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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德”诉湖州“中德”,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2-05-11 来源:吴兴法院
标签: 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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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德、湖州中德?是有特定关联关系?还是后者冒名?近日,吴兴法院审结了这起涉“中德”注册商标及字号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1999年1月7日,案外人大连市中山区中德宝马汽车服务商行经核准注册取得第1237937号“图片”注册商标,后经续展,该商标目前仍在注册有效期内。

2003年,杭州中德公司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中德公司)成立,主营机动车维修业务,曾多次获杭州市级荣誉,并于2017-2018年间获浙江省级荣誉。

2019年,杭州中德公司受让取得案涉的“图片”注册商标,并取得对发生于受让前的商标侵权行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

湖州中德公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中德公司)于2010年9月经企业登记机关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为该名称,后于2011年9月正式成立,主营机动车维修等业务。

2015年至2021年期间,该公司获得全国、浙江省及湖州市级荣誉数次。

2021年5月,杭州中德公司经调查发现,湖州中德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中德名车专修”“中德名车”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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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德公司遂以湖州中德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吴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湖州中德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未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在相同服务上突出使用与案涉“图片”注册商标近似的“中德”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构成对杭州中德公司享有的“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杭州中德公司以湖州中德公司擅自使用其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及“中德”服务标识为由,主张后者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未能举证证明前述企业名称及服务标识在湖州中德公司成立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法院对杭州中德公司主张湖州中德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吴兴法院判决湖州中德公司停止侵犯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杭州中德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对杭州中德公司要求湖州中德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害他人注册商标证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湖州中德公司因突出使用“中德”标识而构成商标侵权,但若其在经营过程中依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则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杭州中德公司的“中德”注册商标与湖州中德公司的“中德”字号产生误认、混淆。因此,法院对杭州中德公司要求湖州中德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依法规范使用自身企业名称。经营者可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求对企业名称作适当简化使用,但对他人注册商标应予以合理规避,否则有可能侵入他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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