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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本文从IPR这一角色在企业的专利挖掘工作出发,以工作价值的角度来讨论专利创新点的产生过程。
现有很多成熟的专利挖掘解决方案,比如分解研发项目直至寻找到创新点,或者从技术问题出发寻找创新点,都是针对于创新点的客观来源的角度来分析,本文从IPR这一角色在企业的专利挖掘工作出发,以工作价值的角度来讨论专利创新点的产生过程。根据创新点的成熟度大致分为三种不同的产生过程,从0到1,从<0.5到1,从>0.5到1。
一、从0到1
根据不同的专利申请目的,IPR应当围绕创新点进行技术方案的扩展,消除研发人员的专利盲区,应用专利理论将单一的技术方案扩展成某一技术方案的专利组合包。
(1)对抗竞争的权利平衡
IPR通过检索分析得到可能对本企业产品造成侵权风险的专利,引导研发人员针对这些风险专利进行规避设计,规避设计的技术方案形成新的专利,一方面规避了侵权风险,一方面是对竞争对手技术发展的包绕,为后续可能的诉讼储备权利平衡的筹码。
(2)产业链、技术链的上下扩展
处于产业链中游的企业可以向上游或下游拓展延伸,有条件企业的IPR可以引导向上游进入原材料、初级产品方向扩展进行专利挖掘,或者向下游应用产品方向扩展进行专利挖掘,比如通信领域可以采用芯片或器件--单板或模块--设备--系统--网络--配套的制造工艺、测试方法的思路进行扩展,IPR还需要跟踪本领域所依赖技术的发展方向,依赖技术引入后产生的新业务应用也是专利布局点。
(3)技术趋势的合理预测
专利思路除了可以来自于当前的研发项目,有条件企业的IPR可以引导研发预测本行业技术的发展趋势,针对预测的未来有较大应用前景的技术方向的技术分支进行专利布局。
(4)跨研发团队的方案整合
克服部门架构带来的创新点割裂,有的技术创新点分散在多个研发团队内,在一个研发团队中存在某一创新点,在另一个研发团队中存在另一个对应的创新点,而单个研发团队针对该技术方案的创新均不足以形成技术方案,这时就需要IPR将多个研发团队的分散技术方案基于专利理论进行有机的整合,从而满足可专利的要求。
二、从<0.5到1
研发人员发现了技术问题,并且有初步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一定的技术效果,但是当前的技术方案不足以满足创造性的要求。
(1)升级技术问题
IPR引导解决了当前的技术问题基础上是否引入了新技术问题,提取技术特征参数,组建新技术问题和原始技术效果的矛盾对,将解决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叠加进来形成优化的技术方案,形成新技术问题-优化技术方案-优化技术效果的逻辑通路。
(2)适当化技术问题
针对研发提出的技术问题,IPR进行适当化处理,因为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对专利的创造性有一剑封喉的效果,确定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在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实际所产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概括。技术问题定位的过于上位或者下位(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化)都会影响创造性,因为一旦通过上位或者下位后的技术问题或技术效果去检索对比文件,会扩大可用的对比文件的范围从而降低创造性。
(3) 新增应用场景
研发可以提出了某一个原理性的技术方案,此时的创造性不足,IPR引导将该原理性方案适用于某一具体的应用场景,让场景性技术特征、场景性技术特征和技术性特征之间的耦合度增加创造性。也可能当前的技术问题只适用于80%的场景,IPR引导优化技术方案解决剩余场景下的技术问题,形成优化后的技术方案。
(4)弱化技术逻辑
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之间的逻辑关系对创造性有很大影响,IPR引导弱化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之间的技术逻辑关系,可以通过调整技术手段之间的逻辑关系,技术特征之间的组合关系减少技术问题到技术方案的必然性。
三、从>0.5到1
这类专利提案是通过不断的对研发人员进行专利思维熏陶后期望达到的效果,但是针对这一类型的案件,IPR其实有更具有挑战性的工作开展。
(1)专利还是技术秘密
IPR需要考虑该专利提案采用专利保护还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合理性,对于难以反向工程获知、技术开发难度大、侵权取证相对困难的技术方案倾向于采用技术秘密保护,对于容易通过反向工程或自主研发获知、固定侵权证据相对直接的技术方案倾向于采用专利申请保护。
(2)侵权可视性和侵权匹配度
对于有诉讼可能性的重要专利,IPR在宏观上需要考虑当前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脉络的侵权可视度如何,与侵权产品的匹配度如何,微观上需要考虑侵权主体、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技术特征如何划分、侵权判定规则等,基于这些考量优化专利提案。
(3)侵权主题和侵权场景
对于有诉讼可能性的重要专利,需要分析当前的技术方案是否涵盖行业内的应用场景和实施主体,研发人员提出的技术问题有时比较具体化、内部化,而具体化、内部化的技术问题可能无法对应到实际的应用场景和实施主体,这时IPR应该引导进行由内到外、由具体到泛化的转化过程,以期能涵盖侵权主体和侵权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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