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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今年5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备受社会关注。在治理涉嫌垄断主体的同时,我们还应尽快找出解决方案,让作为知识生产者的著作权人公平分享惠益,让社会公众更便捷地获取知识资源,更好平衡数据库企业、期刊社、作者及读者之间的利益。
作为数据库企业,知网具有市场经营者和信息提供者双重身份。作为市场经营者,知网的正当经营权和数据库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受法律规制。同时,更为重要的是,知网也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知网平台上的知识资源足够庞大,已成为社会公众开展学术研究时所需的必不可少的资料获取来源。知识的传播与共享不仅关乎每一位老百姓的文化获取,而且也与整个国家的科研与学术事业的发展密切相关。这就要求企业在经营发展中应当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笔者认为,数据库企业应树立尊重和保护版权的法律意识,积极地与上游著作权人沟通,取得授权并支付合理报酬。数据库企业传播期刊上已发表的作品,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情形。因此,其不仅需要就整本期刊内容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还需要就期刊收录的每一个独立的文字作品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著作权人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作为知识资源的传播者,数据库企业开展商业性经营活动时,还应当将其数据资源和服务进行分类分层,为读者基于个人学习研究目的无偿获取作品提供便利,与使用者就其数据衍生和增值性服务公平商定价格。各个科研机构图书馆是知识资源数据库的重要采购方,知网不应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收取不合理高价,不应将相同资源重复分配至不同的资源包进行重复收费。否则,将间接地增加公众的知识获取负担。
在知网获取知识资源的授权链条中,各个期刊社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期刊社一头连着数据库,一头连着作者。就其与数据库的关系而言,数据库传播期刊需要取得期刊社授权,期刊社的每一期刊物都是一部汇编作品,期刊社享有汇编作品版权和期刊版式设计权。对于期刊社而言,扩大期刊传播范围、提升期刊转引率和影响力尤为关键,其对获得经济利益的需求要低于对期刊传播效果的需求。那么,期刊社对于数据库企业要求独家授权的需求,应当谨慎同意,避免日后因为“一女二嫁”引发法律纠纷。而且,从知识产品公共属性的角度,独家授权不利于知识传播,易造成知识流动壁垒。
就期刊社与作者的关系而言,有发表需求的作者众多,而优质期刊的数量较少,这就造成了期刊社与作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有的期刊社要求作者在文章投稿时或者发表前签署格式化的版权协议,约定作者永久性地将著作财产权独占许可给期刊社,并允许期刊社将作品许可给数据库进行网络传播,有的期刊社甚至要求作者将所有著作财产权进行转让,藉此了却作品线上传播的版权许可障碍。由于格式条款是期刊社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所以,提供格式条款的期刊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以录稿为由不合理地限制或者排除作者的著作权。
知网所代表的知识型数据库垄断知识资源的顽疾,是多方因素造成的结果。在我国推动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平台经济依法规范发展的部署之下,亟需通过各方努力,扭转期刊数据库市场中作品创作者与传播者之间话语权的不对等局面。市场监管部门的介入能够一定程度上缓解数据库企业、期刊社与著作权人之间利益分配的市场失灵现象,与此同时,也要注意到这一市场失灵现象的背后是版权交易中作品创作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失衡使然。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强调“塑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要让知识资源的传播惠及公众,知识产权的价值充分实现,就要从市场竞争与版权治理两个角度解决知网问题。市场监管部门从规制市场竞争的角度“治标”,版权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从版权许可交易的角度“治本”。从版权管理部门的角度,可以出台期刊社与作者之间的版权协议范本,保护作者对其著作财产权的支配和自由处置;引导数据库企业制定公平合理的学术产品定价机制,保障社会公众能够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获取知识,让知识资源的价值充分实现。从司法机关的角度,在处理数据库、期刊社与作者之间的版权纠纷时,依法考察数据库企业是否有作者的明确授权、数据库企业从期刊社取得授权的权项与内容、期刊社与作者之间版权协议中格式条款的效力。通过司法裁判,提高数据库企业在收录作品时的版权注意义务,矫正各主体之间的权利失衡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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