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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浦江天平”发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会签的《关于调整本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两个规范,并规定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该两规范将会对上海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带来重大变化。本文试图结合相应的法律、司法解释及配套规定对该两规范的出台背景、规范内容及后续影响等进行解读。
一、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出现变化的相关背景
关于法院审级职能的优化及调整。2014年10月23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司法改革要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这意味着我国开始进一步重新优化各级法院的职能定位,让不同级别的法院充分发挥其不同的作用。
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中政委〔2021〕45号)和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会字〔2021〕38号),发布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提出在“优化审判力量,实现审判重心进一步下沉”的同时,将“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以充分发挥四级两审审级制度优势,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这意味着法院系统进一步开始加速推进诉讼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同时愈加清晰的将四级法院的职能分别定位在“(基层)事实审查、化解矛盾”、“(中院)法律审查、有效终审”、“(高院)依法纠错、统一尺度”和“(最高)审判指导、法律适用”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国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最新规定。基于前述背景,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发布了配套规定《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同日实施。本次调整最大的变化就是在全国范围内赋予了大量基层法院就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除个别地区外,每个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至少有1个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同时规定,除知识产权法院、省会城市中级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法院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具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权属纠纷,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的案件管辖权。此外,进一步明确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继续实行集中管辖。根据《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上海范围16个区的基层法院全部获得了普通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
二、上海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最新管辖规定解读
(一)《关于调整本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解读
第一条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所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具体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等八个罪名。
解 读
本条是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范围的规定。其中“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属于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12月28日上海高院发布的《关于调整上海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还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除涉及食品、药品之外的刑事犯罪案件”,本次规定未再将其纳入在内,应该理解为已经不再作为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管辖。
第二条
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解 读
(1)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各地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不再称为“民*庭(过去普遍称为民三庭)”,而是改称“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本辖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与刑事案件。2018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上海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将上海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规则集中由浦东、徐汇、杨浦、普陀四家基层法院管辖(在此之前是由浦东、徐汇、杨浦、普陀、黄浦、闵行六家法院集中管辖)。实际上上海是全国最早开始实施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的地区,早在1996年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庭就开始该模式。
而本次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上海范围16个区的基层法院均已获得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所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相应的也由相对集中管辖调整为各基层法院属地管辖。根据“三合一”审判模式的要求和传统,其他12家新获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应该会继续实行该模式。
(2)需要注意的是,因涉及技术秘密或计算机软件的民事侵权、权属纠纷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而“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中的技术秘密犯罪,或者侵犯著作权罪中的涉及计算机软件的犯罪,按照本规定则应由各基层法院管辖,会导致出现案件审级上不协调的情况,在实践中是否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统一或个案提级管辖,有待进一步观察。
第三条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解 读
根据新的规定,原则上各区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各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各区基层法院进行审理,那么哪些案件属于应由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一审刑事案件呢?参考2018年12月28日上海高院发布的《关于调整上海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等相关规定,应包括:1)在上海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由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或者提办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3)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局、上海港公安局、上海海事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总队立案侦查的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上海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
第四条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不服各基层人民法院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以及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和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不服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以及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抗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解 读
(1)上海各区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上诉法院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目前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属于“合署办公”,实际为一个机构,三块牌子)。上海在基层法院层面(四家法院)与上海高院层面实行知识产权审判的“三合一”,但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层面严格来说并未实行“三合一”审判机制,因为刑事案件是由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但由于“合署办公”的实际情况,基本也起到了类似的效果。
(2)各区基层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应由上海市检察院三分院抗诉,并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
知识产权刑事申诉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解 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六条
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工作例会及联络员制度,就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各诉讼阶段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磋商研究,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健全三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的沟通交流机制,加强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研究探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知识产权案件刑事审判质量。
解 读
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应当根据审判任务需要配备审判力量,并根据情况配备专门从事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的法官,也可以由行政审判庭或刑事审判庭法官与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或刑事案件;建立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络机制,协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做好刑事案件的侦查和移送起诉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实施以前各法院已经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各受理法院审结。
解 读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新规定对已经进入诉讼流程的案件不具有溯及力。
第八条
本市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会签的有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解 读
2018年12月28日上海高院发布了《关于调整上海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次新的规定与该规定存在部分冲突,前文已经有所论述,不再赘述。
(二)《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解读》解读
第一条
各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等民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垄断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争议案件。
徐汇区人民法院除管辖本辖区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外,还管辖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第一审商标权民事案件。
解 读
(1)按照该规定,上海范围16个区的基层法院均已经具有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限。在全国省级行政区层面,上海是唯一全部所属基层法院均获得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省市。
