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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2022年3月30日,欧盟普通法院对Daimler公司三叉星形连续图案商标注册案作出判决(T 280/21),认为涉案商标缺乏显著性,不能注册。
涉案商标如图(图一),指定使用于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欧盟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连续图案缺乏显著性,应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7条(1)(b) 予以驳回;上诉委员会随后维持驳回裁定,认为涉案商标中的三叉星形很简单,即使以一定的顺序排列在黑色的背景上,也更容易被识别为相关商品的表面装饰或是外包装;而对于有关服务上的注册,消费者也只会把它视为白色简单图形在黑背景上的排列,只是纯装饰的要素。Daimler公司提起上诉。
(图一)
本案中,Daimler公司一直在试图证明不仅作为连续图案组成部分的三叉星形本身有显著性;由它连续起来构成的本案涉案商标也具有显著性。但是第一个层面,上诉委员会就没有支持,认为太过简单,不能让消费者识记,即使Daimler公司提出与连续图案同时申请的标记(图二)已经获得了注册,说明显著性已经被肯定。上诉委员会考虑了这件商标,但也指出即使要保持一致,维持法律的可预期性,也应以在先裁决合法为前提,且要个案考虑。上诉委员会虽未直接定性图二商标的合法性,但是基于判断前述原则,认定本案的连续商标并无显著性。关于这个问题,Daimler公司在上诉中没有再次提起。
(图二)
就单个三叉星形的显著性问题,Daimler公司还认为欧盟知识产权局没有考虑其极具有知名度的星加圈图形, 这是导致涉案商标被认定无显著性的主要原因。普通法院认为Daimler公司提出星加圈图形商标的知名度,其实是在用第7条(3)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规定提出主张,而申请人在 行政确权阶段并未提出这个主张,因此不能得到支持。
归根到底,从上诉委员会和欧盟普通法院的判决都可以看出,即使组成的涉案连续图案的要素有显著性,也不意味着由其组成的连续图案就一定有显著性。连续图案如果不能和有关门类的商品的标准和惯例显著区分,而只是具有装饰性的简单元素的重复,就不能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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