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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麻街英语因纵向价格限制被罚

发布时间:2022-07-27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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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监垄罚〔2022〕06002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0612893033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2号2层201-210

法定代表人:王杰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教育咨询;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等。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有关线索,2021年2月20日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依法对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转售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对当事人部分交易相对人开展了外围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分析论证了涉案行为对市场竞争及消费者利益的影响,并对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和相关企业座谈会进行研究论证,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充分听取陈述意见。

2022年1月20日、3月25日,当事人先后向本机关申请中止调查。根据《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相关行为构成垄断协议,依法不再接受其提出的中止调查申请。

2022年7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2014年至2021年当事人在全国范围内(不含福建省和台湾地区,下同)与其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课程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一)当事人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

当事人是美国芝麻街英语的被许可人,拥有该品牌在中国的专有使用权和分许可权。当事人于2013年1月22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校外儿童英语培训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向加盟商收取许可使用费、履约保证金、管理费等费用,授权加盟商转售其课程资源开展培训活动,为加盟商提供管理咨询、教学材料、人员培训等支持服务。自2014年开始运营至今,当事人累计签约455家加盟商。

当事人的课程资源除小部分直营销售外,大部分通过加盟商销售至终端消费者,当事人与加盟商之间存在纵向上下游关系。本案中经营者为当事人,交易相对人为其加盟商。

2014年至2021年,当事人与交易相对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发布规章制度、下发区域定价及优惠方案、统一客服答复等方式达成并实施固定课程价格的垄断协议。具体行为如下:

1.合作协议明文规定禁止加盟商价格调整

当事人与其所有加盟商签署的《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均有“禁止乙方的价格调整行为”条款,规定“乙方不得调整甲方规定的由乙方向学生收取的各类费用价格。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对各类收费有任何形式的涨价、打折、优惠等行为。”

部分协议还注明违约责任:“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除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外,每发生一起,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二十万元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并停止对乙方的一切支持,包括停止产品供应、停止管理平台使用等,直至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甲方有权停止一切支持,包括停止产品供应、停止管理平台使用等,直至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五十万违约金,并且不予退还乙方之前所支付任何费用。”

2.制定并发布多项规章制度保障价格管控

当事人制定《芝麻街英语合作中心课程定(调)价管理制度》《芝麻街英语合作中心违规处理制度》《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违规处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要求加盟商定价、调价均须报总部(即当事人,下同)审批;未经总部批准,加盟商不得私自调整该阶段课程收费标准;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私自调整课程价格被列为严重违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收取违约金、停业整顿5—7周、取消授权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等。

当事人通过邮件将上述规定告知加盟商,并在芝麻街英语(中国)合作中心信息管理平台“规章制度”模块公示。

3.通过邮件向加盟商传达各地区定价变化及优惠活动信息

当事人通过邮件将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课程定价(包括原价即对外报价、优惠价即实收价格)发给加盟商。当事人制定统一的优惠方案,要求全国各加盟商优惠政策须严格按照优惠方案执行,不得私自更改优惠方式及幅度,要求加盟商严格按照其在总部备案的《定价确认书》进行课程收费。

4.当事人答复消费者价格由总部制定

当事人工作人员在电话答复各地家长对学费价格疑问时,表示“不同地区价格会有所不同,均由总部相关部门管控”“校区价格都是由总部制定”“校区无法私自更改价格”“校区的价格调整都是经过总部审核的”,总部“要求校区调回14880元的最低卖价”。上述电话答复情况通过邮件报送当事人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及各层级负责人。

(二)当事人实施固定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

1.加盟商定价或调价,须经当事人审批通过方可执行

各地加盟商开业对课程定价或开业后调整价格,均须向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其定价及实收价均须当事人通过邮件层层审批通过后方可施行。

2.对违反价格条款的加盟商实施处罚

2016年至2019年,因“线下收费与当地其他加盟商不一致”“未经总部批准打折优惠”“私自调整收费标准”“未经审批的降价收费”“擅自调整学费价格”“不正当价格竞争”“对外售价与《原协议》约定价格不符”等原因,当事人分别对“南昌红谷滩世纪中央城中心”“北京大兴西红门鸿坤广场中心”“太原小店君威国际金融中心”“北京房山良乡国泰良辰中心”“北京大兴天宫苑凯德mall中心”“秦皇岛海港金桥商厦中心”“无锡滨湖溪南公馆中心”作出限期停业整顿、罚款、全国通报批评等不同形式的处罚。

