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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一审案号:(2019)粤03民初3675号
裁判要旨
如果产品权利要求引用制备方法的权利要求作为主题名称,根据两者之间存在的对应关系,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被引用的专利制备方法与产品的构造、组分、性能等均同样起到限定作用。
案情介绍
原告:索尔维特殊聚合物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索尔维公司)
被告: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研公司)
原告索尔维公司是一家高新材料和特种化学品公司,其指控被告中研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涉案专利方法以及许诺销售、销售依照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P E E K(聚醚醚酮)系列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其名称为“使用高纯度4,4二氟二苯甲酮制备聚(芳基醚酮)的改进方法”的发明专利。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型号为包括Z Y P E E K_330G(颗粒)、Z Y P E E K_770G(颗粒)、ZYPEEK_330UPF、ZYPEEK_770PF、ZYPEEK_330P、ZYPEEK_770P的聚醚醚酮(P E E K)系列产品;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涉案专利方法以及许诺销售、销售依照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0万元;原告保留根据后续在诉讼中获得的证据以及被告侵权延续造成的损失而向被告主张侵权赔偿金的权利;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中研公司辩称:被告生产、制备聚醚醚酮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研公司自生产聚醚醚酮产品以来,始终采购的是主含量在99.9%以上的4’4-二氟二苯甲酮并直接投入使用,且采购原材料厂家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显示其采用气相色谱分析法;被告完全依靠自身知识产权生产聚醚醚酮产品至今,与原告涉案专利没有任何关联。综上,被告生产、制备聚醚醚酮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被告完全系依据自有知识产权生产、制备聚醚醚酮产品至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9年10月23日,索维高级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款名为“使用高纯度4,4’-二氟二苯甲酮制备聚(芳基醚酮)的改进方法”的发明专利,并于2014年8月13日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为200980142463.9,优先权日为2008年10月24日。2019年1月29日,专利权人由索维高级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原告索尔维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8月6日作出第4563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20年5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8限定至权利要求1中,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7和8。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8、10-12项,其中,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12为独立权利要求,2-8、10、11为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工艺方法的特征。被告中研公司是一家年产P E E K超1000吨的高新技术企业,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P E E K生产企业,主要采用亲核高温置换反应的制备方法来制备P E E K原料,以对苯二酚和4,4'-二氟二苯酮为基础原料,采用高沸点的惰性溶剂,加入自行研发的催化剂配方,经过高温缩聚反应最终制备成高性能P E E K树脂,其基础生产原料4,4'-二氟二苯酮,系被告向案外人采购,历年的采购数量高达1021万吨,每一批次的4,4'-二氟二苯酮均有质检报告,显示案外人提供的4,4’-二氟二苯甲酮的含量(纯度)均达到≥99.9%。
庭审中,双方均确认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杂质含量的检测采用气相色谱法,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明确了杂质含量通过“液相色谱分析”来确定。在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比对时,不仅需要比较原料、杂质的组成与各组分的含量是否相同或等同,还需要比对所采用的检测方法是否相同或等同,而气相色谱分析法与液相色谱分析法两者具有不同的技术效果,不能等同替换。故法院认定,涉案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记载技术特征至少有一项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另外一个技术争议焦点是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所使用的4,4' -二氟二苯甲酮的G C纯度问题。首先,被告采用的原料为≥99. 90%G C纯度的4,4′-二氟二苯甲酮,而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4,4′-二氟二苯甲酮具有<99.9面积%的G C纯度”,鉴于双方确认被告2015年至今采购的所有4,4′-二氟二苯甲酮,以气相色谱法检测法(G C)检测具有≥99. 90%的G C纯度,且该G C纯度系采用相对于归一化法有着更高的准确度的内标法获得;又考虑到涉案专利的发明点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高性能的聚(芳基醚酮)通常需要采用更高纯度的4,4’-二氟二苯甲酮为原料以使得聚(芳基醚酮)的结晶性更好,通常会选择99.9面积%或更高纯度的4,4’-二氟二苯甲酮作为反应原料。本专利是基于发现了杂质中[2,4’-二氟二苯甲酮]和[4-一氟二苯甲酮]的用量对于聚合物结晶性的影响,从而放宽了对于4,4’-二氟二苯甲酮中杂质总含量的限制,降低了聚(芳基醚酮)的制造成本”,因此,法院认定,被控技术方案使用的4,4’-二氟二苯甲酮的G C纯度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浓度范围之内。
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2为“方法限定产品”型的权利要求,从主题名称上看,该类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产品,但在技术方案的构成上,其又采用了方法类权利要求。对于用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专利权利要求而言,方法特征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有限定作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是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获得的产品权利要求,属于独立权利要求。在确定权利要求12保护范围时,对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特征也应当予以考虑。如前文所述,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故被控侵权产品亦未落入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中研公司生产聚醚醚酮产品及所使用技术方案与原告索尔维公司请求保护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索尔维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遂判决:驳回原告索尔维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为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中关于设立技术调查官的要求,深圳知识产权法庭自今年设立专职技术调查官以来,在发明、商业秘密等技术复杂案件的审理中,引入“技术调查官+专家库+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提供技术专业支持,鼓励双方当事人提交“专家意见”,建立多元技术查明机制,快速解决技术争议焦点,摆脱了因司法鉴定周期长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的困境。
本案的原告为一家美国公司,被告为吉林省一家P E E K树脂合成能力超过千吨级的企业,其正面临着科创板I P O,而在因疫情导致前期诉讼进程延迟的情况下,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凭借多元技术查明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效率,及时认定了被告生产制备P E E K(聚醚醚酮)的生产方式没有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保障了我国高分子材料上游产业发展,充分证明了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已成为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
本案入选“2020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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