基层法院的受理范围为“除依照本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年)的规定,具体受理的民事案件案由应当包括: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1)著作权合同纠纷(创作、发行、许可及转让等);2)商标合同纠纷(转让、许可或代理等);3)专利合同纠纷(转让、许可或代理等);4)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6)商业秘密合同纠纷;7)技术合同纠纷;8)特许经营合同纠纷;9)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10)特殊标志合同纠纷;11)网络域名合同纠纷;12)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侵权、权属纠纷:1)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计算机软件除外);2)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除外);3)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4)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5)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6)发现权纠纷;7)发明权纠纷;8)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9)确认不侵害著作权或商标权纠纷;10)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商标或著作权等);11)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不正当竞争纠纷:1)仿冒纠纷;2)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3)虚假宣传纠纷;4)侵害经营秘密纠纷;5)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6)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7)有奖销售纠纷;8)商业诋毁纠纷;9)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10)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主要是指当事人不服本辖区知识产权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所提起的诉讼,如不服区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诉讼等。
(2)涉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的商标权侵权案件由上海徐汇区法院专属管辖。这里需注意,涉及“拼多多”的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应当根据属地原则由其注册地上海长宁区法院管辖。此外,如果一个商标侵权案件中涉及包括“拼多多”在内的多个被告,如果各被告住所地均在上海,据此规定仍应属上海徐汇法院管辖;但如果各被告中有外地主体,此时基于《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应该理解为上海徐汇法院与其他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择一进行起诉。此点实践中有待进一步观察。
第二条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对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的行政行为和对海关所作的涉及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解 读
(1)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七类技术类或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1)专利权属、侵权纠纷(不设知识产权法院的地区,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侵权纠纷已经改为由一般中级法院管辖);2)植物新品种权属、侵权纠纷;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属、侵权纠纷;4)技术秘密权属、侵权纠纷(经营秘密权属、侵权纠纷由基层法院管辖);5)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6)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7)垄断纠纷。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属或侵权纠纷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下放至基层法院管辖。未来该两类案件在上海是否会进行下放,以缓解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压力,有待观察。
(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至少包含三类:1)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行政案件,这些行政行为可能是由市级政府部门作出,也可能由区级政府部门作出,如不服由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行政裁决而提起的新政诉讼;2)由市级政府部门作出的涉及著作权、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裁决或行政处罚,如不服由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作出的侵犯著作权的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3)不服上海海关及所属海关作出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三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或者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以上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解 读
(1)上海高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包括:(1)在上海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或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这点与《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是相符的;(2)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案件;(3)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或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案件;(4)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以上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如,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纠纷,50亿元以上的标的额案件才归上海高院一审管辖。
(2)这里需特别注意关于标的额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上海各区基层法院受理普通知识产权案件不受标的额的限制;但根据此处规定,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以上的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由上海高院一审管辖,因此应该理解为: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下的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由各基层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及以上的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由上海高院管辖,且该些案件不会因诉讼标的额而进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第四条
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除依法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案件外,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解 读
(1)根据2018年10月26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权属或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的上诉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而不是上诉至上海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为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市。这是我国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建立国家层级的上诉审理机制的有益探索和尝试,对于前述类型案件,无论一审判决是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还是上海高院作出,均应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2)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至上海高院的案件类型至少应包括: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具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上海市政府各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以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名义一审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根据目前的规定,纯粹的著作权、商标权权属或侵权案件,以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等由各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因不会因为标的额的原因进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所以不会发生上诉至上海高院的情形。
第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徐汇区人民法院、普陀区人民法院、杨浦区人民法院已经进入诉前调解(先行调解)或者已经受理的案件,仍由上述法院继续受理或审理。
解 读
新规定对已经进入诉讼流程的案件的溯及力问题。已经正式立案受理或已立调解案号的案件继续由原法院实施相对集中管辖,其他案件则应按新规定向所属法院进行立案。目前上海各基层法院已经开始按照新的规定受理知识产权案件。
第六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解 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2016年2月1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 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2018年6月29日)、《关于调整上海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2018年12月28日),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2020年12月17日)等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相关的规定与本次的两份新规定均存在冲突的内容,应当视为已经被完全或部分替代。
总体看来,本次出台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新规定主要将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由过去的相对集中管辖改为属地管辖,同时对专利、技术秘密等技术性较强或较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继续实行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并同步更新和梳理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属地管辖原则。我们相信新的管辖规定对于上海范围内缓解过去由于相对集中管辖给四个基层法院带来的案件压力,充分释放其他各基层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能量,执行司法改革提出的案件繁简分流、准确定位四级法院职能等精神,同时对继续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的审判机制等,将发挥巨大作用。
参考规范及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
2,《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中政委〔2021〕45号)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会字〔2021〕38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21年9月27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2018年10月26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2016年7月5日)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2月27日)
1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年12月29日)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2021年12月27日)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2022年4月20日)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2022年4月27日)
1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2016年2月19日)
1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 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2018年6月29日)
17,《关于调整上海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2018年12月28日)
1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2020年12月17日)
1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本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2022年6月30日)
2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2022年6月30日)
21,《<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林广海、李剑、许常海,原载《人民司法》,2022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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