司法裁判提供了重要参考。第一,《条例》规定受专有权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但并未要求在登记时对独创性设计进行明确,这导致在实务中专有权人经常变更独创性部分的表述。上述决定认定,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确权和侵权程序中,专有权人声明并主张具有独创性部分未发生变化的,应予以接受。第二,审查决定对如何判断布图设计的独创性难点问题进行了探索,比如,如果一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现有布图设计明显不同,属于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应认定该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如果一项布图设计与现有设计实质相同,且创作者接触了该布图设计,应认定该布图设计不具有独创性。第三,在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集成电路产品的问题,上述审查决定明确集成电路的认定是针对芯片整体,而不是部分器件或模块,只要产品整体的半导体基片上至少有一个源元件以及互联线路,可执行电子功能,即为集成电路产品。第四,上述审查决定还认定一项布图设计专有权是否在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登记的判断标准,为《条例》的完善提供了参考。
集成电路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随着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快速发展,围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竞争将越来越激烈,创新主体只有不断加强创新和保护,方能促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业的长远发展。
【典型意义】
该案审查决定针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条有关客体、第四条有关独创性和第十七条有关首次商业利用等条款的法律适用和判断原则给出了建设性做法,解决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件中存在的若干复杂的疑难问题,包括:保护客体的整体判断原则,独创性判断中独创性部分的审理范围、布图设计的具体对比原则、常规设计的认定,超出首次商业利用日两年登记的判断原则等,在很大程度上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件审理提供了借鉴。
该案认定事实扎实,程序规范,说理论证清晰、逻辑性强,适用法律处理问题妥当,体现出很强的专业性,对解决双方纠纷起到较好的定分止争作用,同时,也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较好的指导作用和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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