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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4月18日,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新闻发布会在苏州中院以线上方式举行。发布会上,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赵晓青发布了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亮点工作,副庭长贾娟发布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活动由副庭长徐飞云主持。
2017-2021年度苏州知识产权法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目 录
一、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二、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郑某忠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三、曹某华诉濮某娟、第三人王某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四、巴洛克木业(中山)公司诉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五、周某诉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六、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无锡洋湃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七、孙某诉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八、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吴江易清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某绕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九、南京日新科技有限公司诉无锡新硅微电子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认定纠纷案
十、被告人林某、沈某康、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沈某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职务侵占罪案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苏州知识产权法庭于2017年1月19日正式揭牌成立。五年来,在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审判理念的指导下,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持续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及各项司法延伸工作,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积极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省、市委相关决策部署,致力通过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和同保护,全方位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护航数字经济,更好服务和保障创新。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从法庭成立五年以来审结的近一万起知识产权案件中评选出了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
1、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201号】
【案情简介】
《太极熊猫》是一款由蜗牛公司研发的动作类RPG手机游戏,最早版本于2014年10月31日上线。天象公司、爱奇艺公司开发的手机游戏《花千骨》最早版本于2015年6月19日上线。2015年8月5日,蜗牛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花千骨》手机游戏“换皮”抄袭了《太极熊猫》游戏,即仅更换了《花千骨》游戏中的角色图片形象、配音配乐等,而在游戏的玩法规则、数值策划、技能体系、操作界面等方面与《太极熊猫》游戏完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法院依法认定《太极熊猫》游戏运行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游戏整体画面中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两被告开发、运营的《花千骨》游戏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遂全额支持蜗牛公司3000万元的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首次明确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并明确游戏玩法规则表达内容和表达形式进行比对的侵权比对方法,认为在表达内容和表达形式上均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构成侵权。本案判决受到了相关行业的高度关注和肯定,获评2018年度中国版权行业十大热点案件和2018年度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入选2019年度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19年度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获评2019年度江苏法院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特等奖。
2、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郑某忠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6)苏05民初537号】
【案情简介】
新百伦中国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NEW BALANCE”商标在中国境内的非独占使用权,其鞋类商品两侧使用英文字母“N”的装潢设计。郑某忠通过设立境外公司授权深圳新平衡公司大量生产带有“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发布2017-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标识、两侧使用“N”字母装潢的运动鞋,线上线下推广销售。新钮佰伦鞋厂在阿里巴巴旺铺推广和销售被控侵权运动鞋,对外宣称其为被控侵权运动鞋的生产厂家。搏斯达克公司负责被控侵权运动鞋的研发和生产。深圳新平衡公司官网登载有大量冒用New Balance运动鞋的荣誉实施虚假宣传的文章。新百伦中国公司据此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法院依申请依法作出诉中禁令裁定,但几被告拒绝履行生效裁定,并在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时,当众将法律文书丢弃至警车旁。法院决定对几被告处以1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钮佰伦鞋厂、搏斯达克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全额支持新百伦中国公司1000万元的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江苏省首例涉及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出具禁令及首例从禁止生产、销售到禁止虚假宣传全链条覆盖诉中禁令的案件。后又对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诉中禁令的行为进行了司法罚款。在实体部分对精细化计算权利人实际损失作出有益探索,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原告1000万元诉讼请求。本案入选首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2018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二等奖、全省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裁判文书特等奖等。
3、曹某华诉濮某娟、第三人王某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8)苏05民初557号】
【案情简介】
