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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半月清”是河南仲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景药业)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镇平时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通公司)在相同的中药产品上,也使用了“半月清”标识。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认定,一审判令时通公司赔偿仲景药业损失数额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并无不当,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仲景药业发现,时通公司在相同的中药产品上,使用了“半月清”标识,便以时通公司等人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起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时通公司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后,仲景药业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2021年4月6日,仲景药业又在某销售网站上发现了时通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遂向南阳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南阳中院一审认为,时通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侵犯了仲景药业对涉案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判令时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万元。时通公司不服,上诉至河南高院。
河南高院二审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半月清”标识与涉案商标中的汉字相同或相似、读音相同,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将被诉侵权商品误认为是仲景药业的商品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被诉侵权商品侵犯了仲景药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双方调解撤诉后,时通公司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再次侵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在本区域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情节、范围、持续时间、主观过错及整改情况,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判令时通公司赔偿仲景药业损失数额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并无不当。
河南高院民三庭副庭长、主审法官宋旺兴介绍说,河南是我国中医药的重要发祥地之一,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法律对中医药的传承、保护和发展有重要作用。仲景药业注册的“半月清”等商标为“河南省著名商标”。
宋旺兴说,本案中,涉案商标时通公司在前诉中已经与仲景药业达成协议。在仲景药业撤诉后,时通公司违反双方协议约定,又对仲景药业的商标权进行侵权,其主观恶意比较明显,故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时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20万元损失,彰显了人民法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共识,为传统中医药的发展与创新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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