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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房车”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6-08 来源:成都中院
标签: 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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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2020)川01知民初195号

裁判要旨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生产、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而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后、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技术的行为,并不为专利法所禁止,不构成侵权。在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实施该技术的行为若仍处于持续状态且未取得专利权人许可,则构成专利侵权。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后、授权日前制造完成并售出的产品不属于侵权产品,专利权人亦无权在授权公告日后禁止非侵权产品的后续销售、使用等行为。

案情介绍

原告:成都安的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安的光电公司)

被告:青岛原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原景公司)、十堰汇斯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简称汇斯诚公司)、四川聚信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聚信诚公司)

安的光电公司是涉案名称为“一种折叠结构、多功能床以及房车”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权利目前仍在有效期内。安的光电公司从聚信诚公司处购得一辆原景公司与汇斯诚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共同生产的“汇斯诚”牌旅居挂车。安的光电公司认为,该旅居挂车上的部件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害,遂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原景公司、汇斯诚公司、聚信诚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9.5万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以相同的方式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但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系涉案专利申请日后、授权日前被制造并售出,则该产品不属于侵权产品,安的光电公司亦无权就该产品主张侵权责任,亦无权禁止非侵权产品的后续销售、使用等行为。但原景公司与汇斯诚公司在专利授权公告日后仍共同持续制造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此外,并无证据证明聚信诚公司就被诉侵权产品还存在专利授权公告日以后持续的经销行为,故聚信诚公司不构成侵权。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原景公司、汇斯诚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并连带赔偿安的光电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之后、授权公告日之前实施该专利技术的行为,与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后持续实施该专利技术的行为进行分离与认定,明确实用新型专利并不享有临时保护。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之后、授权公告日之前实施该专利技术的行为,并不为专利法所禁止,专利权人无权主张他人在该时间点的行为构成侵权,亦无权对其后续销售、使用等行为主张侵权。但是,如果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的行为在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仍处于持续状态,且未取得专利权人许可,那么该行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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