曹某华笔名为曹某枫,2005年6月出版《曹某枫画集》,该画集收录了工笔画《华清浴妃图》。濮某娟在受第三人王某贺的委托代其加工刺绣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华清浴妃图》并制成两幅苏绣,获得金奖并出售,其中140cm×360cm作品售价170万元,70cm×170cm作品售价86万元。曹某华据此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濮某娟侵犯了曹某华对《华清浴妃图》享有的改编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2万元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既充分保护了底稿作品著作权,又保障了刺绣艺人的创作需求,为刺绣艺人使用底稿作品明确规则。承认了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中的创造性劳动,鼓励传统文化的推陈出新与跨越式发展,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和谐共赢。本案入选2019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9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三等奖、全省法院第十五届金法槌杯优秀案例二等奖、全省法院系统2019年度“百篇优秀裁判文书”二等奖。
4、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诉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6)苏05民初41号】
【案情简介】
巴洛克木业公司经授权取得“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发布2017-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发布2017-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发布2017-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其地板产品的外包装上组合使用“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发布2017-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生活家地板”、“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发布2017-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生活家•巴洛克地板”及英文“ELEGANTLIVING”标识,形成该公司地板产品的特有包装。浙江巴洛克公司擅自在地板产品、宣传册、公司门头、网站上单独或组合使用涉案标识;使用与巴洛克木业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包装、宣传材料;以低于巴洛克木业公司的价格,私下向巴洛克木业公司的经销商发货。期间,浙江巴洛克公司多地经销商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亦造成各地消费者混淆,巴洛克木业公司遂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浙江巴洛克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巴洛克木业公司1000万元的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计算价格侵蚀损失的精细化裁判案件,对权利人实际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详细论证,全面分析了权利人因销售量流失而损失的利润、因价格侵蚀而损失的利润、未来损失的销售利润以及商誉损失等,既遵循填平规则,又兼具惩罚性因素。当事人在收到生效判决后均表示信服,浙江巴洛克公司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裁判力度和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司法引导社会主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态度。本案入选2018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8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首批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等,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19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二等奖、全省法院2019年度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一等奖、全省法院第十三届“金法槌”杯优秀案例二等奖等。
5、周某诉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9)苏05知初1122号】
【案情简介】
周某系专利号为ZL201110375874.1、名称为“排水板成型机”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因发现瑞之顺公司存在涉嫌侵权行为,周某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法院根据周某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至瑞之顺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采取了保全措施,并明确告知不得破坏或者转移保全证据。之后,周某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之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瑞之顺公司将被保全证物擅自转移并销售给案外人,致使被诉侵权产品灭失,本案无法进行现场勘验。法院因瑞之顺公司擅自转移、处分被保全证物,严重妨害民事诉讼,依法对其罚款2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 瑞之顺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并按照裁判时法定最高限额全额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被诉侵权人擅自转移、处分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查明相关技术事实的,法院可以依法推定权利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对于该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分别对其科以公法层面的制裁和私法层面的不利事实推定。本案对于破解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举证难”,构建知识产权领域诉讼诚信体系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本案入选2021年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裁判要旨案例。
6、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洋湃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2018)苏05民初541号】
【基本案情】
洋湃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一种测量多相流中气液两相各自流量的临界流喷嘴流量计”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被授权,专利申请的发明人为陈某革、吴某永、徐某。陈某革曾任海默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技术官,负责生产优化与测试服务技术中心的工作,从海默集团离职后作为发起人和大股东设立洋湃公司。徐某曾就职于海默集团北京分公司,担任技术中心技术总监一职。海默集团认为涉案专利为陈某革、徐某的职务发明,故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涉案专利为海默集团所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洋湃公司所有,判决驳回海默集团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详细分析了职务发明纠纷中“本职工作”“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内涵,在查明原单位研发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发明人的专业知识背景等因素,认定涉案发明创造属于已被原单位排除的研发项目,故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充分体现了鼓励技术人员创新,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的裁判导向,对于如何平衡技术人员与单位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利益关系,准确界定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界限具有典型意义。本案获评2020年度全国技术类优秀裁判文书三等奖,入选2020年度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7、孙某诉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电光伏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2019)苏05知初1041号】
【案情简介】
