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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就专利稳定性自愿作出未来利益的补偿承诺应予鼓励和支持

发布时间:2022-07-22 来源:最高院知产法庭 作者:原晓爽 郝小娟
标签: 专利权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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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涉民行程序交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件,首次在涉案专利权行政确权程序已经启动的情况下,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未来利益的补偿承诺,并基于涉案专利权稳定性的考量,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希望借该案表明,专利侵权案件当事人在涉案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或有争议的情况下,基于公平与诚信之考虑,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自愿作出相关未来利益的补偿承诺或声明,无论人民法院后续是采取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中止诉讼、裁定驳回起诉三种处理方式中的哪一种方式,均能够较好且有效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希望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一审法院也能够主动对当事人作出有关释明并积极尝试类似的做法。

本案专利权人租电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租电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森树强公司、优电公司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销毁侵权模具。2.判令森树强公司、优电公司连带赔偿租电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万元。

森树强公司、优电公司提出专利权无效抗辩,理由系关联专利权已经被宣告无效,涉案专利也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租电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动态密码USB线材”(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和“一种动态密码墙壁充电器”(以下简称关联专利)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分别于2017年8月18日、2017年12月1日获授权公告。租电公司确认涉案专利与关联专利的技术方案,除了涉案专利为USB插接头,关联专利为AC插接头及与之配套使用的电源适配器外,其他所有技术特征均相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8月7日对关联专利权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41299号审查决定),认为关联专利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创造性,宣告关联专利权全部无效。租电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判决驳回租电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本案一审立案时,第41299号审查决定已经确定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和关联专利属于实质上的同一技术方案,关联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涉案专利明显或者有极大可能属于不应获得授权的技术方案,其也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森树强公司、优电公司的专利权无效抗辩成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租电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租电公司不服,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森树强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针对涉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以下简称本次专利确权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受理。

经二审合议庭对涉案专利权稳定性问题依法可能存在的处理方式进行释明,双方当事人分别自愿作出相应未来利益的补偿承诺。专利权人承诺的核心在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将返还全部有关侵权案件实际收益并给付相应利息;被诉侵权人承诺的核心在于专利权被确认有效时将支付全部侵权案件应付赔偿并给付相应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专利侵权案件中,针对被诉侵权人提出的专利权稳定性的特定质疑或抗辩,人民法院基于审查专利权人是否具有正当合理行使诉权的基础,可以进行一定的有限度的审查,但并不能对专利权本身的效力作出认定和裁判。

基于涉案专利和关联专利均为未经实质审查即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仅系行业惯用和市场常见的USB插头与AC插头及与之配套使用的电源适配器的不同,且二者系同日申请,在关联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而森树强公司、优电公司也已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无效请求的情况下,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极大,其专利权稳定性明显不足。

鉴于以上情况,本案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裁定驳回起诉作出处理。专利权人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权作出维持有效的审查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另行提起诉讼,并可根据被诉侵权人在本案中所作利益补偿承诺主张权利。

一审判决对涉案专利权稳定性的分析判断本身并无明显不妥,但直接认定被诉侵权人的专利权无效抗辩成立并据此判决驳回租电公司诉讼请求,欠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租电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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