(三)当事人上述行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当事人与加盟商是相互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不存在彼此隶属、控股或者其他合法控制的关联关系。加盟商皆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实施英语培训的核心要素教师是各加盟商自行聘用的,与当事人无雇佣或隶属关系。

当事人与加盟商构成纵向上下游关系。当事人作为上游供应商,凭借自身资源优势及严格的加盟管理措施,对加盟商形成强大约束力。当事人对加盟商作出统一的分地区价格管控,固定加盟商收取学费的价格调整范围,对不执行其价格管控的加盟商采取警告、限期停业整顿、罚款、全国通报批评等惩罚措施,促使当事人设定的转售价格得以实施,属于典型的固定转售价格行为。该行为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1.排除、限制品牌内加盟商间的竞争

调查中发现,部分加盟商一旦出现降价行为,其附近加盟商就会向当事人举报,当事人即出面制止,禁止加盟商进行价格竞争。当事人的价格管控体系剥夺了加盟商作为独立经营主体的自主定价权,实施目的及实际效果均排除、限制了品牌内的价格竞争。

2.限制加盟商与其他品牌同业经营者竞争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在此之前,我国校外儿童英语培训机构较多,在热门商圈常出现不止一家培训机构。除教学品质之外,学费价格是影响消费者选择的重要因素。当事人固定转售价格,使加盟商无法根据经营环境和竞争对手情况及时调整竞争策略,无法通过价格调整这一重要手段与同行业其他品牌经营者开展充分竞争,难以发挥竞争优势,弱化了其竞争力,限制了加盟商与其他品牌经营者间的竞争。

3.损害消费者利益

当事人通过协议条款禁止加盟商私自调整价格,对自行优惠、打折、降价的加盟商作出限期停业整顿、罚款等严厉处罚,并在全国范围内对上述加盟商通报批评,以儆效尤。其直接后果是阻止加盟商让利于消费者,使消费者失去了通过价格竞争获取相对低价且优质服务的机会,损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若相关市场经营者均采用固定转售价格的手段,人为使相关产品和服务价格高于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将加重消费者家庭经济负担,削弱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增加社会支出成本,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事实有从当事人处提取的合作协议、特许经营协议、规章制度、调价申请单、罚款缴纳凭证及律师函复印件、邮件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财务数据、询问笔录以及从加盟商处提取的邮件截屏、规章制度复印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针对上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提出:作为英语教育行业商业特许经营者,其价格控制条款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七)项“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豁免情形;其未对校区进行价格干预,证明材料为北京亦庄生活广场中心、北京东城东方银座中心、天津津南新华城市广场中心某时间段部分学员的缴费单。

经多次专家研讨会论证及与相关部委、企业座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当事人不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豁免情形。现行有效的涉及特许经营管理的法规及部门规章均未规定固定转售价格条款是特许经营统一商业模式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引用的在线解答、合同示范文本等材料不属于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未能证明固定转售价格条款是维护其统一经营模式以及品牌一致性的必要因素,也未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在2021年9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前,英语校外培训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需情况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当事人各加盟商主要经营成本是房租和人员工资,二者受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所处商圈地段、个人资历等因素影响存在较大差异。这种非标准化的成本导致不同城市加盟商、同一城市不同地段加盟商的运营成本千差万别。市场供求由同一区域同行业竞品数量、所在区域消费者需求结构等因素决定,即便是同一城市的不同区域,情况也可能截然不同。市场价格本应是经营者充分竞争的结果,而当事人价格管控体系剥夺了加盟商作为独立经营主体的自主定价权,实施目的及实际效果不仅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自愿、公平的立法宗旨相悖,损害了加盟商利益,还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造成了干扰。

二是个别收费差异不影响对当事人垄断行为的判定。当事人提供三个校区不同日期的收费单用以证明未实施价格管控。其所列举的北京两个校区均为直营店,并非加盟商,不属于本案论述的上下游转售关系。虽然天津校区为加盟商,但当事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即便出现加盟商个别收费差异,亦不影响本案定性。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规定。

当事人违法所得主要涉及对违反协议中价格条款的加盟商收取的罚款。因实际收取的罚款往往不只是针对违反价格条款这一项,还涉及未经验收私自开业、未录入系统等与价格条款无关的其他违约情形。而当事人在处罚通知及内部财务操作中均未明确每项违约情形对应的罚款数额,因此无法将针对价格管控作出的罚款准确剥离,无法精确计算罚款数额,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3161号),当事人2020年销售额为人民币31,412,882.24元。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影响较大,但在案件调查后期积极配合、承诺整改消除影响等因素,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2020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计人民币942,386.47元(大写:玖拾肆万贰仟叁佰捌拾陆元肆角柒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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