孙某供职于国电光伏公司期间,作为研发团队成员参与研发柔性薄膜砷化镓电池。国电集团公司作为国电光伏公司的母公司,就上述成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薄膜光伏电池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孙某是该专利的第三发明人。国电集团公司将其所享有案涉专利的65%份额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孙某要求国电集团公司、国电光伏公司支付职务发明发明人奖励报酬。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有偿转让给了案外第三人,职务发明奖酬实现的基本条件已成就,据此判令国电光伏公司、国电集团公司向孙某支付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
【典型意义】
随着“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不断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成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当前,为了集中力量攻关“卡脖子”核心技术,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不少大型科技企业往往采用“项目制”研发模式和“分离式”权属模式,从而导致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的责任主体不明确。本案从鼓励创新的角度出发,认定企业集团与相关成员公司的意思具有一致性、行为具有统一性、利益具有共同性,要求母子公司承担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的连带责任,加大了对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引导科研单位建立鼓励科技人才创新的长效机制亦具有积极意义。本案入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并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全省法院系统2021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二等奖。
8、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吴江易清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某绕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020号】
【案情简介】
美的集团系“美的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发布2017-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美的”、“美的U净”商标专用权人,自2016年起运营“美的U净”品牌,推出美的O2O洗衣-U净,通过手机端平台向用户提供自助洗衣服务。易清洁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将家用“美的Midea”滚筒洗衣机改装成商业用途的手机扫码支付的洗衣机后销售,并拆卸“美的Midea”洗衣机控制面板,利用非美的集团制造的扫码支付模块部件,改装成具有新功能的洗衣机。美的公司遂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易清洁公司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其作为开发移动支付的科创型企业所作创新努力应被认可,就总体性质而言不宜视作为恶意侵权。
【典型意义】
本案一方面对商标权穷竭原则在商品改装再售案件中的适用提出了限制,肯定了商标功能对商品改装再售行为进行商标侵权判定的独立价值,推动商品改装再售规范管理,促进商品市场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对科创型企业作出的创新努力予以认可,在侵权性质上未将其认定为恶意侵权,以此传递鼓励创新、促进传统产业创新升级、助力互联网数字经济发展的价值导向。本案获评第四届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二等奖、2020年度全省法院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
9、南京日新科技有限公司诉无锡新硅微电子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认定纠纷案【(2017)苏05民初1168号】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22日,新硅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于2016年1月20日获得颁证。2017年9月,新硅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委员会提出纠纷处理请求,认为日新公司销售的型号为ECH485(芯片代号为C16F01)的芯片侵害了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执法委员会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2017年11月,日新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认为其与新硅公司合作研发了485系列芯片产品,请求确认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为双方共同所有,或日新公司至少应当享有涉案布图设计的使用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认定日新公司与新硅公司合作创作涉案布图设计,遂判决驳回日新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省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权属纠纷,现行法律规范对于如何认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作创作者并无规定,本案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这一特殊知识产权客体内涵和性质出发,参照专利法上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认定标准,提出对集成电路元器件及互联线路三维配置这一设计的独创性部分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可以认定为创作者,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本案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实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纠纷协同审理,加快推进了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的处理进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知识产权司法职能,有效推动了芯片及高性能集成电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10、被告人林某、沈某康、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沈某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职务侵占罪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刑终559号】
【案情简介】
沈某娟原系波司登公司羽绒服产品中心设计总监,掌握“波司登”羽绒服的最新款式及面辅料参数等涉密信息。林某原系“波司登”品牌羽绒服经销商,拥有相应的销售渠道。沈某娟获取羽绒服的样衣和参数后,由沈某康提供面料、辅料及配送,委托余某加工假冒“波司登”系列注册商标的羽绒服,由林某将所制羽绒服掺杂在正品中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115000元。沈某娟在波司登公司任职期间还利用其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将公司中心技术部的“波司登”羽绒服邮寄给林某销售牟利,价值共计人民币202365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沈某康、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沈某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职务侵占罪,对各被告人分别处以二年至五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严格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量刑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方面的区别,合理确定各被告人的罚金金额。通过严厉打击企业内部人员与经销商“里应外合”侵害国际知名品牌的行为,有力遏制企业“内鬼”严重违反商业道德,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增强了民营企业培育民族品牌的信心。本案入选2019年度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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